安全验证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长江:航道除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航道工程包括—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航道—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和地方交通—建设计?划的航道《整治工程和船—闸工程?主,要包括航道整治工】程中疏浚、护—岸工程、桥梁改【扩建工程以及锚地】、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和?绿化:工程等航道附属设】施;船闸《工,程,中新:建船闸、改扩建船闸!的土建工程(引航道!疏,。浚及整?治;闸首、闸室、】远调:码头、助航》设施等)、机电【设备工程(闸阀【门、启闭《机和电气控制等)】、房建工程和—绿化工程等》 航道养护工程【。是指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主要包括 》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航道护—岸等部?。位修理或者改造工程!等):。;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船闸闸首、闸室、!引航道、闸阀门、远!调码头、助航设【施、机电设备等【部位修理、》。更换或者改造—工程);《航道附属设施养【护改善工《程,(,锚地、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等维护及》改,造工程) 》涉,及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行】业管:理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主要工艺设备采【。购以及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的备案工作以】外的航道《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列入省干线—航道规划的》航道整治工》程项:目、船闸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 (三)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船闸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航道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 !(三)使用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 第六《。条  ?航道: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的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预估工程量】、,按照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合并打包—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第二章 — 招    —标 第八条  航】道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航道!工程招标项目、进行!航,道工程招标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航道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省、市》航道管理机构是航】道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组建或《者指定?航道:工程招标人》并对招标人拟定的招!标计划、编》制的招标方案等【进行管理 第九条 !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 :(,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或者养护计划; !(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设计文《。件或者养护》方案:已经完成;》 ,(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 (六)!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以】。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 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船闸《大修工程中针对保证!船闸安全运行—的运转件、钢结构】、主体水工结构【、机电设《。。备等船闸主要设施】的突发损坏、不可抗!。。力破坏和存》在重大隐患而进【行的具有《抢修性质的维修【的; (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经招标确定】的养护?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1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低《。于原合同期》限,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超过两次的;—。 (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者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者?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者,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 (:七)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不—足三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 :(八)潜《在投标人唯一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雪、雨、!洪水、地震等)需紧!急抢险以及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发】包人应当在》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划分合同【。。段进行?招标 船闸工—程可以按照》引航道、主体—结构物土建、—闸,。阀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安装等划!分合同?段也可以合》并为:一个:。合同:段,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三)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需要》补充:说明的?编发补遗书; (】六)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形成评标报告】; :。(八:)确定中标人并公示!; (九)将评【标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和《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投,标,报名时间(》包括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区具有自有或者!租用固?定的办公《场所、养护机具【设备及材料》。存,放场地等相》关条:件并作?为履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潜在【。投标:人数量等情况采用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有部、省—行业: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五)有关附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3 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的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4,日养护工程项目一】般,不,少于1?4,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有关联关系的申请】人通过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有限!。制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对同一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工作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应】当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船闸工程中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评审?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或者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7家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二)强制性条!件评审或者综合【评,分,; :(三)?澄清与核实;— (:四)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潜在】投标人进入资格评】审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评审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一)】合格制通《过符合性审》查、:满足所有强制性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 》(二)有限数—量制根据《潜在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主要?人员资历《、业绩与《信,誉的真实性》时应当通过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信用》档案进?行查询如有必要可以!采用现?场调查等方式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信用档【案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内容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六条 !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 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公告规定—数量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但必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部、《省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应【当采用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可以用“】相当:于”进行表示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开始—发售5日《前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 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编制人》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航道工程】项目附?属工程涉及房建等其!他专:业,的编:制人员还应当持【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 第!三十:条 : 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一条 》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必要时】招标:人应当?召开标前会议澄【。清和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澄清以及在标!前会:议上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应当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最后一次】补遗:书发出后的15日】后,。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及能!力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更改、撤《回的书面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九条 》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的; (三)投】标人未?提交: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监督:部门的?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公!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未参加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投】。标,限价可以在开标前或!者开标?时公:布 开标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应当【保留投标人的签字和!现,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设区的市》交,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在两个《及以上市或》。省属专家中随机抽取!。船闸工程中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或—者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且素质好的】人员:或者委派招》。标代理机构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清标工作组应当协】助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对投标文件进【行摘录协助符合性】审查等并将》查询:得到的投标人信【用档案纳入清—标资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清标工》作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双,信封评?标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事先》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和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且:潜,在,投标人较多时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第四十?五,条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予以算【术性:修正 详细》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财务能力进!行评审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废标实质性条款进】行,废标判定不得—人为故?意废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四十八条  —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判定!。为废标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中标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或者!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其】他中标?。候选人又《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违法、违规导!致中标无效的 第】四十:九条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前1至【3,名分别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后备【中标候?选人和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至少?7,日 第五十条 【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投标》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履约考核办!。法并:纳入招标文件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不良行为】通过: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确保从立项审批【到合同?。备案的招投标—资料全面完整—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文】字材料、光盘等【一并归档备查—。   第五》章 :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的—备案并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管理职责》范围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管理;— (三)监督检查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四)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参与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招标人应《当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也可以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五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招标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根据情【节轻重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提请招—标人注意;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建!议资质管理机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并及时认真核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六)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七)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者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 (八《),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九《)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十一)委托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的; (十》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六)评标标准应当量!化而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十八)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九)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招标人有以上第】(五)?~(十?一)项行《为之:一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二)《~(:十,五)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六)~(十九!)项行为之一的评】标无效 《第六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六】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五)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六)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中标》后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投?标人有以上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以上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转让、分包无—效, 第六十五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六条  》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中标无效、】评标无效、招—。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后备!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评标或者依—法重新招标 —  第七《章  附  —  :则 :第六十?七条 ? ,使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金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发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航!道附属?设施中跨河桥梁、房!。屋建筑、码头—、绿化?等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航道日常养护工程和!船闸:中小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交法?〔2008〕72】号):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