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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长江航道除!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航道工程包括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航道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和地方【交通建设《计划的航《道整治工程和—船闸工程《主要包括航》道整治工程中疏浚】、护岸工程、桥梁改!扩建工程以》及,锚地、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和绿!化工程等航道附属设!施;船闸《工程中新建船—闸、改扩建船—。闸的:土建工程(引航道疏!浚及整治;》闸首、闸室、远调】码,头、助航设》施等:。)、机?电设备?工程(闸阀门、【启闭机和电气控制】。。等):、房建工程》和绿化工程等 航】道养护工程》是,。指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主要包】括 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航道护?岸等部位修》理或者改《造工:程等);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船《闸闸首、闸室、引】航道、闸阀门、远】调码:头、助航设施、机】电设备?等部位?修理:、更换或《者改:造工程);航道【。附属设施养》护改善工程(锚地、!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等维护及!改造工程《) 涉及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行》业管理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主要?工艺设?备采购以及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的备案工《。作以外的航》道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列入》省干线航道规划【的,航道整治工程项目】、船闸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 (三)【。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船闸:。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 使用下列资金的】航道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 (】三)使用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 :第六条  航道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的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预估工程》量、按照《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合并:打包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   第二章  招!   ? 标 第八条—  航?道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航道工程招标—项目、进行航道【工,程,招标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航道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省、市航道【。。管理:机,构是航道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组建或者指》定航道工程招标人并!对招标人拟定—的招标计划、编制】的招标方案》等进行管理》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 (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或者养护【计划; (》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设》计文件或者》养,护方案已经完成; !(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 (六)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以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 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船闸大—修工程中针对—保,证船闸安全》运行的运转件、钢结!构、主体水》工结构、机电设备等!船闸:主要设施的突发损坏!、不可抗力破—坏和:存在重大《隐患而进《行的具有抢》修性质的维修的; ! (: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经招标确定的养!。护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1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低于原合同期限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超—。过两次?的; (《。。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者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者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者?。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 (七)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不《。足三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 (八)潜在投!标人唯一《。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因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雪、《雨、:洪水、?地震等)《需紧急抢险》以及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发包人应】当在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六条 】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划分!合同段进行》招标 ?船闸工程可以按照引!航道:、主体结构》物土建、闸阀—。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安装等划—分,合同:段也可以合并—为一个合同段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三)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需—要补充说明的编【发,补遗书; (六【)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形成!评标报?告; (八)确【定中标人并公示;】 (九)将》评标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和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投》标报名时间(—。包括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区:。具,有自有或者租用固】定的:办公场所、养护【机具:设备及材料存—放场地等相关条件并!作为履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潜》在投标人《数量等情况采—用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有部、省—行业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五】)有关附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3 !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的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4日养护—工程项目一》般不少于1》4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有关联关系【的申:请人通过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有限制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对同【一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工作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应,当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船闸!工程中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评审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或者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7家》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二》)强制性条件评审或!者综合评分; (三!)澄清与核》实; (四》)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潜在投标【人进入资格》评审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评审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一)合格《制通过?符合:性审查、满足所有】强制性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 (二)《有,。限数:。量制根据《潜在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主要人员资历、业绩!与信誉的真实性时应!。当通过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信用档案—进行查询如有必要】可以采用《现场调?查等方式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信用档》案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内容: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六条 】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公告规定数!量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但必】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部、省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应当【采用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可以用“相当于”!进行:。表示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开始—发售:5日前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 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编:制人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航道【工,程项目附属》工,程涉及房建等其他专!。业的编制人员—还应当持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 第三十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必,要时招标人应当【召开标前会议澄【清和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澄清以《及在标前《会,议上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应当】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最后》一,次补遗书发出后的】15日后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得》终止招标  —。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及《能,力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更改》、撤回?。的书:面,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的; 》。(三)投标人未【提,交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四!章 :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监督:部,门的: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公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未参加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投标限价可以【在开标前或者开标】时公布 《开标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应当保留》投标人的签字和现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设区的—市,。交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在!两个及以上市或省属!专家中随机抽取【船闸工程《中,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或者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 招标人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且!素质好的人员或者委!派招标代理机构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清标工》作组应当协》助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对投!标文:件进行摘录》。协助符合性审查【等并将?查询得?到的投标人信用档案!纳入清标资》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清标工《作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双信封评—标,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事先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和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且潜在投标人较多时!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第四【十,五条 ?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予以】算术性修正 详细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财》务能力?进行评审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废—标,实质性条款进行废标!判定:不得人为故》意废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四十八条  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判定为废》标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中标《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或者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其他中标】候选人?又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违法、违【规导致中标无效【的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前1—至3名分别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后备中【标候选人《。和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至少7日】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投标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履约考!核办:法,并纳入招《标文:件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不良行为—通过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确保》从立项审批到合同】。备,案的招投标资料【全面完整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文字《材料、光《盘,等一并归档备查 】  第五《章 :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的备案并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管理职责》范围: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管理; (三】。)监督检查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四)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参与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招:标人应当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也可以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五十五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招标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根据!情节轻重《。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提?请招标人《注,意;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建议资质管】理机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五十】七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八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并及时认真核】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六》)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七,)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者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 —(八)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九)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十?。一)委托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的; (十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六)评标标准应!当量:化而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十!八):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九)】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招标人有以】上第(五《)~(十《一,)项行为之一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二?)~(十五)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六)~(十【九)项行为之—一的评标无》效 第六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六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五)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六)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中标后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投标人【有以上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以上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转让、】分包无效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六条 — ,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中标无【效、:。评标:无效:、招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后备》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评标或者》依法重新招标—   第七章— ,。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 使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金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发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航道附属设施】中跨河桥梁、房屋建!。筑、码头、绿化等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航道日常养】护工程和船闸中小】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交法〔200】8〕:72号?)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