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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长江航道除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航道工程包!括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航道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和!地方交通建设—计划的航道》。整治工程《和船闸工程主要包】括,。航道整治工程中疏】浚、护岸工程—、桥:梁改扩建工程—以及锚?。地,、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和绿化【工程:等航道附属设施;船!闸工程中新建船闸】、改扩建船闸—的土建工程(引航】道疏浚?及整治;闸首、闸室!、远调码头、助航】设施等)、》机电设备工程(闸】阀门、启闭机和电气!控,制等)?、房建工程》和绿化工程等 航道!养,护工:程是指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主》要包括? 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航道护?岸等:部位修理或》者改造工程等—),;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船闸闸》首、闸室《、引航道、闸阀门、!远调:码头、助航设施、】机电:设,备等部位修理—、更换?或者改?。造工程);航道【附属:设施养护改善—工程(锚地、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等,维护及改造》工程:), 涉及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行业》管理: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主要工艺设备!。采购以及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的备案《工作以?外,的航道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列入省】。干线航道规划的【航道:整治工程项目、【船闸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 (三【)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船闸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航道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 (三)》使用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 第六—条  航《道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的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预估工程量、!按照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合并打包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  第二《章  招 》   标 第八条】  航?道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航》。道工程招标项目【、进行航《道,工,程,招标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航道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省、市航道管理机构!是航道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组建《或者指定航道工程】招,标人并对招标人【拟定的招标计划【、编制的《招标方案等》。进,行管理?。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 (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或《者养护?计划;? (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设计文?件或者养护方—案已经完成;— (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 (六)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以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船闸大修工—程中针对保证船闸】安全运行《的,运转件、《。钢结构、主体水【工结构、机电设备等!船闸主?要设施的突发损【坏、不可抗力—破坏和存在重大隐患!而进行的具有—抢修性质的》维修的; (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经》招标确定的》养护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1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低于原合!同期限?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超过两次的;— (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者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者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者》。。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 —(七)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不足三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 (八【)潜在?投,标人唯一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雪、:雨、洪水、地震等】),需紧急?抢险以及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发包】人,应当在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 招标?人按照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划分合【。同段进?行招标 船闸工程】可以按照引航道、主!体结构物土建、【闸阀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安装【等,划分:合同段也可以合并为!一个合同《。段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三)】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需要》补充:说明的编发补遗书;! ,(六)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形—成评:标报告; (八【)确定中标人并公示!; (?九,。)将评标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和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投!标报名时间(包括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区具有自有》或者租用固定的办公!场所、?养护机?具设备及《材,料存放场地》等相关条件并作为】履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潜在?投标人数量》等情况采用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有部【、省:行业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五)有关【附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3 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的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4日:养护工程项目一般不!少于14《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有关联关【系的申请人通过【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有限制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对同一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工作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应当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船,闸工程?。中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评审】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或者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7家 第》二十三条《 , 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二)强制性条件评!审或者综合评—分; (《三)澄清与核—实,。; (四)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潜在投!标人进入资格评审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评!审,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一)?合格制通过符—。合性审查、》满足所?有强制性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 (二)有限!数量制根据》潜在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主要人员资—历、业绩与信誉的】。。真实性时应当通过】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信用【档,案进行查询》如有必要可以采用现!场调查?。等方式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信用档案!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内容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六条 《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公告规定数量】。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但必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部、省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应当采用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可以用“相】当于”进行表—示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开始【发售:5日前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 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编制人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航道工程项目—附,属工:程涉及房建等其他】专业的编《制人员还《应当:持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 第三【十,条 : ,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必要时!招,。标人应?当召开标前会—议澄清和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澄清以【及在标前会议上【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应当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最后一次《补遗书发《出后:的15日后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  》  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及能—力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八条 !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更改、?撤回的书面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九条 》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的;!。 (:三):投标:人未提?交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监督部门的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公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未【参,。加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投标】限价可?以在开标前或者开标!时,公布 开标》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应当保—。留投标人《的签字和现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设区?的,市交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在两个《。。及,以上市或省属专【家中随机抽取船闸】工程中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或者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且》素质好?的人员或者委派招标!代理机构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清标—工作组?应当协助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对投标文件—。进行摘录协助—符合性审《查,等,并,将查询得到的投标人!信用档?案纳入?清标:资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清标》工作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双信封评—。标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事:先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和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且潜在投标—人较多时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第四十五条】。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予!以算术性修正 【详细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财【务能力进行》评审 第四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废标实】质性条?款进:行废标判《定不:得人为故意》废标 第四》十七条 《。 评标结束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四十八条 【 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判定—为废标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中!标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或?。者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其》他中标候选》人又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违法!、,违规导致中标无效的!。 第四十九》条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前1:。至3名分别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后备中—标候选人和》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至少!7日: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投标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二条 《 招标人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履约考核办》法并:纳,入招标文件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不良行为通过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确保》。从立项审批到合同备!。案的招投标》资料全?面完整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文?。字材料、光盘等【一并归?档备查 《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的?备案并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管理职责—范围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管》理; (三)监督】检查: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四)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参与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招标人应—当,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也》可以: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五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招标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根据?情节轻?重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提请招标人注意【;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建,议,资,质管理?。机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并及时认真】。核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六)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七?)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者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 (八》)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九)】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十一》。)委:托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的》。; (十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六)评标】标准应当量化而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十八)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九)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招标》。人有以上《第(五)《~(十一《)项行为之一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二)~(十五)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六)~(】十九)项行》为,之一的评《标无效 第六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六【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五)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六)》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中标?后,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投,标人有以《上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以上—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转让】、分包无效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六条  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中,标无效、评标无效、!招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后,备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评—。标或者依法重新招】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使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金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发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航道附】属设施中跨》河桥梁、房屋建筑、!。码头、绿化等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航道】。日,常养护工程和船闸中!小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交:法〔2008〕【72号)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