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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长江航道除》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航【道工程包括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航道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和地方】交通建设计划—的航:道整治工程和—船闸:工程主要包括航道整!治,工程中疏浚、护【。岸工程、桥》梁改扩建工程以【及锚地、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和绿化】工程等航道附属【设施;船《闸工程中新建—船闸、?改扩建船闸的土【建工程(《引航道疏浚及整【治;闸首、闸室、远!调,码头、?助航设施等)—、机电设备工程(】闸,阀门、启闭机—和,电气控制等)、房建!工,程和绿化工》程,等 航道养护工【程是指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主要包括【 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航道护岸等部位修理!或者改造工》。程等);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船《闸闸:。首、闸?室、引航道、闸【阀门、远调码头【、助航设施、—。机电设备等部位【修理:、更换或者》改造工程);航【。道附属?设施养护改善工程(!锚地、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等维护及!改造工程) 涉及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行—。业管:理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主要工艺设!备采:。购以及?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的备案工作以外【。的航道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列入省》干线航道《规划的航《。道整治工《程项目、船》闸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 (三)》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船闸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航道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 (三?)使用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 —第,。六,条,。  航道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的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预估】工程量、按》照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合并打包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  :。。。第二章  》招 :   ?标 第八条 — 航道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航道工】程招:标项目?、进行航《道工程招标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航道【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省、市航】道,管理机构是》航,道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组建或者指定【航道工程招标人并】对招标人拟定—的招标计划、编制】。的招标方案等进行】管理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 (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或,者养护计划; (】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设计文件或者养护】方案已经完》成;: (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 (六)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以】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船《闸大修工程中—针对保证船闸安全】运行的运转件—、钢结构、主体水工!结,。构、机电设备等【船闸:主要设施的突—发损坏、不可抗力】破坏和存在重大【隐患而进行的—具有抢修性质—的,维修的; (【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经招标确!定的养?护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1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低于原?合同期限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超过两次的;! (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者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者?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者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 ,(七)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不足:。三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 (八)!潜在投标人唯—一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雪、—雨、洪水、地震等】)需紧?急抢险以及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发《包人应当在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划分合同段进行招!标 船闸工程可以按!照引航道、主—体结构物土建、【闸阀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安—装等划分《合同段也《可以:合并为一个合同段】进行:招标 ?。 第十八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三)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需:要,补充说明的编发【补遗书; (—六,)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形成评标报】告; (八)确定中!标人并公示; (九!)将评标《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和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投标报名时间—。。(包括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区具有自有或者【租用固定的办—公场所、养》护机:具设备及材料—。存放场?地等:。相关条件《并作为履《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潜在投标人数量!等,情,况采用?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有部、省行业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五)有关【附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3 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的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4?日养:护工程项目》一,。般不:少于14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有关联关】系,。的申请人通过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有《限制: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对同一!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工作【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应当】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船闸【工程:中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评审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或者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7家 第】。。二十三条 》 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二)强制性条件!评审或者综合—评,分; (《三)澄清与核—实; (四》)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潜在投标人》进入资?格评审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评审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一—)合:格制通过符合性审】查,、满足?所有强制性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 (二)有【限数量制根》据潜:在,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主要人—员资历、业绩与信誉!的真实性《时应:当通过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信用《档,案进行查询如有【必要可?以采:用现场调查》等方式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信用档案!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内容—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公告规定数】量,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但必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部【、,省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应当采用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可以用“相》当,。于”进行《表示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开】始发售?。5日前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 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编制人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航道工程项】。目附属工《程涉及房建等其【。他专业的编制人员】还应当持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 ,第三:十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必要时!。招,标人应当召开标【前会议澄清和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澄清以?及在:标前会议上》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应当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最后一次《补遗书发出后—的15日后》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得终止招标  ! 第三章  投 】   标《 第三十五条 【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及能》力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更改、撤—回,的,书面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九条》。 ,。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的】; (三)投标人】未提交?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监督部门的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公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未参加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投标限价可以在【开标前或者开标【时公布 开》标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应当》保留投标人的签字】和现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设区?的市交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在两个及以】上市:或省属?专家中?随机抽取船闸工【程中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或者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且素质》好的人员《或,者委:派招标代理机构【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清标工作组应—。当协助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对投标文件》进行摘录协助符合性!审查等并将》查询得到的投标人】信用档案纳入清标】。资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清标工作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双信封评标【。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事】先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和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且潜在投标人较多!。时,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第四?十五条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予以!算术性修正 详细】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财务:能力进?行评:审 第四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废—标实质性条款—进行废标判定不【得人:为故:意废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四十—八条  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判定为废标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中【。标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或者】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其他中标候选人【又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违法、?违规:导致中?标无效的 第—。四十九条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前1至3名分—别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后备?中标候选《人和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至少7《日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投标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履约考《核办法并纳》入招标文件》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不良行为通过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确保从立项审【批到合同备案—的招投标资》料全面?完整:。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文?字材料、光盘等【一并归?档备查   —第五章 《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的备案并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管理】职,责范围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管理; —(三:)监督检查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四)?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参与【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招标人应当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也可以【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五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招标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根据情节轻重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提请!招标人注意》;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建议资质》管理机?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五十七《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并,及时认真核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条 —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六)《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七,)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者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 (:八)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九)》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十一)—。委托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的;】。 (十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六)评标《标准应当量化而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十八)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九)】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招标》人有以上第(五【)~(十一)项【行为之一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二)~!(十五)《。。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六)~—(,十九)项行》为之一的评标无效 !第,六十三条 》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六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五)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六】)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中:标后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投标人有以上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以上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转让、分包无效】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六条  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中标无效、》评标无效、招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后?备,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评标或者】依法重新招》标   第》七,。章  附   【。 则 第六十七条】  使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金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发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航,道,附属设施中跨—河桥梁、房屋—建筑、码头、绿【化,等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航道!。日常:养护工?。程和船闸《中,小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交—法〔2008—〕72号《)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