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长江航道除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航,道工程包括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航道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和地方交通建设!。计划的航道整治工程!和船闸工程主要【包括航道《整,治工程中疏浚、护】岸工程、桥梁改扩】。建工程以及锚—地、: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和:绿化工程《等航道附属设施【;船闸工程中新建】船闸、改扩建船闸的!土建:工程(引航》道疏浚及整治;【闸首、闸室、—远调:。码头:、助航?设施等)、机电【设,备工:程(:闸阀门、《启闭机和电气控制】等)、房建工程和】。绿,化,工,程等 航道》养护工程是》指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主要包括 —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航道—护岸等部位修理或】者改造工程等)【;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船闸:闸首、闸室、引【航道、闸阀门、远】调码头、《助,航设施、《机电设备等部位【修理、更换》或者改造工程);】航,道附属设《施养护改善工程(】锚地、?。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等维护?及改造工程) 【涉及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行业管理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主,要工艺设备》采购:以及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的备:案,工作:。以外的航道》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列入》省干线航道规划【的航道整治工—程项目、船闸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 (三)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船闸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航道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 (三)使用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 第六【条 : 航道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的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预估工《程量:。、按:照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合并打包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 【   标 第—八条  航道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航道工程】招标项目《、进行航道工程招标!。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航—道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省】、市航道管理机【构是航?道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组建或】者指定航道》工程招标人并对招标!人,拟定的招标计划【、编制的招标方【案等进行管理 第】九条 ?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 (【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或者养护计划; !(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设计文件《或者养护方》案已经?完成; (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 ?(六)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条 —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以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船闸大《修工程中针》对保证船《闸安全运行的运【转,件、钢结《构、主体《水工结构、机电设备!等船闸主要设施【的突发?损坏、不可抗力破坏!和存在重大》隐患而进行的具有抢!修性质的维修的; ! (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经【招标确定的》养护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1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低于原【。合同期限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超过两次的; 【(,。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者!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者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者】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 (七)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不足三】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 (八)》潜在:。投标人唯一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雪,、雨、洪水、地震等!),需紧急抢险以及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发《。包,人应当在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 招标人按照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六条 》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划分—合同段进《行招标 船闸工【。程可以按照》引航道?、主体结构物土建】、,闸阀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安】装等划?分合:同段也可以合—并为一?个,合同段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三!)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需要补充说明的】编发补遗书; (】六,)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形成评标—报告; (》八):确,定,中标人并公示—; (九)将评标】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和,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投标报名时间(【包括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区,具有:自有或者租用固定的!办公场所、》养护:机具设备及材料存放!场地:等相关?条件并?作为:履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潜在》投标人?数量等情况采用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有部、省行业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五?)有关附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3 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的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4日养护工程项目一!般,不,少于14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有关联关系的申!请人通过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有—限制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对!同一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工作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应当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船闸工程【中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评审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或者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7家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二)》强制性条《件评审或《者综合?评分; 《。。(三)澄清与核实;! (四)《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潜在投标人—进入资格评》审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评审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一)?合格:制通过符合性审查】、,满足所有强制性【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 【(二)有限数—量制根据潜在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主要人员》资历、业绩与信【誉的真实性时—应当通过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信用?档案进?行查询如有必要可】以采用现场调查【。等方式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信用档》案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内【容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六条 《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公告规定数量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但【必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部、省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应当采用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可以用“》相,当于”?进行表示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开始发售!5,日前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 招标人设》。有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 —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编制人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航道】。工程项目附属—工,程涉:及房:建等其他专业的编】制人员还应当—持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 第三十》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必【要时招标人应当召】开标前会议澄清【和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澄清:以及在标《前会议上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应当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最后【一次:补遗书发出后的15!日后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 —   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及能力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八条 ?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更改、撤回的书面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的; (三)投【标人未提《交,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监督部门的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公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未参加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投标限价可!以在开标前或者开】标时公布 开标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应当】保留:投标人的签》字和:现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设区的市交【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在两个【及以:。上,市或省属《专家中随机》。抽取船闸工程中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或者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 招标人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且素质好的人—员或者委派招标代理!机,构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清标工】作组应当《协助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对投标文》件进行?摘录:协助符?合性审查等》并将查询得到—的投:标人信用档案纳【入清标资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清标:工作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双信—封评标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事先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和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且!潜在:投标人较多时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第四十五条》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予以算?术性修正 详细【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财务能】力,进行评审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废?标实质性条款进【行废标判《定,不,得人为故意废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四十:。。八,条  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判定为废》标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中标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或者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其他中标候选人【又,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违!法、违规导致中标】无效的?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前1至》。3名分别《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后【备,中标候选人和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至少7!日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投—标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二条 》 招标人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履,约考核办《法并:纳入招标文件—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不《良行为?通过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确保从!立项审批到》合同备案的招投【。标资:料全面完整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文】字材:料、:光盘:等一:并归档备查 —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的备案并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管理】职责范?。围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管理; 】(三:)监督检查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四)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参与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招标人应当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也《可以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五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招标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根—据情节轻重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提请招标!。人注意;《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建议《。资质管理机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八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并及时】认真核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条 :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六)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七,)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者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 (八)】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九?)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十一)委托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的;! (十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六)评标标【准应当量化而—。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十】八)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九)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招《标,人有以?上第:(五)~《(十一)项行为【之一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二,)~(十五)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六)》~(十九)项行为】。之一的?评,标无效 第六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六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五)?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六)《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中标后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投》标人:有以上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以上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转让、分—包无效?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六】条  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中标无效、】评标无效、招—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后:备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评标或者依!法重新招标   】第七章  附 【   则 第—六十七条  使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金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发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航道附!属设施?中跨河桥梁、房屋建!筑、:码头、绿化等—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航】道日常养护工程【和船闸中小》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交!法〔2008〕【72号)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