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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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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长江航道除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航道工程包》括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航道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和】地方交通建》设计划的航》道整治工程和船【闸工程主要》包括航道《整治工程《中疏浚、《。。护岸工程《、桥梁改扩建工【程以及锚地、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和!绿化工程等航道【附属:设,施,;船闸工程中—新建:船闸、改扩建船闸】的土建?工程:(引航?道疏浚及整治;闸】首、闸室、远—调码头、助》航设施等)、机电】设备工程(闸—阀门、?启闭:机和电气控》制等)、《房建工程和绿化【工程等
航》道养护工程》是指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主》要,包括 航道养护【改善工程《(,航道护岸等部位修】理或者改造工程等】),;,。船闸养护《改善、大修》工程(?船闸闸首、闸室、引!航道、?闸阀门、远调码头、!助航设施《、机:电,设备等部位修理、】更换或者改造工程)!;航道附属设施养护!改善工程(》锚地、标志标牌、】服务区房建等—维护及改造工程)】
涉及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行业管理【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其设置的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实!施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主要》工艺设备采购—以及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的备?案工作以外的航道】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列入省干线航道!规划的航道整—治,工程项目、船—闸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
《。(三)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船闸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 使用下列资金【的航道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
(三)!使用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
—第六条? :航道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的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预《估工程量、按照【。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合并打包》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第二章 招 ! 标
第八条 】 航道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航道工程【招标项目、进—。行航道工程招标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航道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省、市】航道:管理机构是航—道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组建《或者指定航道工程】招标:人并对招《标人拟定的招—标计划、编制—的招标方案等进【行管理?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航道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
!(,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或者养—护计划;
(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设计文件或者养】。护方案已经完成;】
(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
(》六)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以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船闸大—修,工程中针对保证船闸!安全:运,。。行的:运转:件,、钢结构《、主体?水工:结构、机电设备等船!闸主要设施的—突发损坏、不可【抗力破坏和存—。在重大隐《患而进行《的,具有抢修性》质,的,维修的;《
(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经!招标确?定的:养护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良以上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1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低于原《。合同期限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超过两次》的;
?。(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者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者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者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
(七)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不?足三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
(八!)潜在投标人唯一】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雪、》雨、洪水、地—震等)需《紧急:抢险以及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发,包人应当在确—定承包人后15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划:分,合同:段进行招标》
船:闸工程可《。以按照引航道、主体!结构物?土建、?闸阀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安【装等划?分合同段《也可以合并为一【个合同?段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航道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三!)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需要补?充说明?的编:发补遗?书;
(六)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形【成评标报告;
【。(八)确《定中标?人并公示;》
(九)《将评标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和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投标报?名时间(包括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区具】有自有或者租—用固:定,的,办公场所、》养护机具设备及材】料存放场地等相【关条件并作为—履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潜在投》标人数量等情况采】用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有部、省行业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五)《有关附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3 】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的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4日养护工程【项,目一般?不少于14》。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有?关联关系的申请【人通过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有限制】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对同一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工作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应当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船闸工程!中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评审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或者?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7家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
(二)强制!性条件评审》或,。者综合评分;
(】三):澄清与核实》;
(四)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潜在投?标,。人,进,入资:格评审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评审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一)合格】制,。通过符合性审查【、满足?所有:强制性?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
(二)有限数!量制根据潜在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主要人《员资历、业绩与【信誉的?真实:性时应当《通过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信用档】案进行查《询,如有必要可以采用现!场调查等方式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信用档》案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内容: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六条? ,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 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公告规定数量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但必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部、省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应—当采用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可以用“相—。当于”进行表示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开》始发售5日》前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
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编制【人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航道工】程项目附《属工:程涉及房建等其他专!业的:编制人员还应当持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人员证书
】第三:。十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 必要时招标人【应,当召开标前会议澄清!和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澄清以及在!标前会议上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应!当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最后一》次补遗书发》出后的15日—后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得终止【招标
?
第?三章 投 】 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及能力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更!。改、撤回的书—面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的;?
(三)投》。标,人未提交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监督部》门的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公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未参加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投标限价【可,以在开标《前或者?开标时公布
开标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应—当保:留投标人的签字和现!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设区的市交—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在两—个及以上市或省属专!家中随机抽》取船闸工程中—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运输《部专家库或者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 招标人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且!素,质好的人员或者【委派招标《代理机构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清标工作组—应当协助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对!投标文件进》行摘录协助符合性】审查等并将查询得】到的投标人信—用档案纳入》清标资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清标工】作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双信封》评标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事先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和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且潜在投标人较多!时,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第四》十五条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予以?算术性?修正
详《细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财务能力进【行评审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废标》实质性条款进行【废标判定《不得人为故意废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四?十,八条: 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判定—为废标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中标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或者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其】。。他中标?候选人又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违法、违】。规导致中《标无:效的
第《四十九条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前1《至3名?分别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后备!中,标候选人和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至!少7日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投《标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履约考核办》法并纳入招标文件】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不良行为》通过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确【保从立?项,审批到合同备—。案的招投《标资料全面完整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文字材料、光盘【等,一并归档备查
】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的备》案并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管:理,职责:范围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管理;
(三)【监督检查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四)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参与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招标人应当【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也可以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五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招标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根据情—节轻重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提请招】标,人注意;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建】议资质管理机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并及:时认真核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六)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七)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者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
!(,八)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九)!。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十一!)委托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的;
】。(十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六)评?标标准应当量化而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十八《)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九)—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招标人有以上—第(五)~(十【一)项行为之一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二)~(十五)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六)~(十!九)项?行为:。之一的评标无效
第!六十三?条 :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六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五):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六【)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中!标后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投标人有以上—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以上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转让、分《包无效?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六条 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中标无效、评!标无效?。、招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后,备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评标或者依法】重新招标《
第七》章 附 — 则
第六十【七条 ? 使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金—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发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航道附属设施—中跨河桥梁、—房屋建筑、码头【、绿化等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航道日》常养护工程和—船闸中小《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交法〔2008〕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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