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 判定方法
!
:
,
5.》1 一般》要求
【
5.!1.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按照第4】章规定的《判定原?则和程序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方法或综合判定!方法
《
【 ,5.1.2 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应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素
!
? 5.1.】3 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
— ?a)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
!。 b)—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
!c)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
5.—2 直接》判定
《
!。 ,5.2.《1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见第6章
】
5!。.2.2 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
》 ,。 5.2.3【 不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按5【.3的规定》进行:综合判定
—
?
:
5.3《 综合判定—
:
:
【 5.3.》1 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见第7章
】
,
《 5.—3.2 采用【综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
? 】a,)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
:
】。 b)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第7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数量;
》
! c)按【第4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照5—.3.3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 : , d?)对照?5.:1,.3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
—。 5.3.3 】 ,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
》 , a)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1【~7.3.》9和7.5、—7.9.3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
! 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7.1.1~7.!1.3、7.4【.5和7.4.6】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
【
《 《 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
》
:
【。 d)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
《 5.3《.4: :发现存在第7章以外!的,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技术论证专家组可视!。。情节轻重结合—5.3?.3做出综合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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