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4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人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招标人》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  ! ,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证《明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十一条   】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 ,  招标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  :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投标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    《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文《件并公布标底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 (:一)未密封的;  !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人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向】招标人?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   招标人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   ?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招标人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  禁止中标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 ,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的【。。;  ?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第三十三《。条  ?   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招,。标人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