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4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人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招标人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证【明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十一条
】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
?。招标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
,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第】十五条
【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 投标人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
: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投标【。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
: 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
: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文件并公】布标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 (?一)未?密封的;
》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
开《标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 招标人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人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向招】标人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 招标人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招标【人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 ,
: 禁:止,中标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的?;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第三【。。十三:条 :
: 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招标人?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 本办法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