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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4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招,标,人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证?。明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料;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 ,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第十五条  ! ,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 , ,投标人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投?标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  :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文件并公布—标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   开标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 ,。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  招标人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人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向招标人【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 招标人《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招标人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  : 禁止中标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的;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第三十三条  ! ,  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招标人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 ,   本《办法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八条 !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