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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4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招标人!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   》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证明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  :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 ,   招标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第?十五条 《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投标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 , 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一条    !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文件】并公布标《。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的;  !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    开标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人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向招标人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    招标人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招标人《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禁止中标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的;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第三十?三条   》  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招标人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 本办法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