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4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招》标人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 :(二)证明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 , 招:标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 ,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
: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第十!五条 ?
: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投!标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文件并公—布标: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人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向招标?人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 招标人》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
?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招?。标人: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禁止中】标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的;
!。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招标人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 本办法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