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4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招标人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 (二)证明—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
招标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第十【五条
—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 ,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投】标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文件并公布】。标底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的;
—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 开:标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 招:标,人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人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向】招标人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 招标人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招标【人,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
? 禁止中标》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的;!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第?三十三条 》
? 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招标—人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八条— :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