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4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招标】人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 ,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证明!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料;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
?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
招标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
:。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第!十五条 》
: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
投标人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投《标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文件并公布标!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
开》标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人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向招标!人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 招标人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
,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招标!人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禁止中标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
: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的;—
: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招标人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 本办法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