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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色图章管理—是指建?设项目实《行“: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所有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其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划定】“绿化用地线”【并加盖“《。宿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加盖【“,宿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配套绿化工程未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或异地建【设,并达:到规定面积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各,县区绿色图》章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