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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色图章管理是【。指建:设项目实行“—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所【有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其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划定“—绿化用地线”并加盖!“宿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加盖“》。宿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配套!绿化工程未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或异《地建设并达到规定】面积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各县区—绿色:图章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