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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色图章管理是指建!设项目?实行“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所有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其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划《定“绿化《用地线”并加盖“】宿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加盖“宿《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配套绿化工》程未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或异地建《设并达到规定—面积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各县区绿色【。。。图章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