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色图章管理是】指建设项目实行“】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所有】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其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划定“绿—化用:地线”并加盖—“,宿,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加盖“宿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配套绿化工程!未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或!异地建设并达—到规定面积》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各【。县,区,绿色图章《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