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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色图章管理是指建设!项目实行“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所有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其?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划定“绿!化用地?线”并加《盖“宿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加盖“宿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配套绿化工!。程未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或异地《建设并达到规定面】积,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各县区绿—色图章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