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滁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滁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8日
—<!:--EndFr【agment-->!
,。 滁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施,、交:通诱导屏以及减【速带、?警示桩、隔离护栏】、隔离?绿化带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辅?助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 道路建设单—位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第《五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指!导,。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由道路建!设单位纳《入道路建《设工程总体》预算
第七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与原有!道路搭接形成路【口所需?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列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建设内容
!第八条 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重大建设项目—。与道路搭接》开口需要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的按照滁】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对于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条 【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在道路移交主管!部门管养的》同时根据交通—安全设施《管护职责分工—由道路建设单—位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纳入】。正常管理维》护未完成移》交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 设置的户外广告、!单位指路牌、横幅等!不得遮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临近道路交叉!口、路段开口、【。。车辆调头点、行人】过街处等《。重点部位应》当采用低矮绿—化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树木或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功能发挥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林,业园林部门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及时—予以修剪或移植【
第十二条 因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动或破损交通【安,全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竣工!。后及时?恢复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未经同意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经费由财政】部门每年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经!。费由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保障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