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滁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滁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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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施、》交通诱导屏以及减】速带、警示桩—、隔离护栏、隔【离绿化带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辅助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道路建】。设单位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指导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由道】路建设单位纳入【道路:建设:工程总体预》算
第?七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与原有道》路搭接形成》路口所?需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列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建设内容】
第八条 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重大建设项】目与道路搭》接开:口需要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的按照《滁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对于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在道路移交主管!部门管养的同时【。根,据交通安全设施管护!职责分工由道—路,建设单位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纳入:正常管?理维护未完成移【交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单位指路牌【、横幅等不》得遮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临《近道路交《叉口、路段开口、车!辆调:头点、行《人过街处等重点部】。位,应当采用低矮—。。绿化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树木?或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功能发挥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林业园林部】门,林,业,园林部门《应当及时予》以修剪?。或移植
第十二条】 因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动或破损交通安全】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竣工后及时恢—复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未经同《意,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经费由财政!部门每年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经费由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保障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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