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