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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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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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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 第二十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 ,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者《未加盖?法人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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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 第三十一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当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二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五!日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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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评标应【当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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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当于《三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十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可以《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照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对中】标人负责
【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 ,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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