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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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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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 ?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者未加盖法人印鉴】;
【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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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当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二《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五日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 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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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评标应】当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当于三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十《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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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可?以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照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对中标人负责
! 《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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