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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 第二》十八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 , 第二十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  :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  《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者,。。未加盖法人》印鉴; 》 : ,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 第三十》一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当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二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五,日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   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评标应当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当于三】。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十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可:以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照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对中标人】负责    !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