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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第,二十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    》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  :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者未《加盖法人《印鉴; 【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 第三十一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当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二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五日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     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评标应当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当于三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十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可以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照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对中?。标,人负责  】  :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