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第!二十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
, 》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 《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者未!加盖:法人印鉴;
】 :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 :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当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二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五日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 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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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评标应当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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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当于三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十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可以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照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对中标人负【责
《 ,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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