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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第二十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者未加盖法人【印鉴;
【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 第三十《一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当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二!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五日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 ?。 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评—标应:当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当于三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十: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可以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照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对中标人】负责
—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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