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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是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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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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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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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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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者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以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以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 ? ,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标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 , (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
《 ,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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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
》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 , , (三?)工程量清单;
! ? ?(四)建设资金【说明:;
】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 :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
《 :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
?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十)评《标、:定标办?。法;
【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 : :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 ? :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者返还投标文件
!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二十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八!条 标底价应当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十—九条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当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 《标底:价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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