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检《测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服务和—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赣建字?[2006]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 鹰潭》市,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委托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市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检测】机构登?记制:度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承》揽,工程检测业务—的所有检测机构必】须,。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我市承揽《检测业务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检测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下辖【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检测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鹰潭市本地区检测】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供如下》。。主要资料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3》)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4—)检测机构法—人证复印件》及法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
(5《),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我—市以外?地区:。检测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供如下》主要资?料
(1)鹰潭【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 ?(见附件《1) 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2《)外省检测机构进】赣备案手续;
(3!)本市办公及—实验场所《房,产,。证,明面:积不低于40—OM2在《我,市,实验室有所开展检】。测业务的成》套设备、仪》器;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
—(5:)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6)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
(7—。)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标准!规范目录;
—(8)工商营业执】照;
(9)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10)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1】)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1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必须【在人社部《门办理一年以上的社!。保手续
第五条【 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为
(一!)是否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或非法转包检】测,业务;
(三—)被:。检测工程项目是否】与相关参建方有隶属!关系;
《(四)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签订检!测合同;
(六)】从事检?测和见证人员—以,及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
(八)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的仪器设》备及环境;》
(:十)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第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对检测问题】。投诉有依据的、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有疑《。议的组织复检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六)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进入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签订书面!合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检【测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证:书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程检测业务】
第十条 》 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不得压?价恶性竞争
检【测机构应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规—定;检测机构在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方确认后连同检【测合同一《起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方可进行检测】进场检测时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全》过程见证项目质监】机构对检测行为和数!据进行?。现场随机抽查
现场!检测工作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持证上岗【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委托方征!得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并报:项目质?监机构重新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地基基础【检测机构采用堆载】。法进:行静:载实验的必须有钢锭!或标准砼预制—块等计量准》确的配重材》料
检测机》构在我市登记时应提!供在鹰潭市域内【的最大受荷》不低于1200【0KN的《成套:主、副?梁,(不:少于1套、》正规设计图纸、购置!发票)以《及堆载试验所用不少!于2千吨的钢锭【或预制砼《配重材料每》块配重材《料上应至少两面有】不可涂改的》单,位名称标识;设【备和配重材料清单】(,注明品种、规格、数!量、:单位重量、》总重量等)以—及所:有权证明材料;不少!于800《㎡的检测钢梁—和配重材料堆放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文件:及支付凭据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工程检测档案】管理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原!始资:料、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项目质监机构!不合格检测结—果,(含:测试曲线)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检测!结果项目台账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查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外地!进鹰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有关条!款,的其检测结》。果无效市城乡—建设局?作出:暂停进入本市—市场:、一年内不予—办理进鹰登记手续】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资质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进行严厉【。处罚:并在鹰潭《市城乡建设》诚,信系统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并网上通报一【年内记录次》数达二次者两—年内:不得申请在我市登记!已登记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并视情节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2.: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3?.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4.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5】.转包检测》业务的;
6—.未取得《相应检测资质—的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
】7.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9.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10.!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11.—压价恶性竞争—行为的
第十九【条 : 本办法由鹰—潭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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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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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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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 □!钢结构
□室内环境! : □》沉,降测量
□建筑节】能 : : □建筑幕墙】
□设备安》装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
(□?内必须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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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市检测人员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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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仪器?设备及检定/校准】情况
!主,要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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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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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度
】检,定有效?期
自校【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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