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检?测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服务和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赣!。建字[2006【]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 鹰—潭,市,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委托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市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检测《机构登?记制度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承揽工程检测【业务的所有检测机构!。必须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我!市承:揽检测业务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检!测,。。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下?辖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检测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鹰潭市?本地区检测》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供!如下主要资料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3)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4)检测机构法人证!复,印件及法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
(5)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我市以外地【区检测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供》。如,下主要资《料,
(1)鹰潭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 (见】附件1) 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2)外省检测!机构进赣备案手续;!
,(3)本市办公及】实验场所《房产证明面积不低】于4:0OM2在我市【实,。验室有所开展检测】。业务的成套设备【、仪:。器;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
:(5)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6):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
(【7)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标准规范【目录;
(8)工商!营业:执,照;
?(9:)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10)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1)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1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必须在【人,社部门?办,理一年以上的社保手!续
第五条》 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为
(一)是】否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或非法转包【检测业务;
(三)!被检测工程项目是否!与相关参《建方有隶属关系【;
(?四)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签订检?测合同;
(—六)从事检》测,和见证人员以及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
(八】)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的仪器设备及环】境;
?(十)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对检测问题投诉有!依据的、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有—疑议的组织复检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六《。)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进入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签】订书面?合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检测费用
第八【条, ,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证书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程检测业!务
第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不得?压,价恶:性竞争
检》测,机构应?。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规定;?检测机构在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方确认后连同—检测合同一》起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方可进?行检测?进场检测时》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全过程—见证:项目质监机构对【检测行为《和数据进行现场随】机抽查
《现场检测《工作: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持证上岗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委托方征得!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并《报项目质监机构【重新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地?基基础检测》机构采用堆》载法进行静载实验】的必须有《钢,锭或标准砼预制块等!计量准?确,的配重材料
检【测机构在我市登【记时应提《供在鹰潭市域内【的最大受荷不低【于12000KN】的,成套:主、副梁(不少于1!套、正?规设计图纸、—购置发票)以—及堆载试验》所用不少于2—千,。吨的钢锭或预制砼】配重材料每》块配重?材料上应至少—两,面,有不:可涂改的单位名称标!识;设?备和配重《材料清单(注—明品种、规》格、:数,量、单?位重量、《总重量等)以及所】有权证明材料—。;不少于80—0㎡的检测钢梁【和配:重材:料堆放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文:件及支付《凭据
第十四条 】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工程检】测档案管《理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原始资》料、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项目质】监机构不合格检测结!果(含测试曲—线)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检测【。。。。结果项目台》账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查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 外地进鹰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有关条款的其!检测结?果无效市城乡建【设局作出暂停—进入本市市场、一年!内不予办理》进鹰登记手》续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资质】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进行严—厉处罚?并在鹰潭市城乡建设!诚信系?统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并网上通报—一年内记录》次数达二次者两年内!不得申请在我市登记!已登记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并《视情节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2.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3.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4.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5.转包检测业】务的:。;
6.未》取得:相应检测资质—的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
7【.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9.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10.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11.压—价恶性竞争行—为的
第十九条【 , 本办法《。由,。鹰潭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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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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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 》 □建筑《幕墙
□设备安装】 《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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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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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检?。测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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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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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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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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