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检【测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服务和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赣建字[—2006《]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 鹰潭市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委》托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市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检测机—构登记制度》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承揽工程检测】业务的所《有检:测,机构必须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我市:承揽检?测业务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检测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下辖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检测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鹰潭市本地区】检测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供如下—主要资料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3】)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4)检测机构法】人,。证复印件及法—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
,(5)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我市以外地区—检测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供如下主!要资料
《(,1)鹰?潭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 (见—附件1) 》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2)外省检测机构进!赣备案手续;
(】3)本?市办公及实验场所】房产:证明面积不低—于4:0OM2《在我市实验》室,有所开展检测业【务的成?套设备、仪》器;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
(5)【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6?)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
—(7)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标准规范目》录;
(8)—工商营业执照—;
(9)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10:)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1)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1,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必须!在人社?部门办?理一年以上》的社:保手续
《第五条?。 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为
(一)是—否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或非法转包检测【。业务;
(三—)被检测工程项目是!否与相关参建方【有隶属关系;
【。(四)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签订检测—。合同;?
,(六)从《事检测和见证人员】以及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
(八)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的仪器设备及环境】;
(十)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对检测问题—投诉有依据的、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有疑议的组》织复检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六)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进—入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签:订书面合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检测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证书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程检测业【务
:。第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不得压【价恶:性竞争
检测机构应!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规定》;检测机构在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方确认后》连同检测合》同一起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方可进【。行检测进场》检测时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全过程!见证项目质监机【构对检测行为和数据!进行现场随机抽【查
现场检测—工作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持证上岗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委托方【征得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并—报项目质监机—构重新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地】基基础检测机构采】用堆载法《进行静载实》验的必须有》钢锭或标准》砼预制?。块等计量准确—的配重材料
检【测,机构在我市登—记时:应提:供在鹰潭市域内【的最大受荷不低于1!200?0,KN的成套主、副梁!。。(不:少于:1套、正规设计图】纸、购置发票)以】及堆:载试验所用不少于】2千吨的钢》锭或预制砼》配重材?。料每块配重》材料上应至少两面】有不可涂改的单位名!称标识;设备和配重!材料清单(注明品】种、规格《、数:量、单位重量、总】重量等)以及所有权!证明材?。料;不少于800㎡!的检测钢梁和配重材!料堆放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文件及支付—凭据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工程】检测档案管理应规范!、统一内容包—括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原始资料、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项目质】监机构不《。合格检?测结果(含测试曲线!)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检:测结果?项目台账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查》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外地》进鹰: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有关【条款的其检测结果无!效,市城:乡建设局《作,。出暂停?进入:本市:市场:、一年内不予—办理进鹰登记手续】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资质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进行严】厉处:罚并在鹰潭》市城乡建设诚信系统!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并网】上通报一年内记录】次数达二次者两年】内不:得申请?在我市登记》已登记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并,视情节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2.!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3.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4》.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5.:转,包,。。检,测业务的;》
,6.未取得相应检测!资质的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
7.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9.】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10?.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11—.压价恶《。性竞争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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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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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 《 □沉降测!量
:□,建筑节能 》 □建筑】幕,墙
□?设备安装 — , :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
》(□内必须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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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仪器设备及检定】/校准情《况,
《
主要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规格
测!量,范围
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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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有效期】
《自校周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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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检测?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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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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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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