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2017年 建标库

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规划批准的红线占地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职责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协调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扬尘治理中的各项工作,并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承担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三)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工地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督促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状况,实行与安全生产同时检查、同时考评。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或检查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纳入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时监督、同时检查、同时考评。
    第五条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
(一)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当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当定期清扫、洒水。
(三)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当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四)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五)建筑物内垃圾应当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六)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七)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时,其搅拌场所应当采用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采用覆盖等措施。
(八)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创、切割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当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当洒水降尘。
(九)城镇、旅游景点、重点文物保护区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严禁燃煤和燃柴草。
(十)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并采用硬质围挡,减少施工作业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十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严禁工地污水未经沉淀处理后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十二)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十三)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十四)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十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当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减少或停止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作业记录台账,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应当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纳入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时自查自纠;在项目部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时也应纳入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治理监督公示牌,标明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主要控制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重大节日、重要敏感时期或空气质量指数达重度污染时,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采取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措施,净化空气质量。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中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治理检查评价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及以上至80分为合格,80分及以上为优良;检查考评时依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检查评价表》(见附件)进行评分,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检查评价为不合格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并进行约谈;对不按规定期限落实整改的、情节严重的建筑工地,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附件        

江西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检查评价表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主要道路及裸露场地处理

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

20分

 

 

2

防止扬尘措施

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土方作业采取防尘措施

13分

 

 

 

 

3

车辆冲洗及土方运输

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土方运输采用覆盖措施

13分

 

 

4

建筑物内垃圾

清运

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7分

 

 

5

施工现场焚烧废弃物

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分

 

 

6

有扬尘的场所封闭、降尘等

现场搅拌场所封闭、降尘措施,细颗粒材料采取覆盖措施

7分

 

 

7

使用清洁能源

施工现场使用清洁能源,严禁燃煤和燃柴草

5分

 

 

8

施工现场封闭管理

采用硬质围挡,减少施工作业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13分

 

 

9

设置排水沟及沉淀地

严禁工地污水未经沉淀处理后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7分

 

 

10

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垃圾存放清运

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

5分

 

 

11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

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5分

 

 

合计

 

100分

 

 

 

    备注:本检查评价表是以房屋建筑工程为对象制定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及评价应得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