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新余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   ?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和未纳《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县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本办法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㈠!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㈡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㈣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㈤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   前【。款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和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由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应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沿【途泄漏、抛撒—。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身整洁卫生冲洗!车辆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三条 【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对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减!半征收养路费专用运!输车辆?确需在省外运—输的应当提前到车籍!所在地交通稽征部门!按有关规定的—最低:征缴比?例,补,交差:额部分养路费   !第,十四条 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征收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㈠?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 —。   ㈡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的补助;》 ,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 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㈤】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   》 ㈥代征手续—费; ㈦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㈡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㈢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  :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㈡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㈢不征收!专项资金《。的; ?㈣征收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 在市】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1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通【知(:余府发〔200【1〕8号)和2【007年5》。。月26日印发—的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余府发〔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