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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和未纳—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县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本》办法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㈠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㈡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㈣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㈤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   前款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和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由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应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沿途泄!漏、抛撒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身整洁卫生冲洗!车,辆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三条【。。。 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对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减半征收养路费专用!运输:车辆:确需在省外运—输的应当《提,前到车籍所》在,地交通稽征》部门按有关规定的最!低征缴比例补交【差额部分养路—费   第十四条】 ,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征收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㈠!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    ㈡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的补助;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   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 ,㈤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  ?  ㈥代《征手续费; ㈦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㈡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㈢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㈡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㈢不》征收专项资金的; !㈣征收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 在市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1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通知—(余府发〔2001!〕8号)和20【07年?5月26日印发的】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余《府发〔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