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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和未:纳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县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本办法》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   ?㈠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㈡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㈣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㈤: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   前》款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和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由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应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沿途泄漏《、,抛撒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身整洁卫生!冲洗:车辆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三条! 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对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减半征?收养:路,费专用运输车辆确需!在省:外,运输的应《当提前?到车籍所在》地交通稽征》部门:按有关?规定的?最低征缴比例补交】差,。额,部分养路《费   第》十四条 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征收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㈠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   ! ㈡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的:补助;  》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  ㈤?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   【 ㈥代征手续费;】 ㈦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㈡?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㈢?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 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㈡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㈢不征收专—。项资金的; ㈣征收!。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 在市!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1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通知(余府发〔!2,0,0,1〕:8号)和2》00:7年5月《26:日印发?。。的,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余府发〔》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