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 :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和未》。纳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县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 第九条 本办】法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㈠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㈡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㈣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㈤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
前—款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和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由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应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沿途泄漏、!抛撒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身整】洁卫生冲洗》车辆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三条:。 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对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减:半征:收养路费专用运输】。车辆确需在》。省外:运输的应《当提前?到车:籍所在地《交通稽征部门按有】。关规定的最低征【缴比例补交差—额部分养路费
!第十四条 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征收?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㈠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
㈡【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的补》助,;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 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㈤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
! ㈥《代,征手续费;
㈦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㈡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㈢!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㈡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㈢:不征收?专,项资:金,的;
㈣征收—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 在市—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1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通知【(余府发《〔2001〕—8号)和2》0,07年5月26日】印发的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余府发〔《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