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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和未】纳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县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本办法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㈠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㈡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㈣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㈤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   《前款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和!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由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应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沿】途泄漏、抛撒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身整洁》卫生冲洗《车,辆,。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三,条 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对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减半征收养路】费专用运输车辆【确需在省《外运输?。的应当?提前到车籍》所在地交《通,稽征部门按有—关规定的最》低征缴?比例补交差额部分】养路:费,   第十四—条 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征收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㈠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    《㈡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的补助;  】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㈤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   ! ㈥代征手续费【; ㈦?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㈡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㈢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㈡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㈢不征收专】项资:金的; ㈣》征收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 ,在市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1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通知:(余府发〔20【01〕8《号)和2007年5!月26日印发的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余府发〔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