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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 ,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和【未纳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县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 第九条 本办【。法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 ㈠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㈡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㈣!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㈤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   前!款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和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由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应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沿?途泄漏、《抛撒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身整?洁卫生冲洗车辆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三条 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对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减半征收养路费专】用运输车《辆确需在省外—运输的应当》。提前到车籍所在地】交通稽征部门按有关!规定的最低征缴比】例补交差额》部分:养路:费   第十四【条 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征收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㈠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    —㈡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的补助】;,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   ㈤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   【 ㈥代征手》续费; ㈦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㈡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㈢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   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㈡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㈢不】征收专项资金—的; ㈣征收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 在市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1!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通知(余府发【〔2:001?〕8号)和20【07年5月26日】印发的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余府发〔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