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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   ?。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和未纳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县!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本办法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   ㈠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㈡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㈣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㈤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   前款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和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由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应: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沿途泄漏、抛撒】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身整洁》卫生冲?洗车:辆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三条 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对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减半征收!养路费专用运输车辆!确需在?省外运输的应当【提前到车籍所在地】交通:。稽,。征部门按有关规定】。。的,最,低,征缴比例补》交差:额部分养路费 【  第?。十四条? 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征【收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㈠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   ? ㈡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的】补助;? ,。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  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㈤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  !  ㈥代征手续费】; ㈦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㈡—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 ㈢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 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㈡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㈢不》征收专项资》金的; ㈣》征收: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 在—市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1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通知(【余府发〔2001】〕8:号)和200—7年5月2》6,日印发的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余府【。发〔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