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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和未纳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  县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  :第九条 本》办法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㈠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㈡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㈣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㈤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   前款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和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由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应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沿途泄漏】、抛撒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身整洁卫》。生冲洗?车辆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三条 !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对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减?半,征收养路费》专用运输车辆确需】在省外运《输,的应当提前到车【籍所在地交》通稽征部门按有关规!定的最低征缴—比例补交差额—部分养?路费:   第《十四条 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征收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㈠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    ㈡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的补【助;  《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  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㈤】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   》 ㈥代征手续—费; ㈦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㈡!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㈢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   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㈡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㈢不征收!。专,项资金的;》 ㈣征收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 在市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1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通知:(余府发《〔2001》〕8:号)和2《00:。7年5?月26日印发的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余府发〔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