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燃气工】作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应当—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
!第十一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四)?。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五)停业、歇业!的须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六)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 (九)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
: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十六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 ,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
,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 第十?七条 自供单位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得!对外销售燃气不得】出租:燃气设施 》
: ,第十八条《 燃气运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要求 《
?第十九条 》燃气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及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向用户提—供的使?。用证中公布收—费标:准及依据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收费用户—可以向价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
: 第四章 》 燃气设施 —。
第二十一【。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
第五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九)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
(!十一)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 !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
, , (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
第六!章 燃气器—具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 第三十二》。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安装要求应!当拒绝安装
】 第:七章 燃气安全】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
》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报修电话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制》度,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安全》员上门抄表时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记《录并告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
,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
(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申请【报,告;
(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 ,。(三)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方案;
—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进】。行抢修?、抢险、《抢救: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燃?气,。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对燃气经营及燃】气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现场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 第九章 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八)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九)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空混)》等气体燃《料;:
: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三)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 :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六)自供!单位是指为生产经】营、生活配套—。自,建燃气供应单位【
《第五:十四: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