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燃气工作 !。
: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
! 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应当【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 ,
第十一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四)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停业、歇》业的须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六)!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七)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九)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 第十六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
: 第十七条》 自供单位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得对外销售燃气不】得出租燃气设—。。。施,。
第十—八条: 燃气运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燃气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及?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向用!户提供?的使用证中公布【收费标准及依据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收费用户《可,以向价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第四章 ! ,燃气设施《
第二十【一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 第五章 【燃气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 ,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八)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 (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
: (十一)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 (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
《 第六章 燃气器!具 :
: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第三十二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安装》要,求应当拒绝安装
! 第七章 — ,燃,气安:全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 《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报:修电话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制度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安全员上门【抄表时?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记录并?告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
(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申:请报告; 》。
: (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三)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方案;
》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进—行抢修、抢险、抢】救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第八章 —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燃气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对燃气经!营及燃气《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
第九》章 ?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八)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九)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第十章 ! 附则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空混)等气!体燃料; 》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三)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六【)自供单位是指为生!产经:营、:生,活配套自建》燃气供应单位 【
第五十四【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