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燃气工作
】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
》 ,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应当【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
《 第十一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 (四)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停业、歇业【的须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六)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八)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九)】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 第十六《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 , ,第十七条 自—供单位?。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得!对外销售《燃,气不得出租燃气设施! ,
?第十八条 燃气运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燃气【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及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向—用户提供的使用证中!。公布收费标准及依据!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收,费用户可以向价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第四!章 ?。。燃气设施
【。。 ,第二十一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
,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燃气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八)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九《)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
: (: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
? (十一)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 (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
【第六章? 燃气器具 【
: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 第三十二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
,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安装要》求应当拒绝安装
! 第七章 — 燃气安《全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报修电话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制度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安!全,员上门抄表时—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记,。。。录并告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
: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
! :(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条 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申请【报告;?
(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
(三)—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方案;
! ,。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进?行抢修、抢》险,、抢救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 第:八,章 :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燃气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对燃气经营及燃!气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九—章 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八)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 (九)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 第十章》 ,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空混)等气体—燃料:;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
【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
(六)自供】单位是指为生—产经营、生活配套】。自建燃?气供应单位 —
: ,第五十四《。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