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燃气《。工作
《 ,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应》当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
— 第十一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四)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五)停业、】歇业的须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六)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八)—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九)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十—六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
: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自《供单位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得对外—销,售燃气不得》出租燃气《设施 ?
, , 第十八条 —。燃气运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要求 —
第十九条【 燃气?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及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向,用,户提:供的使用《证中公布收费标准】。及依据?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收费用户可【以向价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第四章 燃—。气设施 《
, 第二十一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燃《气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 (八)《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九)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
《 (十一)》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 :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 ,(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
第六【章 燃气》器具 ?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第三》十二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
: (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安装要求应当拒!绝安装 《
第七》章 燃气安全
!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报修电话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制度》。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安全员上门!抄表时?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记录并告—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
(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 ,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条 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
, 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申请报告—;
? (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三)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方《案;:。
: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进】。行抢修、抢险、抢救!
: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燃《。气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对:燃气经营及燃气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现场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九—章, 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八)—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九)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 ,。第十:章 附则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空混)—等气体燃料; 【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 , (:六,)自供?单位是指为》生产经?营、生活配》套自建燃气供应【单位
《 :第五十四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