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燃气工作】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应当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  【。 ,第十一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第三章 】 燃气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四,)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  (五)》停业、歇《业,。的须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六)【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七)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  (九《)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十!六,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 ,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  :。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 第十七条 —自供单位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得对【外销售燃气不得【出租燃气设施  ! 第十八条 燃【气运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要求 》   第十九—条 燃气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及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向用户提供的使用证!。中公布收费》标准及依《据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收费用【。户可以向价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   ?第四章  》燃气设施   第!。二十:一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 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八)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 ,  :(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   (—十一)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 】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 (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   第六章!  燃气器具—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 ,。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 (:。。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安!装要求应当拒绝安】装   》第七章?  燃气安全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报》修电话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制度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安,全员上门抄表时【。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记录并告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 》   (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申请报告;》   (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三)!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 ,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进—行抢修?、,抢险、抢《救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燃!气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对燃气!经营及燃气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现,场,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 ,  第?九章  《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八)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 (九)《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第十章 — 附则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空,混)等气体》燃,料;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  !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 ,  (六)自供【单位是指为生产经】营,。、,生活配套自建燃气供!应单位 《   第五十四【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