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燃《气工作 》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 ,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应当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   《第十一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四?)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停?。业、歇?业的须?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六)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   (《。九)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十六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自供单位【。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得,对外销售燃气不得】出租燃气设施 【   第十八—。条 燃气《运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要求 —   第十》。九,。条 燃气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及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向用户提供的使!用证:中公布收《费标准及依据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收费!用户可以向价—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第四章 !。 燃气设施 —。   第二十一【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燃气《使用 ?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八)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九)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 ,(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   (】十,一,)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 :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 (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 ?  第六《章  燃《气器具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第三《十二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 , (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安装要求应当!拒绝安装   】第七章 《 燃气安全 —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报?修电话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制【度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安《全员上门抄》表时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记录并告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 【。 , (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条【。 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申请报告】;   (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  (三《)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方案;  !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进行抢修、抢险】、抢救 》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燃—气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对燃气经营【及燃气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现场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 ,  第九章 — ,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八)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  (九《)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空混【)等气体《燃料;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三)《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六【)自供单位是指为】生产经?营、生活配》套,自,建,燃气供应《单位   —第五十四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