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燃气工作 !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
!。 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应当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
第十一【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三)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四)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五)停业、!歇业:的,须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六)【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七)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 (九)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
第十六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
: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自供单位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得【对外销售燃气不得】出租燃气设施
! 第十八条 燃【气,运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燃气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及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向用:户提供的使用—证中公布收费标准】及依据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收?费用户可《以向价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第四章 燃气【设,施,
第二十一】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
第五章 】。燃气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六)盗用】燃气;
—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 ,。(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
(】十一)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 —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
第六章 】 燃气器具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第三十《二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安装【要求应当拒绝安【装 :
第七章— 燃气《安全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
: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报修电话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制度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安,全员上门抄表时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记】录并告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 ,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
! (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条 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申》请报告;
(!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
(三)—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方案;
—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进行抢》修、抢险、抢救
!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燃气!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对燃气经营及燃气】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 第九章 — 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八)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九)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第十章》 附则 》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空混)等气体!燃料;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六:)自供单位是指为】生,产,经营、生活配—套,自建燃?气供:应单位
【第五十四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