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燃气工作
】 ,。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应当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
第—十一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 :第三章 《 燃:气,经营:
?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 (四)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停《业,、,歇业的须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六)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七)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八《)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九】)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十六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
,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 ,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自供单—位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得对【外销售燃气不得【出租燃气设施
! ,第十八条 燃气运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燃气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及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向用户提供的使用证!中公布收费》标,准及依?据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收费用户可!。以,向价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 第四章 燃气】设施
》 第二十一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 :第,五章 燃气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八)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
》 (十一《)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
: (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
第六【章, ,。。 燃气器《具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 :第三十二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
(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安!装要求应当拒绝安装!
第七章【。 燃气安全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报修?电话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制度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安】全员上门抄》表时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记录《并告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 】。
(《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条 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申】请报告;
(!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
?(三)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进?行抢修、抢》险、抢?救
《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燃气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对燃气经!营及燃气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现场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九章 》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八)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九)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 第十章 》 ,附则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空混)等气—体燃:料;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 (六)自供单位】是指为生《产经:营、生活配套自建】燃气供应单》位
第五十】四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