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燃!气,工作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 】
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应当!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
— 第十一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三《)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四)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停业!、,歇,业的:须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六】)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八)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九!)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十六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自供单位《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得对外销》售,燃气不?得,出租燃气设施
】。 第?。十八条? 燃:气,运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要求
】 第十九条 燃气!。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及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向用户提供的使用证!中公布收费标准及依!。据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收》费用户可《以向价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
第四章— 燃气设施
】。 第二《十一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 第五章》 :燃气: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八》)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
(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
? (十一)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 (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
第六【章 : 燃气?器具
》。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安装要?求应当拒绝》安装
第【七章 燃》气安:全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报修电—话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制度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安全员!上门抄表时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记【录并告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
,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
】 (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申请报告; 】
?(,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三)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进》行抢:。。修,、抢险、抢救—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燃气—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对燃—气经:营及燃气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现!场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 第九章》 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八)—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九)】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
第十章 】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空混)》等气体燃料; 【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三)—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
(六)自供】单位是指为生产经】营、生?活,配套自建燃气供应】单位 ?。
: 第五十四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