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燃气工作 —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应当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 《   第十一—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四》)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停业、歇业【的须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六【)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九):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十!六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自供单】。位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得对】外销售燃气不得出】租燃气设施   !第十八条 燃气运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燃气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及《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向!。用户提供的使用证中!公布收?费标准?及依:据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收费?用户可以向价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第!四章  燃气设【施, ,  : 第二?。十一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  :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八)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九)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  :(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 ? , (十一)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  (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 (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   第六!章,。  燃?气器具  —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第三十二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 (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安!装要求?应当拒绝安》装   第七章】  燃气安全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 】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报修电话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制度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安全员上门抄!表时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记录】并,告,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  :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   —(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申请报告; !  : (: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 (三)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进行抢修】、抢险、《抢救 ?。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第八章 【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燃《气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对燃气经营及—燃气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现场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 ,第九章  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八)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九)【。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 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  : :  第十章  附】则,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空混)等气体燃!料;: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三》),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六)自供!单位是指为》生产经营、生活配】套自建?燃气供应单位 【  : 第五?十四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