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燃,气工作
—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应:当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 《
第十一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
第三章— , 燃气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四)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五)停业、》歇业的?须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六)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八)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九:)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十六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
第十》七条 自供单位【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得对外—销售燃气不得出【租燃气设施
!第十八条《 燃气运《。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燃气?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及《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向!用户提供的使用【证中公布收》费标准及依据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收费用《户可以向《价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
第四章 】燃气:设施
第【二十一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 第五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六)—盗用燃气《; :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
(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
】 (十《一):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
: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
《第六章 《 燃气器具 —
: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 (二)《有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安—装要求应《当,拒绝:安装
第【七章 《燃气安全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报修电话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制—度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安全员上门抄表【时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记录并【告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
—(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条 —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申请报!告;
—(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三):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方案; 》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进行抢修、—抢险、抢救》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第八章 —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燃气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对燃气经营及】燃气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现场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九章! 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八)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九)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
第十章 】。附,则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空混)【等,。气体燃料; —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
?。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 (?六)自?供单位是《。指为生产经营、生】活配套自建燃气供应!单位 ?
?第五十四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