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燃气工作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
》 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应当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
: :第,十一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 ,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四)【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五)停业、】歇业:的须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六)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九)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 第十六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自供单位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得对外销售燃气不得!出,租燃气设施
【 , 第十八《条 燃气运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燃气》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及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向用户!提供的?使用证?中公布收费标准及依!据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收费用户》可以:向价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第四—章 燃《气设施
第二!十一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 第:五章 燃气使用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六)盗—用燃:气,。;,
?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九)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
《 (十一)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
》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 :(,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
【 第六章 燃气】器具
》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
(二)有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 (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安装—要求应当拒绝安装 !
第七章 燃!气安全
—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报修【电话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制度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安?全员上门《抄表时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记录并告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
— (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
:。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
【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条》。 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申请报?告;
(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三)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进行抢修、抢】险,、,抢救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燃气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对燃《气经营及燃气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 第九章 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八)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九)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 第十章 —。。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空混—),等气体燃料》。;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三)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 (六)自—供单位是指》为,。生产经营、生活配】套自:建燃气供应》单位
第五十!四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