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燃气工作
】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应当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
第十!一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第【三章 燃》气经营 《。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三)》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四)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停业:、歇业的须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六)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八)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 (九)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十六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假;
》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
第十七条【 自:供,单位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得对外销【。售燃气不《得出租燃气设施 】。
第十八条 】燃气运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燃气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及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
》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向用户提《供的:使用证中公布收费】标准及依据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收【费用户可《以向价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第四】。章 燃气设施【。
第二十一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 ,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钢印、漆色;【
(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倒灌;—
(》十一)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计量【表,的记录为《准
?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管道燃气计!量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并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计,量,表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表;【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
第【六章 《燃气器?具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第三十二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 (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安—装要:求应:当拒绝安《装
《 第七章 燃【气安全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 !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报修电【。话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制度履行对用【户安全检查和安【全服:务的责任安》全员上门抄》表时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记录并告知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
: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 :
: (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 ,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申请报告】;
(—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三)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方案;
】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和预—测对突?发燃气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进行抢?修、抢险、》抢救
《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燃气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对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以及对【燃气经营及燃气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现场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 第九章 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八)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九)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六)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 第十章《 ,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空混》)等气体燃料;
!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三)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
》 ,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
, (六)自供单】。位是指为生产经【营,、生活配套自—。。建燃气供应单位【
: 第五十》四条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