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在组织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当地实测地形图(包括测量成果)、原有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竣工图、土石方施工图以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气象等技术资料,以便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应提供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作为施工测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确保施工安全。
3.0.3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土方开挖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