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土方回填
4.5.1 土方回填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方回填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不同质量等级标准来确定施工工艺和方法;
2 土方回填时,应先低处后高处,逐层填筑。
4.5.2 回填基底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上的树墩及主根应拔除,排干水田、水库、鱼塘等的积水,对软土进行处理;
2 设计标高500mm以内的草皮、垃圾及软土应清除;
3 坡度大于1∶5时,应将基底挖成台阶,台阶面内倾,台阶高宽比为1∶2,台阶高度不大于1m;
4 当坡面有渗水时,应设置盲沟将渗水引出填筑体外。
4.5.3 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同填料不应混填。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土类应分别经过击实试验测定填料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填料含水量与最佳含水量的偏差控制在±2%范围内;
2 草皮土和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不应用于有压实要求的回填区域;
3 淤泥和淤泥质土不宜作为填料,在软土或沼泽地区,经过处理且符合压实要求后,可用于回填次要部位或无压实要求的区域;
4 碎石类土或爆破石渣,可用于表层以下回填,可采用碾压法或强夯法施工。采用分层碾压时,厚度应根据压实机具通过试验确定,一般不宜超过500mm,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每层厚度的3/4;采用强夯法施工时,填筑厚度和最大粒径应根据强夯夯击能量大小和施工条件通过试验确定,为了保证填料的均匀性,粒径一般不宜大于1m,大块填料不应集中,且不宜填在分段接头处或回填与山坡连接处;
5 两种透水性不同的填料分层填筑时,上层宜填透水性较小的填料;
6 填料为黏性土时,回填前应检验其含水量是否在控制范围内,当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晒或均匀掺入干土或生石灰等措施;当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湿润。
4.5.4 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4.5.5 土方回填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碾压机械压实回填时,一般先静压后振动或先轻后重,并控制行驶速度,平碾和振动碾不宜超过2km/h,羊角碾不宜超过3km/h;
2 每次碾压,机具应从两侧向中央进行,主轮应重叠150mm以上;
3 对有排水沟、电缆沟、涵洞、挡土墙等结构的区域进行回填时,可用小型机具或人工分层夯实。填料宜使用砂土、砂砾石、碎石等,不宜用黏土回填。在挡土墙泄水孔附近应按设计做好滤水层和排水盲沟;
4 施工中应防止出现翻浆或弹簧土现象,特别是雨期施工时,应集中力量分段回填碾压,还应加强临时排水设施,回填面应保持一定的流水坡度,避免积水。对于局部翻浆或弹簧土可以采取换填或翻松晾晒等方法处理。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区域施工时,应设置盲沟疏干地下水。
4.5.6 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黏土、盐渍土等特殊土施工,应按照本规范第4.6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