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县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八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和空间》秩序的各要素进行】规定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第十二—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情况?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实行规—划许可、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等制?度 :
规划许可内—容,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中!各类图?纸、文?。本,资料及?。用于城乡规划编【制的电子《文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电》子文件?的内容应《当与图纸《、文本一《致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组织】论证:会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作出规划许可】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二!年建:设项目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五)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自规划条件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失效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长规划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重新提》出规划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地下空间!的应当随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
(三)《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意见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规定应当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第二】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意】见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按规定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因历?史原因?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条件【 ,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单:位改制、《变更工商登》记,名称、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的用地—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原用地【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应当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后再《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
(》二)因?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因—城乡规划修改或者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红线调?。。整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的撤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
第:二十八条 》 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不得进行用地!红,线,。的分割确需分—。割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因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土地转让《涉及分割用》地,红线的相关部门应】当先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九条 【因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申请报【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三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地】。。下工程等;
(】二)城市雕塑—、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等工】程;: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上述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先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根据方案论证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依据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二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管线工程除】外);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一!般不得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重:大项:目建设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已预(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除受: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影响《确需修改的部分外应!当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
规划公示牌!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等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组—织放线 《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工
在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验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改正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需》分期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先行验收部【分应当?符合投入使用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划分分期实施的地!块范围提《出分期建设计划 !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地【块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第?四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规划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现状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持—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新建住宅简】易图纸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项】目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将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未依据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期间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业务 》
第五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需要确—。定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确定《;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单体工—程,竣工:结算价?确定;?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1?99:9,年8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