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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县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八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 第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和空间—秩序的各要素—进行规定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 第:十二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情况《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实行规划许可】、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等制度 》。规划许可内容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中各类图纸—、文本资料及用【于城乡规《划编制的电子文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电子文件的内容!应当与?图纸、文本一—。致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组织《论证会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作【出规划?许可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二年建设项目—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五)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自规划条件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失效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长规划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重新提?。出规划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 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地下—空间的?应,当随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 《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三)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意—。见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规定应当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第二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三)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意见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按!规定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因【历史原因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条件 【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单《。。位改制、变更工商】登记名称、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的用地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原《用地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应当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后再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 (二》)因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因城乡规划【修改或者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红线调《整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的撤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二十八!条  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不得进行用地红线】的分割确《需,分割: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因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土地转让—涉及分割用地红【线的相关部门应当】先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因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申请】报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地,下工程等;》 (二)》城市雕塑、》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等工!程;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上述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先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根据方案论证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依》据,。。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管线工程【除外)?;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一》般不得?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重大【项目建?设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已预(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除受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影《响,。确需修改的部分外】应当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 ! 规:划公示牌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等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组织?。放线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工: 在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验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改正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需分:期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先行验收部》。分应当符合投入使用!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划,分分期实《施的地块范围提出分!期建设?计划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地块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第四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规划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现状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持!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新—建,住宅简易图》纸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项目【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将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未!依据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期—间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业务》 第五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需要》确定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五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确定;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单体工?程,竣,工结算价确定;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199》。9年8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