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县—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八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
第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和空间秩序的各】要素进行规定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第【十二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情】况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实】行规划许可、—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等制度 —
规划?许可内容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中各类》图纸、?文本:资料:及,用于城?乡规划编制的电子】文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电《子文件的内容—应当与图纸、文【本一致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组织论证会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作出规】划,许可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二年建设》项目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五)!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自:规划:。条件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长规划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重新】。提出规划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地下空间】的应当随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三)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意见!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规—定应当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第二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意见《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
(二)按规—定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因历史原》因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条件《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单位?改制、变《更工商?登记:名称、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的用《。地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原《用地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应当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后再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
(二!)因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因城乡?规划修改或者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红线调整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的,。撤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二十】八条 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不!得进行用地红线【的分割确需分割【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因—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土地转!让,涉,。及分割用《地红线?的,相关部?门应:当先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因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申请报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 ?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地下工?程,等;:
(二)》城市雕塑、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等工:程; ?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上述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先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根据方【。案论证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依据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管线工程除外)】; :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一【般,。不得修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重大项目建设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已预(!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除受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影响确需!修改的部分外应【当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 ?。
规划公示牌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等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组织放!线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工
》在,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验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改正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三?十八条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需分期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先:行验收部分应当符】合投入使《用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划分《分期:实施的地块范—围提出分期建—设计划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地块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第四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规划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现状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持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新建】住宅简?易图纸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四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项目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将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未依:据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期间》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业务
第五—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需要】确定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确定;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单体工!程竣:工结算价《确定;?。。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1999年【8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