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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县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 第:八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和空间【秩序的各要素进行】规定: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第十二—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情《况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实行?规划:许可、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等?制度 规划许【可,内容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中各《类图:纸、文本《资料及用于城乡【规划:编制的?电,子文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电子【文件的内容应—当,与图纸、文本一致】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组织论?证会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作出规—划许可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二年建设项—目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五】。),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自】规划条件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长规划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重新—提出规划许可申请 !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地】下空间?的,应,当随: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三)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意《见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规【定,。应当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 第二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意见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 (二)按—规定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三)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因《历史原因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条件 !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单位改制】、变更工商》登记:名称、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的,用地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原—。用地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应当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后再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 (二!。)因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因】城,乡规划修改或者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红线调整》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的撤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二十?八条 ? ,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不得进行用地】红线的分《割确需分割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因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土地转让涉及—分割用地红》线的相关部门应当先!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因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申请【报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地下工程等—; (二)—城市雕?塑、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等【。工程;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上述—。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先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根:据方案论证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依据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管【线工程?除,外,);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一般不得!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重大项目建设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已—预(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除受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影响确需修改的部分!外应当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 规划公示牌!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等—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组织放》线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工 在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验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改正—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需分期—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先行验【。。收部分应当符合投入!使用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划《分分期实施的地【块范:围提出分期建设计划! , ,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地块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第四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规划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现状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持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新建!住宅简?易图纸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四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项目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将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未依据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期间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业务 》 第五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需要!确,定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 第五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第六章 附 【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确—定;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单《体工程竣工结算价确!定,;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19?99年8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