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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以及港区、独!立工矿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七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县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 第八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九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和》空间秩序的各—要素进行规定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 第十二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根据评《。估情况?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实!行规划?。许可、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等制度 规】划许可内容》。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中各类图【纸,、文本?资料:及用于城乡规划编制!的电子文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电子文件的【内容应当与图纸、文!本一致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组织—论证:会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作:出规划许可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在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二年建设项目!在二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五?)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自规划条件!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长规划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重新提》出,规划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地下空间】的应当随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三)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意见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规定【应,当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第二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意!见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按规定》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三?)现状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因历史!原,因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条件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单?位改制、变更工商】登记名称、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的用】地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原!。用地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应当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后再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 (二《),因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因城乡规划》修改或者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红》线调整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的撤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二十【八条  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不得?。进行用地红》线的分?割,。确需分割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因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土【地转让涉《及,分,割用地红线的相关】部,门应当先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因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申请报—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地下工程等】; (二)城市】雕塑、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等工程;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上述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先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根:据方案论证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依据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管线工程除外!),;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一般不得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重大项目【建设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已预(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除受!。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影响《确需修?改的部分外》应当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 】 规划公《示牌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等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组织?放线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工】 在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验】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改:正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需分期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先行验《收部分?应当符合投》入使用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划分分期实》施的地块范围提出分!期,建设计划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地块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第四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规划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现》状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持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新建住!宅简:易图:纸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项目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将—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未《依据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期【间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业务 】第五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需要确定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五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 第五?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确!定;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违法建设单—体,工程:竣工结算价确定;】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19!。99:年8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