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管理》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活动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即为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人
第》五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第—八条 《施工合同文本应按照!。国,家现:行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合:同确保施工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及形式的完】整、准确、规范
】 第九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第十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示范文本【约,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标的;?
(三》)承包范围、数量】;
? (四)质量—安全标准;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六—)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竣工:验收、移交与竣【工结算?;
(九)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调整;
【 (十)索赔—确认:与,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及程序【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
? 第十一条 下列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一)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标准、施工合同【价款、?工期、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标准;
(二)!施,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三)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 (四《)其他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基础:上再次让《利;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
!(三)不执行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四)】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的风险;】。
(:六)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
(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反有:关规定不《合理压缩工期的【;
(九)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无偿:转嫁给对方的;【
(十)其他不【平等条款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组成文件主要包括!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四条 》 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的发包人应根据不】同优质?等级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明确创优要求—的应明确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实行!优质工程等级与【工程结算《挂钩对承包》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的同时发包人应!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的下】列内容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5,。、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6》、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费》用计算;7、—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交、退还;
!8、与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
《 10、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等
!。第十七条 发、】。承包人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人应明?确约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企—业在资质升级、延】续、增项、》。。评奖评优和》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认定以》及项目工期》、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合同争议《解决:等均以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发包《人应将订立》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本规定《。备,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施工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一)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施工!合同发、承》包人加盖《骑缝:印,。;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
,。(五)?中标人投标》文件;
(六)拟实!行分包的应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七):其他施工合》同组成文件
】非招标?。项目:只需:提交第(一》)、(二《)、(?六,)、(七)项材【。料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备案受》。理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合同的查验经查】验符合规定》。的,应在施?。。工合同和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施工合同并向发包!。人出具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附件2》。)对查验有下列【情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施工:合同当事《人修订?补正待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备案
! 1.未按规定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施工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具备资格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
【 4?.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章有瑕疵的;
! 5.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本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不一致的;
! 6.?当事人报《备后又提交撤销备案!书面申?请的;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参》照本条规定》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或发生《变更、解除》。。、终止的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程,序报:备案部?。门,备案
《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应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经查验补充协【议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应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合同台帐健全【档案、保存》、查阅管《。理制度配备施工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规范施?工合同的管理
!备案施?工合:同档案应保存至【施工合同失效后五】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施工合同的履行【
: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健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设—。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经过施【工合同业务》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配?备专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承【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 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暂停—施工合同的履—行,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 :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确认【相应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确认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与—施工合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条件变】更
1.因重】病,、重伤等健》康原因(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因违【约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5】.因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章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施,工合:同监:管工:作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2:. 贯彻国家—示范文本并组织细】化和实?施;
《 ,。3. 监督》检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4. 实施—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 5. 制定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 《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制!度、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检查联动制度、!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络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 :主要检查《。。内容
(一)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四,)施工合同变更【、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变更、解除书】面协议的备案—。情况;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六)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 (:七,。)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 (八)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合【。同内容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专职人员
】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行为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罚【。款、诚信评价扣【分、记入济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 ,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的;【
(《二,)发、承包人违背】备案施工合》同另:行签订其他协议的】;
(》三) 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备案的;
】 (四)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
【。。 (六)《 其他在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人因: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军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
—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
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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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
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年!第(: )号】
》
: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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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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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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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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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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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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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
,
【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报备!经办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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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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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材料
—目录
1【.施工合《同文件(原》件,);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原件【);:。4.实行工程担保】的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5.拟实行分包的】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原件:);6.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7.其他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机构》(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年《 月 】 日
】
备案表签收—
《领取人 领!。取日期 ! 联《系电:话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否则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材,料回执
(发】包人备案《人名称?)
现?已收到你单位(项目!。名称)的《。下列施?工合同备案材料
!
】
,序号
》
备:案材料名称》
,
是否原件【。及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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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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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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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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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馨,提示
此回执—是收到你单位报送】施工合同备》案材料?的证明请妥善保【存
》
,
受理单位》(,盖章) 《 【 》 受:理复:核人(签字)— 【 》 报?备经办人(》签字:) —。 ? 》 年 ? 《月 《 日
附!件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年第(【 : : )号
!
项目名!称
—
?
工程—地点
—
项目批件!号
》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
!
】
?
承包人
!。
《
—
《。
发包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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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盖章
—
:
报备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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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
备案《材料目?录
》。
附!补,充协议?(原件)《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
备案【表签收
—
领取人《 《 领取日期》 【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