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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管《理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活动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即为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人—   第五》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订立 —  第七条 —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  第八条 — 施工?合同文本应按—照国家?。。现行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合同确保施工!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及形【式,的完整、准确、【。规范   第九条 !。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 第十条 》 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示范文】本约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标的;】  : (三)承包范围】、,数量;?   (四)质量安!全标准;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六)】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竣工验《收、移交与》竣工结算;   】(九)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调整;  】 (十)索赔确认】与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及—程序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 ,。  第十一条— 下列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一【)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标准、—施工合同价款—、工:期、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标准;【。   (二)施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三】。),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  (?四)其他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基础上【再次让利《;,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 —(三)不执行—。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四)—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的风险; —。。(六)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 (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反有关规定不!合理压缩工期的;】 (九)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无偿转嫁【给对:方的; (十)其】他不平?等条款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组成】文件:主要包括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通用—合同条款; —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的发包人】应根据不《同优质等级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明】确创优?要求的应明确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实行优质工程等级】与工程结算挂钩【对承包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的同时发包人应】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  ?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的下列内容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5》、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  6?、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费用计算;7、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交、退还; —  8?、与: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   1《0、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等 】  第?十七条  发、承包!人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人应明确约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企业在《资质升级、延续、增!项、评?奖评优和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认定以及项目工】期、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合同争议解决】等,均以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发包人?应将:订立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本规定—备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施工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  (一)》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施工合?同发、承包》人加盖骑缝印—;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 (?五):。中标人?投标文件《;,。 (六)拟实行分】包的应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七)其他施》工合同组成文件 】 , 非招标《项目只需提交第(】。一)、?(二)、(》六)、(七)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 施工合同备案受理!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合同的查验经查【。验符合规《定的应在施工合同和!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施【工合同并向发—包人出具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附件2)对—查验有下列情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施工合同当!事人:修订补正待》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备案   1】.未按规定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施:工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具备资格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   4.》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章:有瑕疵的;   5!.,。。。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本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不?一致的;《。 ,  6.《当事:人报备?后又提交撤销备案】书面申请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参照本条规!定,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或发生变更、解!除、终止的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程—。序报备案部门备案】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应【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经查验补充协议】。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应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合同台帐健全档案、!保存、查阅管理【制度配?备施工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规范施工合同】的管理   备【案施工?。合同档?。案应保存至施工合同!失,效后五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施工合同的履—行 :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健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设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经过施【工合:同业务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配备?专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承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暂停施工—合同:的履行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  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确认相应《。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确认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与施工—合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条件变《更   1.因重】病、重伤《等健康原因(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因违约】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5】.因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章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施工合同监管工【作 : ,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贯彻国家示范文【本并:组织细化《和,实施; 《  :3. 监督检—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4. 实施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5.! 制定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制度、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检】查联动制度、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络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主!要检查内容 —  (一)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 (四)《施工:合同变更、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变更、解】除,书面协议的备案【情况:; :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六【)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七)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八【)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合同内容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专【。职人员 《 ,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行为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罚款、》诚信:评价:扣分、记入济—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的;】   (二)—。发、承?包,人违背备案施工合同!另行签订其他协【议的;   (三】) 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备案的;   【(,四)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 其他?在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人》因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军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 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 ?。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附件1<?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 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年第】(      )】号 ! 项目名—称   【 工程》地点: ?   !施工合同《。价(元)《   【 立?项批文号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发包人 》    】 承包!人   【 ,   !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报—备,。经办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   — , 备案材料 目!。录, ? 1.施工合同文】件(原件);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原件);《4.:实行工程《。担保的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5.】拟实行分包的—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原件);!。6.: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7.:其他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机》构(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年:    月》。   ? ,日 ? 备案表】签收 》 领取人   【  领取日期   !    《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否则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材料回】执   (发包人】备案人名称) 现已!收到你单位(—项,。目,名称)的下列施工合!同备案材料 ! 序】号 备—案材料名称》 《是否原件及件数【 备》注 》 1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 5 】   《   》 :   !6,。   【  ?  》 7 !   》  《   】 ? 8   !   》   《 9 】  《  》。 ?   【 温馨提示 【此回执?是收到你单》位报送施工合同【备案材料的证明【。请,妥善保?存 : ? 受理单位(盖】章,)   《    《     》  受理复核人(】签字)?      —   ?  :   ?报备经办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附》件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备案编号(  【    《  )年第(—      —)号:。 ? ? 项—目名:称,   ! , 工程地》。点   ! 项目批件号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发包人   ! ?  【 承包人《   —   !。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 报备经办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  — 备案材料目录】    【 ,。   ? 附补充协》议(原件)》 》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   (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 年 ? ,  月 《   日 》 《。 备案表》签,收 领—取人     领取!日期     【    联系电话 !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