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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管理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活动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即为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人   第五—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 第:八条  《施工合同文本—应按照?国家现行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合?同,确保施?工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及:形,式的完整、准确【、规范   第【九条 ?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 第十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示【范文本约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  (三《。)承包范围、数量】;,   (四)质【量,安全标准; —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六)【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八)竣工验【收、移交与竣工结算!。;   (九)【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调】整;   》(十)索赔确认与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及程!序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 ?  第十一条 下列!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 (一)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标准、施【工合同价款、工【期、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标,准,;  ? (二?)施: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三》)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  (四)其他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基础上再次让【利;: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 (三)不—执行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四)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的风】险; (六)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 :(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反》有关规定不合理压】缩工期的; (【。九)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无偿转!嫁给对方《的; ?(十:)其他不《平等条款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组成—文件主要《包括 ?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的发包人应【根据不同优质—等级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明确?创优要?求的应明确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实行优质工》程,等级与工《程结算挂钩对—承包人?予以奖励 》  第十五条—。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的同时发》包人应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 ,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的下列内容!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5、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6、!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费用计算【;7、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交!、,退还;   8、与!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   《10、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等   第】十七条 《 发、?承包人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人应?明确约?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 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企业在】资质:升级、延续》、增项、评》奖评优和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认定—以及项目工》期、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合同争议解决!等均以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发包】人应将订《立,。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本规定备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施工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 (一)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施工合同发》、承包?人加盖骑缝印;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 !(,五)中标人投标【文件; (》六)拟实行》分包的?。应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七【。)其他施《工合同组成文件 】  非招标项—目只需提交第—(一)、(二)、】(六)?、(七?)项材?料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备案】受理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合同的查验!经查验符《合规定的应在施【工合同和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施工合同》并向发?包,人出具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附件2)对查验有下!列情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施—。工合同当事人修订】补正:待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备案  》 1:.未:按规定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施工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具备!资格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   4!.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章有瑕疵】的;   5.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本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不?一致的;   6.!当事:人,报备后又提交撤【销备案书《面申请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参照本—。条规定?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或:发生变更、解除【、终止?的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程序报备【案部门备《案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应】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经:查验补充协议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应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合同台帐健全【档,案、保?存、查阅管理制度配!备施工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规范施工合》同的管?理 :  备?。案施工合同档案应保!。存,至施工合《同失效后五》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施工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健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设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经【过施:工合同业务》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配备》专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承》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暂停【施工合同的履行【。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  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确认相应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确认: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与施工合【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 ,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条件变更  】。 1.因《重病、重伤等健康原!因(: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 2.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因违!约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5.因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章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施工合同监】管,工作  《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贯彻国家示范文本】并组织细化和实【施;   3.【 监督检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4. 实施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5,. 制定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制度、》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检查?联动制度、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络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化 ?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 主要检查内容  ! (一)《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 (四)施》工合同变更、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变更、解除书面!协议的备案情况;】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六)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  (七)》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  (八)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合同】内容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  【 (九)《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专【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行为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罚款【、诚信?评价:扣分、记入济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的【; :  (?二)发?、承包人违背备案施!工合同?另行签订其他—。协议的;  — (三) 》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备【案的;   (四)!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 》 ,  (六) —其,他在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人因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八条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军: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 !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 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附件1》。<?: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 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年第(   】   )号 】 》 项目名—称 《   —工程地点 —。   》 《 施工合同价(元】)   】 立项批文号 】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发包》人   !   ? : : 承包人》   】   】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 报备经—办人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备案材料 目录! ? ,1,.施工合《同文件(原件);】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原件);4.【实行工程担》保的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5,.,拟实行分包的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原件【);6.《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7.其他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机构(—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  : 年    月【    《日 ? , ? 备案表签》收 《 领取人  — ,  :领取日期   【     》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否则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材:料,回执   (—发包人备《案人名?称) 现已收到【你单位(项》目名称)的下列施】工合:。同备案材《。料 《 , — 序:号 ? 备案《材料:名称 是【否原件及件数 【 备注 【 《 1   !   《   【 2 !  ?   》   ! 3 ?   —   《 ,。 : , , 4 】   —。   》。   — 5 —   》   【  : 6】。   !    】 7 】     ! ?  》 8 【   —    ! 9》   】  : ?  : — 温馨提示 此回】执是收到你》单位报?送,施工合同《。备案:材料的证明请—妥善保存 》 受理【单,位(盖章) —       【   ?   受理复核人(!签字)      !      —  报备《经办人(《。签字) 《       【     》 年     月】    《 日 《 附《件,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年!第(     【 )号 ! 《 ,项目名?称   ! 工程地【点 : : , , 项目批件号!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 发包人》   —   ! 承包人》。 ?    【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 报备经】办人 》。 姓名 》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 ?备案材料目录 【     【    附补—充协议(原件)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  : ,     (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年   】 月    日 ! 备—案表签收 【 领取人    】。 领取日《期   《      联系】电话 【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