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管理: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活【动,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即为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人
! 第五《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订立
— , 第:七,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 第八条 施工合!同,文本应按《照国家现《行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合同确保施—工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及形式—。的完整、准确—、规范
《 第九条》 ,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第十—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示!范文本约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承包范—。围、数?量;
(四)质!量安全标准;
【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 (六)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八?)竣工验收、—移交与竣《工结算;
【。(九)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调整;
】 (十《)索赔确认与—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及程序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
】。 ,第十一条《 下列?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 ,(一)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标准、施工》合同价款《、工期、《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标准;
(二!)施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三)!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四)其他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基】础上再次让》利,;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
(三)—不执行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四)《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的风?险;
?(,六)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
:(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反—有关规定不合理【压缩工期的;
(九!)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无偿】转嫁给?对方的;《
(十)其他不平】等条款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组成文件】主,要包括
《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通用合同】条款;
》 (:5)技术《标准和要求;
【 (6)图纸;
!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其他—合同文件
》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的发!。包人应根《据不同优《质等:级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明确—创优要?求的应?明,确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实行优质工!。程等级与工程结算挂!钩对承包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的同时发包人应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的《下列内容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5、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 6、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费用计算—;7、?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交、》退,还;:
8、与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
10!、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等
第十七!条 发、承—包人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人应明!确约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企业在资【质升级、延续—、增项、评奖评优和!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认定以及《项目工期、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合同争!议解决等均以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发包人?应,将,。订立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本规】。定备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 《 施工合《。同备案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施工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 :(一:),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施工:合同发、承包人【加盖骑缝印;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
(》五)中标人》投标:文件;
(六—)拟:。实行分包的应—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七?)其他施工合—同组成文件
【 非招标项目—只,需提交第(一—)、(二)、(六】)、(七)项—材料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备案受理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合同的查验经查验】符合:规,定,的应在施《工合:同和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施工《合同并向发包—人出具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附件2!)对查验有》下,列,情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施工合同当事【人修订补正待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备,案,
, 1?.未按规定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2.施工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具备资格》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
! ,4.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章,有瑕疵的;
5!。.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本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不一致的;
— 6.当事人【报备后又提交撤销备!案书:。面申请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参照本条》规定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或发生变更、解】除、终?止的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程—序报:备,案部门备《案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应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经查验《补充协议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应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合?同台帐健全》档案、保存、—查阅管理制度配【备施工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规范施工!合同:的管理
备案施!工合:同档案应保》存至施工合同失效后!五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施】工合同的履行
】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健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设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经过施工合》同业务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配?。备专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承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暂停施】工,合同的履行》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确认《相应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确认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与施!工合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八条 — 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条【件变更
》 1.因《重病、?重伤等健康原因(】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因违约?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5.因【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章 ?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施工合同!监管:工作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2. 贯彻国家!。示范文?本并组织细化和实施!。;
3.— 监督检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实施》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5. 制!定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 第三十》条 :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制度、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检查联动》制度、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络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 主要检》查,内容
《 (一)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四)【施工合同变更、【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变更、解除书面协】议的备案《情况;
《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六)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 :(七)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 (八)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合同内容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
【 ,(九)?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专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行为管理
! 第三十五条 【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罚:款、诚信评价扣分】、记入?济,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的;
《 (二)发、承包人!违背备案施》工,合同另行《签订其?他协议的;
【 ,(三) 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备案?的;
? (四《)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弄虚作假的;
! (五)《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 其他在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人】因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军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
》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
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附件1<?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
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年,第( 《 )号
】
?
—项目:名称
《
?
工程地点】
《
】施工:。合同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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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项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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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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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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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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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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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备案材】料
目录
【
1.施《工合同文件》(原件);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原件);4.】实行工程担保的【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5.拟!实行分包的》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原件【);6?.,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7.》其他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 机构(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年 【月 : 日
》。
,
?
备?案表签收
】领取人 【 领取?日,期 《 :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否》则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材料回执!
?(发:包,。人备案人名称—)
现已收》到,你单位?。(项目名《称,)的下列施工合【同,备案材料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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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材料名】称
是—否原件及件》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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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此】回执是收到你单位报!送,施工:合同备案材料—的,。证明请妥《。善保存
】
受:理单位?。。(盖章) 】 , 】 受理复核人(签字!) ! ?。 ,。 报备经办人(】签字) 【 】 :年 《 , 月 ? 日
【
,
附?件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备案》编号( — , :。 )年第(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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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
?。工程地?点
:。
【
项目批件号
!
: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发包人
【
:
!
承包人—
:
【
—
发?包人:。盖章
《。
?
承包人《盖章
【
报备经办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
:
通?讯地址
》
?
》
备案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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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补充协—议(原件)》
,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 : (】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 年 月 ! ?。日
《
《。备案表签收
—
领取人 【 领取日期 ! ?。 联—系电话
》
,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