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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管理》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活动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即为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人 :  第五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订立  》 ,第七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第八条  !施工合同文本—应按照国家》现行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合同确保施【工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及形【式的完整、准确【、,规范   第九条 !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  第十条》 , 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示范文!本约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承,包范围、数量; 】。。  (四)质量【安全标准;》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  (六)》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八)》。竣工验收、移交与竣!工结算; 》  (九)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调《整;   (十【)索赔确认与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及程序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   】第十一?条 下列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  (一)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标】准、施工《合同:价款:、,工期、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标准;   !(二)施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三)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四)其他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基础—上再次让利》;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 》(三)不执》行,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四)【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的风险; (】六)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 (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反有关规》定不合?理压缩工期的—; (九)》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无偿转嫁给!对方:的,; (十)其他不平!等条款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组—成文件?主要包括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的发包人应根据不!同优质等级》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明】确创优要求》的应:明,确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实行优—质工程等级与工程】结算挂钩对》承包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的同时发包人应【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 :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的?下列内?容,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5、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6》、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费用!计算;7、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交—、退还;  — 8:、与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  《 10?、,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等!   第《十七条  》发、承包人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人【应明确约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施工!合同的备案  【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企业】在资:质升级、《。延续、增项》、,评奖评优和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认!定以及项目工期【、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合同争!议解决等均以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 ,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发包人应!将,订立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本:规定:备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施—工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 (一)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施工合同发、承包】人加盖骑《缝印;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 (《五)中标人投标【文件;? (六)拟实行分包!的应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七)其他施【工合同组成文—件   非招—标项目?只需提交第(一)、!(二)?、(六)、(七)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备案受理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合同的查验经查验】符合规?定的:应,在施工?合,同和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施工合!。同并向发包人出具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附件2【)对:查验有下列情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施工合】同当事人修》订补正待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备案   1.!未按规定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2.施《工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具备资格的》;  ? 3.施《工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 《  4?.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章,有瑕疵的;  【 5:.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本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不!一致的; 》  6.当》事人报备《后又提交撤销—备案书面申请的;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参照《本条规?。定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或发生变更、解!除、终止的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程序报备【案部门备案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应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经查!。验补充协议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应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合同台帐健全—档,案、保存、查阅【管理:制度配备施工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规,范施:工合:。同的管理   备】案施工合同》档案应保存至施工合!同失效后《五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施工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健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设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经过施工合【同业:务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配备专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承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暂停施工!合同的履行》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确认【相应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确认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与,施工合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八条 ? 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条件变更   !1.因重病、重【伤等:健康原因(》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因—违约: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  5.因》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章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施工?合,同监管?工作  《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贯彻国家—示范文?。本,。。并,组织:细化:。和实施;   3】. :监督检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实施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 5. 制定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制度、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检?查,联动制度、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络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  主?要检查内容》   (一)—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  (四《)施工?合同变更、》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变更、解除书面!协议的备案》情况; 《。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 (六)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七》)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八)【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合同内容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专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行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罚款、诚信》评价扣分、记入济】。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的;:   ?(二)发、承包人】违背备案施工合【同另行?签订其他协》议,的;   (三【) 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备】案的;   (四】)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  —。  :(六:) 其他在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人因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军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件 1.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 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 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附《件1<?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 备:案表 备案编号(】        】)年第(《   ?   )号 ! — 项目名称 ! , 《工,程,地点 》   》 施工合【同价(元) 】   立项批!文号 —。。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发包人】 ,    ! 》。 承包人》   】   —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报备经!办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 : 备案材料》 目录 》 1.《施工合同文件(原件!);: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原件);4【.实行工程担—保的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5.:拟实行分《。包的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原件);6.—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7》.其他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机构(》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年 》   月  —  日? 《 备案表签收 ! 领取人  】   领《取日期      !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否则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材料回】。执   《(,发包人备案》人名称) 现已收】到你单位(项目【名称)的下列施工合!同备案材料 【 !序号 《 :。备案材料名》称 是否原件!及件:数 ? :备注: ? 1》   】  :   — 》 2 ?  《 ,    ! —。 3  【   【   】 4   !。   —   》 : 5 — :。。 , ?  : 《  《 6 】   ?   —   — 《7 :  《   !  】8   】   —  : ? 9》   ! ,   ! 温馨提示【 此回执《是收:到你单位报》送施工合同备案材料!的证明请妥善—保存 【。 受理单位》。(盖章)《       【。   ?  :  受理复核人(】签字)      !   ?     》报备经办人(签字)!   ?   ?     》   ?年     月  !  : 日 【附件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备案编号【。(        !)年:第(   》   )号 【 , 项!目名称  】 【工程地点  ! 项目—批件号  】 ,。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   !   !承包人 》   【  】发包人盖章  【。 : :承包人盖《章 】报备经办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 备《案材料?目录 》      —   附补充协议(!原件)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 (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 年    —月    日 ! 备案—表签收? 领取人【     》领,取日期      !   联系电话 】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