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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管理: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活【动,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即为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人 !  第五《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订立 — , 第:七,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 第八条  施工合!同,文本应按《照国家现《行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合同确保施—工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及形式—。的完整、准确—、规范 《  第九条》 ,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第十—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示!范文本约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承包范—。围、数?量;   (四)质!量安全标准; 【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  (六)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八?)竣工验收、—移交与竣《工结算;   【。(九)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调整; 】  (十《)索赔确认与—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及程序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  】。 ,第十一条《 下列?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 ,(一)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标准、施工》合同价款《、工期、《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标准;   (二!)施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三)!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四)其他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基】础上再次让》利,;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 (三)—不执行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四)《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的风?险; ?(,六)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 :(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反—有关规定不合理【压缩工期的; (九!)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无偿】转嫁给?对方的;《 (十)其他不平】等条款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组成文件】主,要包括 《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通用合同】条款;  》 (:5)技术《标准和要求; 【  (6)图纸; !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其他—合同文件 》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的发!。包人应根《据不同优《质等:级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明确—创优要?求的应?明,确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实行优质工!。程等级与工程结算挂!钩对承包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的同时发包人应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的《下列内容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5、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 6、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费用计算—;7、?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交、》退,还;:   8、与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   10!、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等   第十七!条  发、承—包人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人应明!确约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企业在资【质升级、延续—、增项、评奖评优和!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认定以及《项目工期、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合同争!议解决等均以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发包人?应,将,。订立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本规】。定备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 《 施工合《。同备案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施工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  :(一:),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施工:合同发、承包人【加盖骑缝印;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 (》五)中标人》投标:文件; (六—)拟:。实行分包的应—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七?)其他施工合—同组成文件  【 非招标项目—只,需提交第(一—)、(二)、(六】)、(七)项—材料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备案受理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合同的查验经查验】符合:规,定,的应在施《工合:同和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施工《合同并向发包—人出具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附件2!)对查验有》下,列,情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施工合同当事【人修订补正待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备,案, ,  1?.未按规定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2.施工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具备资格》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  ! ,4.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章,有瑕疵的;   5!。.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本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不一致的; —  6.当事人【报备后又提交撤销备!案书:。面申请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参照本条》规定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或发生变更、解】除、终?止的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程—序报:备,案部门备《案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应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经查验《补充协议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应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合?同台帐健全》档案、保存、—查阅管理制度配【备施工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规范施工!合同:的管理   备案施!工合:同档案应保》存至施工合同失效后!五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施】工合同的履行  】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健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设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经过施工合》同业务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配?。备专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承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暂停施】工,合同的履行》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确认《相应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确认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与施!工合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八条 — 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条【件变更  》 1.因《重病、?重伤等健康原因(】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因违约?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5.因【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章 ?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施工合同!监管:工作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2. 贯彻国家!。示范文?本并组织细化和实施!。;   3.— 监督检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实施》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5. 制!定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  第三十》条 :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制度、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检查联动》制度、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络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  主要检》查,内容  《 (一)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四)【施工合同变更、【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变更、解除书面协】议的备案《情况; 《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六)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  :(七)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  (八)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合同内容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  【 ,(九)?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专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行为管理  ! 第三十五条 【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罚:款、诚信评价扣分】、记入?济,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的;  《 (二)发、承包人!违背备案施》工,合同另行《签订其?他协议的;  【 ,(三) 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备案?的; ?  (四《)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弄虚作假的;  ! (五)《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 其他在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人】因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军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 》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 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附件1<?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 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年,第(  《    )号 】 ? —项目:名称 《  ? 工程地点】 《  】施工:。合同价(元) !   《 立项批文号 】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发包人 【  ?   【 承包》人,   — : , , 》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报备经办人!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备案材】料 目录 【 1.施《工合同文件》(原件);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原件);4.】实行工程担保的【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5.拟!实行分包的》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原件【);6?.,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7.》其他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   机构(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年    【月 :   日 》。 , ? 备?案表签收 】领取人    【 领取?日,期   《  :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否》则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材料回执!   ?(发:包,。人备案人名称—) 现已收》到,你单位?。(项目名《称,)的下列施工合【同,备案材料 ! 序号 ! 备案材料名】称 是—否原件及件》数 备注【 ? 《1   【   】  】2   【   【  : 》 :3, 《    !   《 《 4  【   】   《 5—   —  《   ! ?6  —   !  【 7   】   】  ? , :。 8 《。   【   》   》 《9 : :     ! :  —。 温馨提示 此】回执是收到你单位报!送,施工:合同备案材料—的,。证明请妥《。善保存 】 受:理单位?。。(盖章)    】 ,        】 受理复核人(签字!)        !   ?。 ,。  报备经办人(】签字)    【        】  :年   《 , 月 ?    日 【 , 附?件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备案》编号(   — ,  :。  )年第(  】。    )号— 【 ? 项目名《称 《   》 , ?。工程地?点 :。   【 项目批件号 !  :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发包人 【  :   ! 承包人— :   【  — 发?包人:。盖章  《。 ? 承包人《盖章 【 报备经办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 : 通?讯地址 》  ? 》 备案材料目【录 ?      【 ,  附补充协—议(原件)》 ,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  :       (】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  年    月 !   ?。日 《 《。备案表签收 — 领取人 【    领取日期 !   ?。     联—系电话 》 ,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