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管《理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活动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即为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人—
第五》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订立
— 第七条 —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 第八条 — 施工?合同文本应按—照国家?。。现行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合同确保施工!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及形【式,的完整、准确、【。规范
第九条 !。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 第十条 》 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示范文】本约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标的;】
: (三)承包范围】、,数量;?
(四)质量安!全标准;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六)】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竣工验《收、移交与》竣工结算;
】(九)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调整;
】 (十)索赔确认】与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及—程序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
,。 第十一条— 下列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一【)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标准、—施工合同价款—、工:期、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标准;【。
(二)施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三】。),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 (?四)其他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基础上【再次让利《;,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
—(三)不执行—。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四)—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的风险;
—。。(六)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
(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反有关规定不!合理压缩工期的;】
(九)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无偿转嫁【给对:方的;
(十)其】他不平?等条款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组成】文件:主要包括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通用—合同条款;
—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的发包人】应根据不《同优质等级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明】确创优?要求的应明确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实行优质工程等级】与工程结算挂钩【对承包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的同时发包人应】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
?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的下列内容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5》、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 6?、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费用计算;7、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交、退还;
— 8?、与: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
1《0、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等
】 第?十七条 发、承包!人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人应明确约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企业在《资质升级、延续、增!项、评?奖评优和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认定以及项目工】期、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合同争议解决】等,均以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发包人?应将:订立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本规定—备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施工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 (一)》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施工合?同发、承包》人加盖骑缝印—;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
(?五):。中标人?投标文件《;,。
(六)拟实行分】包的应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七)其他施》工合同组成文件
】 , 非招标《项目只需提交第(】。一)、?(二)、(》六)、(七)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 施工合同备案受理!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合同的查验经查【。验符合规《定的应在施工合同和!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施【工合同并向发—包人出具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附件2)对—查验有下列情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施工合同当!事人:修订补正待》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备案
1】.未按规定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施:工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具备资格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
4.》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章:有瑕疵的;
5!.,。。。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本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不?一致的;《。
, 6.《当事:人报备?后又提交撤销备案】书面申请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参照本条规!定,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或发生变更、解!除、终止的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程—。序报备案部门备案】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应【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经查验补充协议】。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应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合同台帐健全档案、!保存、查阅管理【制度配?备施工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规范施工合同】的管理
备【案施工?。合同档?。案应保存至施工合同!失,效后五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施工合同的履—行
: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健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设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经过施【工合:同业务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配备?专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承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暂停施工—合同:的履行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 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确认相应《。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确认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与施工—合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条件变《更
1.因重】病、重伤《等健康原因(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因违约】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5】.因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章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施工合同监管工【作
: ,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贯彻国家示范文【本并:组织细化《和,实施;
《 :3. 监督检—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4. 实施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5.! 制定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制度、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检】查联动制度、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络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主!要检查内容
— (一)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 (四)《施工:合同变更、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变更、解】除,书面协议的备案【情况:;
: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六【)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七)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八【)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合同内容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专【。职人员
《 ,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行为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罚款、》诚信:评价:扣分、记入济—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的;】
(二)—。发、承?包,人违背备案施工合同!另行签订其他协【议的;
(三】) 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备案的;
【(,四)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 其他?在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人》因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军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
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
?。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附件1<?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
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年第】( )】号
!
项目名—称
【
工程》地点:
?
!施工合同《。价(元)《
【
立?项批文号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发包人
》
】
承包!人
【
,
!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报—备,。经办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
—
,
备案材料
目!。录,
?
1.施工合同文】件(原件);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原件);《4.:实行工程《。担保的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5.】拟实行分包的—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原件);!。6.: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7.:其他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机》构(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年: 月》。 ? ,日
?
备案表】签收
》
领取人 【 领取日期 ! 《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否则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材料回】执
(发包人】备案人名称)
现已!收到你单位(—项,。目,名称)的下列施工合!同备案材料
!
序】号
备—案材料名称》
《是否原件及件数【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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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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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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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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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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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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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
》。
?
【
温馨提示
【此回执?是收到你单》位报送施工合同【备案材料的证明【。请,妥善保?存
:
?
受理单位(盖】章,) 《 《 》 受理复核人(】签字)? — ? : ?报备经办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附》件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备案编号( 【 《 )年第(— —)号:。
?
?
项—目名:称,
!
,
工程地》。点
!
项目批件号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发包人
!
?
【
承包人《
—
!。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
报备经办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
—
备案材料目录】
【
,。
?
附补充协》议(原件)》
》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 (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 年 ? , 月 《 日
》
《。
备案表》签,收
领—取人 领取!日期 【 联系电话
!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