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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管理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活动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即为《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人   》第五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第】。八,条 : 施工合同文本应】按,照国家现行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合同确?保施工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及形式的完!整、准确、规—范 :  第九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  第十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示,范文本约《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承包范围、数【量;   》(四)质量》安全标准; —。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六)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八)竣工—验收、移交与—竣工结?算;:   (九)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调】整,;,   (十)—索赔确?认,与支付;  —。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及程序【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   第十一条! 下列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一)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标准、施工合!同价款、《工期、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标准;《   (《二)施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 , (:三)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四!)其他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基】础上再?次让利;《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 (三)《。不,执行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四)《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的风险?; :(六)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 (《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反有关规定—不合理压缩工—期的; 《(九)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无偿转】嫁给对?方的:; (十)其他不】平等条款  —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组成文件《主要包括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的发包人应根据不同!优质等级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明确创优要【求的应明确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实行—优质工程等级与工程!结算挂钩对》承包: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的同时发《包人应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的下列内《容,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5、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  6、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费用计算;【7、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交、退还!;,。   8、》与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   10、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等 —  第十七》。条  发、承包人】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人应明确约!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企业在资质【升级、延续、增项】、评奖评优和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认定以及《项目工期、》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合同争》议,解决等均以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发包人应将】订立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本!规定:备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施工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一)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施工》合同:发、承?包人加盖骑缝—。印;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 (五)中标人!投标文件; (六)!拟实行分包的—应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七)其—他施工合同组—成文件   非招】标项目只《需提交第(一)、(!二)、(六)、(】七)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备案受理【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合同的查验经】查验:符合规定的应在【施工合同《和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施工】合同并向发包人出】具,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附件2!)对查验有》下列情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施工《合同当?。事人修订补正待【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备案?   1.未按规】。定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施!工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具备:资格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 :  4.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章有》瑕疵的; 》  5.《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本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不一致的!;,。  : ,6,.当事人报备—后又提?交撤销备《案书面申《请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参照本条—规定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或—发生:变更、解除、终止的!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程序报备案部门】备案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应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经查验补】充协议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应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合同《台帐健?全档案、保存—、查阅管《理制度配备施工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规范施—工合同?的管理 《  备案施工合同】档案应保存至—施工:合同失效后五—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 施工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健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设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经过施工》合同业务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配备专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承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暂【停施工合同的履行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确认相应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确认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与施工合》。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八:条 : 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条件变更  【 1.因重病—、重伤等《健,康原因(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因违约!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5.因!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章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施工合同监管工作】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2. 贯彻【国家示范文本并【组,织细化?和实施;   3】. 监督检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实施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5!. 制定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制!度、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检查联动制—度,。、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络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主要检?查内容  》 (一)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 (:四)施工《合同变更、》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变更、解除》书面:协,议的备案情况;  !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  (六《)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 (七)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八)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合同内容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  ? (:九):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专职人员 !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行为管理   !第,。三十五条 》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罚款、诚【信评价扣《分、记?入济: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的; ?  (二)发、【承包人违《。背备案施工合—同另行签订其他协议!的;:   (三)— 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备案的《。;   (四)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 其他在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人因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军【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件 《1.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 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 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附件1》<?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 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年第( —  :   )号 【 【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 :   【 施工合》同价(元) —   】立项批文号 —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 发:包人   !。 ,   !承包人 【   —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 报备《经办人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 ? 备案材《料 目录 】1,.施工合同文件【(原件);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原件);4【。.实行工《程,担保的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5.拟《实行分包的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原件)】;6.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7.其他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机构(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年   【。 月    日 】 》 备案表《签收 领【取人     领】取日期    【 ,  :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否则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材料回执》。。   (发包人【备案人名称》) 现已收到—你单位(《项,目名称)的》下列施工合同—备,案材料 【 序号! 备案材【料名称 是】否原件及件数— 备注 【 1 !     ! ,   — 2 ! , ,   —。   【 ?3,   —   】。  4!   】。 ,  : ,  ? , 》。。 5  【  》 《  【 6 》。 ,   — :   【 7《  》   —   ! 8   !。   》   】。。 9  !   【 ,   】 ,温馨提示 此回【执是收到你单位【报送施工《合同备案材》料的证明请》妥善保存 【 受理单—位(盖章)》         !   ?  受理复》核人:(签:字):   ?         !  报备经办人(签!字)    —  :    《  :  年? ,  :。  月     】日 ? 附《件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年第(【   ?   )号 【。 —。 项目名称 】   ! 工程地点—  》 ? 项目批件号 【 :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 》 ,   》   — ?承,包人 》     ! ? ,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 报备】经办人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备案材料目录】。     】    附》补充:协议(原件)—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 ,    (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    年  【  月   — 日 —。 : 备:。案表签收 — 领?取人     【领取日期    】    《 联系电话 —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