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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管理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活动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即为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人   第五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第八条 】 施工合同文本应】按,照国家?现行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合【同确保施《工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及形式的完》整、准确、规范  ! 第九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  第十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示:范文本约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承包范围、—数量;?   (四》)质量?安全标准;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 ,(六:)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竣工验收、移!交与竣工结算;【   (九)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调整】; :  (十)索赔确认!与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及程:序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   】第十一条 》下列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一)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标准、施工—合同价款、》工期、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标准】;   (二)施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三》)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  (四)》其,他,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基础上再次让利;!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 (三)不执行】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四?)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的风?险; (《。六)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 (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反有关规定】不合理压缩工期的;! (:九,)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无偿转嫁给对方的】;, (十)其他不【平,等条款?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组成文件主要】包括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  (5)技—术,标准和要求; 【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的】发包:人应根据《不同:优质:等级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明—确创:优要:。。求的应明确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实行优!质工程等级与—工程结算挂钩对承】包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的同:时发包人《应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 :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的下列内容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5、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 6、?。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费用计!算;7、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交、退还; !  8、与》。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   10、!。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等   第—十七条 《 发、承包》人,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人—应明:确,约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企业在资质升级、延!续、:增项、评奖评优和】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认定以及项!目工期、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合同争》议解决?等均以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发包人【应将订?立,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本规定备!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施?工,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一)【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施工合同【发、承包人加盖骑】缝印;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 【(五)中标人投【标,文件; (六)拟实!行分包的应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七》)其:。他施工合《同组成?文件 ?  非招标项目【只需提交第(一)】、(二)、(六【。)、(七)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备案受理《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合同的查!验经查验《符合规?定,的应在施工》。合同和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施工《。合同并向《。发包人出具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附:件2)对查验有下】。列情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施—工合:同当事人修订补正待!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备案【 ,  1.未》按规定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施【工,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具备资格—的; ?  3?.施工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 ,  :4.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章有瑕》疵的; 《  5.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本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不一致的《;  ?。 6:.当事人报备后【。又提交撤销备案【书面申请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参【。照本条?规定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或发—生变:更、解除《、终止的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程序报备案部—门备案  》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应: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经查验补充—协议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应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合同台】帐健全档案》、保存?、查阅管《理制:度配:。备施工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规范施工合同的管理!   ?备案施?工合同档案应保存】至施工合同失效后】。。五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施工合【同的履行 》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健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设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经过施—工合同业《务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配备专?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承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  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暂停【施工合?同的履?行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确认相?应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确认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与施工?合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八条 ! 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条件变更   1】.因重?病、重伤等》健,康原因?(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因违?约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5.!因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章 !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施【。工合同?监管工作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2. 贯—彻,国家示范文本并【组织细化和实施;】   3. 监【督检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实施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 5. 《制定: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制度【、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检查联】动制度、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络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主!要检查内容》。 ,  (一)》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四):施工:合同变更《、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变更、!解除书面协议的备案!情况;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 (:六)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七—。)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八)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合同内容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专职人员  !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行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罚款、诚【信评价扣分》、记入济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的; 【  (二)发—、承包人违背备案施!。。工合同另行签订【其他协?议的;  》 (三?) :。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备案的;  ! (四)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弄虚作假!的; ?  (五)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 其他?在,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人因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军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 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 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附,件1<?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 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年—第(  《    )号 】 ? 《 项?目名称  】 工程—地点: :。   《 》 施工合同价(【元,) 《   立【项批文号《 ,  《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 发包人 !    】 》承包人 》     ! 《。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报!。备经办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   》。 , , 备案》。材料 目《录 ? , 1.施工》合同:文件(原件);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原件《),。;4.实行工程担保!的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5.拟实】行分包的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原件)》;6.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7.其他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机构(—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年  《 , 月:    《日 — 备?案表签收 】领取人     领!取日期   —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否?则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材料《回执   (发【包人备案《人名:称) 现已收—到你单位(项—目名称)的下列施工!合同备案材》料 《 序!号 》备案材料《名,称 是—否原件及件》数 《 备注 《 :。 , ?。1 》  :    ! : ? 2 》   —    【 【3 《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   ? ? ?8 ?     !   — , , 9  !。   】   】 温馨提示 此回】执是收到你单位报送!施工合同备案材料的!证明请?妥善保存 》 受理单】位(盖章) — ,   ?    《    《 受理复核人—(签:字)   》   ?      —  报?备经办人(签字) !        】    《 年  《   ?月,     日 ! 附件《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年第(   】   )号》 , 《 , 项目【。名称 ?   —。 工程地点!   】 项目批件号 !   —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  】。   ! ?承包人 《。   】  》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报备【经办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备案材【。料目录 《    —   ? , 附补充协议—(原件) —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      年【    月  【  日 !。 备案表《签收 领取人!  :  : 领取?日期     【。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