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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管理】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活动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即?为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人?  : 第五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订【立  ? 第七条 》。。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第八》条  施《工,合同:文本应按照国家【现行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合同确《保施工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及形式的》。完整、准确、—规范   第—九条 ?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 第十条 》 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示范文【本约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  (三)》承,包,。范围、数量》;   《(四:。),质量安全标准;  !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  (?六)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竣工验收、】移交与竣《工结算;  — (九)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调整:;  ?。 (十)索赔确【认与: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及:。程,。序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 ?  第十一条—。 下:列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一)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标准—、施工?合同价款、工期、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标准;   !(二)施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 (三?)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 (四)《其,。他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基础上《再次让利;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 (三《)不:执行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四)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的风险; (六】)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 【(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反有关规定不合【理压:缩工期的; (九)!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无偿转嫁给对方的】; (十)其—他不平等条款  】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组成文件主要包括! ,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的发包人应根据【不同优质《等级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明确创优—。。要求的应《明确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实行优质工程等级!与工程结《。算挂钩对承包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的同时发包人!应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  —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的:。下列内容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5】、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6、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费用【计算;7、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交【。、退还; 》  8、与》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  》 10、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等  】 第十七《条  发、》承包人?。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人应明确约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企业在资《质升级、延续、增】项,、评奖?评,优和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认】定以及项目》工,期、: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合同《。争议解?决等均以《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发包:人,应将:订立:。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本!规定备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施工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 (一)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施工合同发、承包人!加盖骑?缝,印;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 (五—)中标人投》标,文,件; (六》)拟:实行分包的》应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七)—其他施工《合同组成文件  】 非招标项》目只需?提交第(一)—、(二)、(六)】、(七)项》材料 ?  第二十一条【 , 施工合同备—案受理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合同!的查验经查》验符合规定的应【。在施工合同和—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施工合同并向】发包人出具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附件2)对查【验有下?列情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施工合同当事人!。修订补正待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备案 ! , 1.未按规定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施工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具备—资格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   4.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章【有,瑕疵:。的;   5—.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本: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不一致的; !。  6.当事—。。人报备?后又提交撤销备案】书面申请《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参照:本条规定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或发生变更、解】除、终止的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程序【报备案部门备案 】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应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经】查验补充协议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应—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合同台《帐健全档案、保存】、,查阅:管理制?度配:备施工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规范施工合!同,的管理  》 备:案施:。工合同?档案应保存》至施工?合同失效后五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施工合同【的履行 《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健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设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经过施工合!同业务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配!备专: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 ,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承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 , 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暂停施》工合同的《履行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  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确!认相应?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确认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与施工合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条件变更   !1.因重《病、重?伤等健康原因(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 2.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因违约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5《.因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章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施工合同【监管工作《  :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贯彻国家示范】文本:并组织细《化和实施;   3!. :监督检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4. 实施【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5【. 制定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制度、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检查联动【制度:、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络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化 ?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主要检查!内,容   《(一)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四,)施工合同变更、】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变更】、解:除书面协议的备【案情况;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六)—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 (七)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八》)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合同内!容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专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行—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罚款、诚信评价】扣分、记入济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的【;   《(二)发、承—包,人,违背备?案施:工合同另行签订其】他协议的; —  (三) 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备案的;   !(,四,)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弄虚作?假的;  》。 (五)《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  :  (?六,) 其他《。在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人?因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军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件 1.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 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 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附件1<?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 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年】第(  《    )号 】 【 项目名》称  — 《工程地点 】  ? 施工【合同价(元)— ?   立项】批文号 《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 发?包人   】   — 《 承包人  ! ,。   【 ,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报备经办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 备案材料【 目:录 1.施工!合同文件(原件【。);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原》件,),;4.?实行工程担保—的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5.拟?实行分包的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原件);6【.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7.其他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    《  机构(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年】  :  月   — 日 】 备案表《签收 —领取人   —  :领取日期     ! ,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否则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材料回?执   (发包人】备案:人名称) 》现已收到你单—位(项目《名称:)的下列施工合【同备案材料》 【 , 序《号 备案材】料名:称 ? 是否《原件及件《数 》备,注 : 1 】   — ,   》   — 2 】    】   】 3 【  》    【 《 , 4 》     !   — 《5   】  ?   】 ? 6 —  《     ! 7 】   》     ! , 8 】     !  《。 , 《。 9 —   —   — 温】馨提示 此回执是】收到你单位报—送施工合《。同备案材料的证明请!妥善保存 ! 受理单位(—盖章:)  ?   ?      —。   受理》复,核人:(签字)    】 ,  :  :     报备【经,办人(签字)  】       【     年   !  月    【 ,日 —附件: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备案编》号(:        )!年第(   —   )《号 ! , :项目名称 —   【 : 工程地点 !  项目批】件号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发包人 !    【 承包!人   】   《 ?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报备】。经办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备!案材料目录 【      【  : 附补充协议(【原件)?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 (: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年  【  月   — 日 — 备案表—签收 ? ?领取人     】领取日期   【  :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