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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管理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活:动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即!为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人   第五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  第?八条  施工—合,。。。同文本?。应按照?国,家,现行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合同确保施工—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及形:式的完整、》准确、规范》   第九》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第十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示范文本约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 (二?)标的;   (三!)承包范《围、数量《。;   (四)质】量安全标准;  】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六—)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八)竣—工验收、移》交与竣工结算; 】  (?九)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调》整;   (十【),索,赔确认与支》付; ?。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及程》序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   第十一—条 下列《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  (一)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标准》、施:工合同价款、—。工期、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标准!;   (二)施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三)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  (?四)其他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基础上再次让!利;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 (三)不执】行,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四!)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的风》险; ?(六)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 (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反有》关规定不《合理压缩工期的; !(九)?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无》偿转嫁给《对方的; (十)其!他,不平等条款》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组成文—件,主要包括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其他合《同文件  》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的发》包,人应:根据不?同优质等级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明—确创优要《求的应明确》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实行—优质工程《等级与工程结算挂钩!对,承包人予以奖励 】  第?。十五条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的,。同时发?包人应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的下列内容!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5【、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6《、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费用计算;7、【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交、退?还,;   8、与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   —10、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等,   第十七条【  发、《承包人?。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人【应明确约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企业在资质》。。升级、?。延续、增项、评【奖评优和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认定以及】项,目工:期、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合同争议解决等均!以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 ! 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发,包人应将《订立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本规》定备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施工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一)【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施》。工合同发、承包人加!盖骑缝印;》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 (【五):中标人投标文件【; :(六)?拟实行分包》的应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七)其他施工合同】组,。成文件   —非招:标项目?只需提交第(一)、!(二)、(六)、】(,七)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备》案受:理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合同的查】验经查验符合规定的!应在施工合同和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施工合同并—向发包人出》具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附件—2)对查验有下列】情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施工合《同,当事人修《订补:正待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备案  — 1.未按》规定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施工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具备资格的; 【  3.施工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   4.!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章有瑕疵的;  】 ,5.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本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不一致的;   6!.,当事人报备后—又提:交撤销备案书—面申请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参照本【条规定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或发生变更、解除、!终止:的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程序报备》。。案,部,门备案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应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经查验补充协】议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应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合同》台帐健全档案、保】存、查阅管理制度配!备施工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规范【施工合同的》管理   备案【施工合同档案应【保存至施《工合同失效》后五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施工合【同的履行  —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健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设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经—过施工合同业—务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配备专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承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暂停施工合同】的履行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确认相应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确认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与施工合—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条件变更   【1.因重病、重伤】等健康原因(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因违约?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5.因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章: ,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施工合同监》管,工作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2,. 贯彻《国,家示范文本并组织细!化和:实施;   3.】 监督检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实施】。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5. 制定!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制度、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检—。查联动制度、—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络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化 》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主要】检查内容   (】一)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 (四)《施工合同变更、【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变更、解除》书,面,协,议,的备案情况;—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 (六?),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七)【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 ,(八)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合同内容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  【 ,(九)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专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行—为管理   第三十!。五条 ?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罚》。款,、诚信评价扣分、】记入济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的;   (二)】发、承包《人违背备案施工【合,同另行签订其—他,协议的?;   (三) 】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备案的;   !(四)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弄虚作【假的; 《 , (五)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 ,   (六) 其他!在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人因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军《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件 1—.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 】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 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附件1》<?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 !备案表 备》案编:号(    —  :  :)年第(    】  )?号 ? !项目名称 【   》 工程地点 —  《 施工!合同价(元》), 《  《 立项批文》号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发包人—。。 :   【  ? 承包人】   —   —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报!备经办人 姓!名 ?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备案材料 目录】 ?。 1.施《工合同文件》(,原,件,);: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原件【);4.实》行,。工程:担保的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5—.拟:。实行分包的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原件);6!.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7.其他【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机构(盖!章) 批准人(【签字)      !         !年,  :  月    日】 《 备案表签收 ! :。。 领取人    】 领取?日期    —     联—。系电:话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否:则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材料】。回执  《 (发包人备案【人名称) 》现已收?。。。到你:单位(项目名—称):的下列施《工合同备案材—料 !。 序号 !备案材?料名称? 是否原【件及件数 【 备注 》。。 1 !  :   【。。   《 2 】   》  《 《  ? , 3 — :   — , ? ,  《 4 —   —   》   ! 5 —  :   】。  — 6 《 :  : ?。   《   【 : 7 —。。  》  ?。   【。 : 8   】  《   — —9, 《   — , ?  《 《温馨:。提示 此回执是【收,到你单?位,报,送,施,。。工合:同备案材《料的证?明请妥善保》存 ? , 受理单位(】盖章:)    》       【   受理复核人(!签字)?   ?    《   ?。  :  报备经办人(】签字)   —  :      —   年     !月  ?。   日 — : 附件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备》案编号(     !  : )年第(  【 , ,  )?号 —。 《 :项,目名称  】 — 工:程地点 —   《 项目批件号【   !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 , 发:包人   】。 :   —。 承包》人,。 ,   — :  :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 报备经—办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 》。备案材?料目录 》 :     》   附补充协【议(原件)》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 , 备案表签收— 领取人【     领取【日期       !  联系《电话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