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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 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管理《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活动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即为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人   】第五: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第八!条  施工合—同文本应按》照国家现行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合同》确保施工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及形式的完整、准确!。、规范   第【九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  第十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示?范文本约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标的《;   (三)承包!范围、数量》;   (四)【质量安全标准;  !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六)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八《)竣工验收、移【交与竣工结算;【   (九)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调】。整,;   《(,十,)索赔?确认与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及?程序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   【第十一条 下列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 (一)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标准、】施工合同价》款、工期、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标《准;   (—二)施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三)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四)其】他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基》础上再次让利—;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 (三)不—执行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四)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的风险;】。。 (六)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 (《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反有关规定不合!理压缩工期的; (!九)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无偿转嫁【给对方的; —。(,。十)其他《不平等条款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组成》文件主要包括  】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的《发,包,人应根?据不同优质等—级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明确!创优要求的应—明确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实行优质工—程等级?与工:程结:算挂钩对承》。包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的同》时发包人应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的下【列内容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5、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6、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费?。用计算;7》、,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交、退还;—  : 8、与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   【10:、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等《  : 第十七条  发】、承:包人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人《应明确约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企业在—资质升级、延—续、:增项、评奖评优【和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认定以及【项,目,工期、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合同争议解决【等均:以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发包人应将订立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本》规定备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 ? 施工合《同备:案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施工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  (一)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施】。。工合同?发、承包人》加盖骑缝印;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 (五】)中标人投》标文件; (六【)拟:实行分包的应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七)其—他施工?合同组成文件 【 , 非招?。标项目只需提交【第(一)、(—二)、(六)、(】七)项材《料 :  第二《十一条 《 施工合同》备案受理《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合同?的,查验:经查验符合规定的应!在施:工,合,。同和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施—工合:同并向发包人出具】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附件2《)对查验有下列情】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施工合《同当事人修订补正待!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备!案   1.未按规!定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施工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具备资格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   《4,.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章有瑕疵的;】   5.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本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不一》致的;   6.】当事人报《备后:又提交撤销备—案书面申《请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参照本条规定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或!发生变更、解—除、终止的》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程—。序报备案部门—。备案  《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应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经查验补充协议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应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合同台帐健全档【案,、保存、查》阅管理制度配—备施工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规范施工—合,同的管理   【。备案施工合同档案应!保存至?施工合同失效后五】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施工合同的】履行  《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健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设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经过施工】合,同,业务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配备专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承【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  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暂停施工合—同的履行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确!认相应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确认—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与施工合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条—件变更   1.】因重病、重伤等健】康原因(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因违:约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5.【因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章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施工合同《监管工作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2. 贯彻—国家示范文本并组】织细化和实》。施;   3.【 监督检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实施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  5. 制—。定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制《度、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检【查,联动制度、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络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主要检!。。查内:容   (一)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四)施工合同—变更、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变更、》解除书面协议的【备,案情况;  —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 (六)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  (七)》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八)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合:同内容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  】 (九)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专!。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行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罚款、诚信!评价扣分、记入【济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的;   (—二)发、承包人违】。。背备案施工合—同另行签订其他协】议的;  》 (三) 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备—。案的;   (【四)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弄,虚,作假:的; ?  (五)》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 !   (《六) 其他》在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人因: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军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 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 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附件】1<?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 备案》表 备案编号—(    》  :  )年第(  】。    《)号 【 ? 项目名—称 》  :。 工程》地,点  — : 施—工合:同价:。(元)? 《  立—项批文号《 《  《 :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发【包人 ?   【 ,  】承,。包人   】   — :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 , :报备经办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  】备,案材料 目录 【 , 1.施》工合同文件》(原件);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原件】。);4.实行工程】担保的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5.拟实》行分包的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原件:);6.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7,.其他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 ?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机构?(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年    月  !  日 《 —备案:。表签收 领】取人:  :   领取日期 】。        联!系电:话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否:则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材料回《执   (发包人备!案人名称) 现已收!到你单位(项目【名,。称)的下列施工合同!备案材料 【 : 》 序号 — 备案材《料名称 《 , , 是否原件及件【。。数 备注 ! , : 1 【    ! ,  2! 《  《   》   — : 3 ?    !  》 4 !   【   ?   — 》5 》    】   】 6 《   【    【 : 《 7 ?   —。   —   — 8 】    】   — 9 】    【。   【 温馨【提示 此回执—是收到你单》位报送?施,。工,合同备案材料—的证明请妥善保存 ! 》受理单位《(盖章)    】。     》    《。 受理?复核人(签字)【         ! ,    报备经办人!(签字)《。        】     》 年     月 !    日》 》。附件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备案编号!(      【  )年第(  】  :  )号《 : 【 项目名》称 》  》 工程地点 】 : ,  》项,目批件?号   【 ?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  【   】 : 承包《人  —   —。 《 发包《人盖章  》 , 承包人盖【章 — 报备经办人【 姓名 】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 备】。案材料目《录, 《  :     》 附补充协议—。(原:件)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 (盖章) 批准人!(签字) 》      —       【  :   ?年   《 月 ?  : 日 《 备案表】签,收 ? 领?取人   》  领取日期—    《 ,。   ? 联系?电话: :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