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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濮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濮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 濮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级以【。上跨区大型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濮: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濮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各县(区)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条例以—及省:。、市房屋征收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二):研,究制定?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三)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市评估?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四!)组建“濮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履行受理、鉴定【等职:能; (五)组织】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培训和考】核; ?。(六)对各县(【区)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备?案审查; (七)】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参《照执行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条件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文件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性质的相关材—。。。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文件【材料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文件材?料 (四)县—(区)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预评估》被征收房屋价格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截止后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再次》公,布 第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接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以货【币或者实物方式【实施奖励但最—高不得超过》合法补偿《面积或?房屋评估价格—的30%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征【收部:门应推?荐3家以上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三级资质【以上)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十七条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被征!收人:应当在7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参与投票》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以投【票或: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第十》九条 ?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濮?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二)工矿企业【等专业性较强难【以,确定产权调换方【。案的对其实行货【币补偿; (三)】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对其实行产!。权调换; (—四)产权人下—落不明的《对其实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过渡期限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对住宅《房屋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 补助费《均以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12元?/㎡/月 (二)搬!家费10《元/㎡ 《(三)有《线电:视、电话迁移8【0元/户《、80元/部 (】。。四):空调移机挂机12】0,元/台柜机180元!/台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第:二十六条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具体《补偿期限根据—项目情?况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规定!。相关内?容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土地、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与《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依照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奖励?办法、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产权:不明晰无人管理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的或继承人不明确!。的; (三)—。房屋所有权有纠纷】尚未依法解决或正】在诉讼的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可!以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搬迁 !第三十二《。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