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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中小:学校用地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和:管理好中小学校用地!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由其举—办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 第六】条 :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模或者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生均—用地标?准,。确,定学校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2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36个》班的中学一所—;, (二)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24个班的!小学一所; (】三)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9《个班的幼儿园—一所; (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 第七—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用地统筹安排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中小学?校,建,。设应当与《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将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在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教职工《家属住宅 第【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的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中小学校围墙或】者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三)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拆除所《需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中小学校围【。墙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侵占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幅度对侵占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改】正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中小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中小?学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