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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中》小学校?。用地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和管!理好中小学校—用地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由其举》办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 第六【条 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模或者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生均用地标准确定!学校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2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3》6个班的中学一所;! (二)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24个班—的小学一所;【 (三)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9?个班的幼儿》园一所; (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 —第,七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用地统—筹安排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中小学校建设应当】与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将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在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教职工《家属住宅 第【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的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中小《学校围墙或者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三)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拆除所需【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中小学》校,围墙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侵占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幅度】对侵占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改正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中小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中小学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