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中小学校用地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和【管理好中小学校用】地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由【其举办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
第六【条 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模或者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生均用地标准确定学!校,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2: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36个班的中【学,一所;
(二)】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24个班的】小学一所;—
(三)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9个班的】幼儿园一所;
(!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
第七!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用地统筹安排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中小学校建设】应当与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将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在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教职工家属住宅!
第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的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中小?。学校围墙或》者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三)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拆除所需《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中小学校围墙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侵占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幅度对侵占》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改正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中小》。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中小!学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