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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中小学校用地!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和管理好中小—学校用地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由》其举办?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 第六》条, 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模或者》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生均用地标准】确定学校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2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36个班的—中学一所; (】二):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24个班!的小学一所》; (三)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9个班的《幼儿园一所; (!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 第?七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用地统筹安排】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中小学校建!设应当?与,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将,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在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教职工?家,属住宅 》第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的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中小学校围墙或【者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三)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拆除所需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中小学校围墙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侵占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幅度对侵占》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改正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中小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中小学!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