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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中:小学:校用地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和管理好中】小学校用《地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由其举办!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 第六条 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模或者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生—均用:地标准确定学校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2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3,6个班的中学一所】; (二》)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24!个班:的小学?一所:;: (:三)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9个班的幼儿】园一:所; (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 第七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用【地统筹安排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中小学校建设!应当与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将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在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教职工家属】住宅 第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的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中小学校围】墙或者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三)《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拆除所?。需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中小学校围墙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侵占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幅度对《侵占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改》正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中小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中小】学,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