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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中!小学校用地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和!管理:好中小学校用地【,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由其举办【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 —第六条 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模或者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生均用地】标准确定学》校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2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36个班的中】学一所; (二)!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24个班的小学一】所; (》三,),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9个】班的:幼儿园一《所; (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 第七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用地统筹《安,排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中小学校建设】。应当与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将《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在: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教职工家属住宅】 第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的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中小学—校,围墙或者《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三)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拆除所需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中小学校围!墙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侵占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幅度对侵占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改正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中小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中小学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