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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中小学校】。用地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和—管理好中小学校【用地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由》其举:办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 】第六条 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模或》者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生均【用地标?准确:。定学:校,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2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3:6个班的中》。学一所;《 (二)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24个】。班的小?学一所; (【三,)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9个班的幼儿园】一所; (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 ,第七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用地统!筹安排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中小学?校,建设应当与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将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在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教职工家属住宅】 第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的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中小—学校:围墙或者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三)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拆除所需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中—小学校?围墙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侵占》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幅度对《侵,占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改正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中《小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中小学》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