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中,小学校用地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和管【。理好:中小学校用》地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由其举办【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
第六条 !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模!或者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生均用【地标准确定学校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2】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36个?班的中学一》所;
(二)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2《4个班的小学一【所;
(三)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9—个班的幼儿园—一所:;
(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
《第七: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用地统筹安排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中小学校》。建设应当与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将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在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教职工家属!。住宅
第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的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中小学校围墙或】者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三)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拆除所?需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中小》学校围墙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侵占!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幅度《对侵占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改正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中小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中小学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