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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中小》学校:用地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和管理好中小—学校用地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由其举办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 ,第六条? 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模或者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生均用?地标准确定学校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2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36个班!的中学一所; 】(二)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24个班的—小学一所;》 (三《。),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9个班?的幼儿?园一所; —(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 第七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用—地统筹安排》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中小学校!建设应当与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将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在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教职《工家属住宅—。。 ,第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的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中小:学校围墙或者—。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三)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拆:除所:需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中小学校围】墙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侵【占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幅度对!侵占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改正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中小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中:小学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