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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中小》学,校,用地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和【。管理:好中小学《校用地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由其举办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 第六条《。。 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模或—。者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生均用地》标准:确定:学校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2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36个》班的中学一所;】 (:二):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24个班《。的小学一《所,;: (三)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9个《班的幼儿园一所【; (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 第七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用地统筹安排!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中小!学校建设《应当与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将,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在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教,职工家?属住宅《 第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的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中小【学校围?墙或者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三!)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拆除!所需: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中《小学校围墙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侵占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幅度》对侵:占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改》正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中小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中—小学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