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中小学校用地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和管理好中小学!校用地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由其举办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 第六条 【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模!或者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生,均用地?标准确定学》。校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2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36—个班的中学一—所; 《。(二)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24个!班的:小学一所; (三!)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9个?班的幼儿园一所;! (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 第七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用—地统筹?。安,排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中:。。小学:校建:设应当与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将】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在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教职工家属住】宅 ?第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的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中小学】校围墙或者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三)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拆除所需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中小学校》。。围墙: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侵:占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幅?度,对侵占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用地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改正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中!小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中小学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