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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2》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23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兼顾人防、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构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用,。地,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监督管】理 :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监督管理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  鼓励采用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面建筑相协调的原则! 第九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下交通、】电力设施、供—水供气、通信、公】。安,消防、公共》安全、垃圾》处理、城市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  《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发展战略《、功能分区、交通体!。系及用地规》模和布局; —。  :(二:)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 ,  (三)环—境保:护,和人民防空要求;】  :。 ,(四)防灾减灾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 【第十三?条  ?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于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二)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  》 (:三)地下交通建设】工程及其附》着地下交通建设【工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  —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办理供地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 ,(一)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制定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权益价款或者】。出,让金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权益价款或者—出让金可以》分层计算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其:。负一层划拨权益价款!按照同地段》地上划拔权益价【款的1?0%收?取,负二层划《拨权益价款按照同地!段地上划拨权益【价款的5%收取【负,三,层及以下《免收划拨权》益,价,款;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出让《底价(起始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款的20%其】具体计算标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发《规划许可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随同地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一并办理   单!建,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建设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坐》落、空间范围、水】平投影坐《标、起止深度、【总,层数、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公共!通道:、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物业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面:积与具体位置等内容! 第十九条   】  :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一并申领!施工许可 》第二十一条  【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满足地下空】间对消防安》全、人民防》空、环境保护、【防水排涝、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移交》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权利人应当持用地】使用权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及竣工验【收等资料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 ?  :。未,计入容积《率的: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不予登记 》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   ?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建筑物”;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注明【“人民防空》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其具体位置和面】积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用途 第】二十七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筑物应当!与地面建筑合—并办:理,初始登记   单】建地下空间建筑物】的初始登记应—当独立登记   】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配套建筑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得!办理:预售应当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销售、出租 第【二十九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城市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使用》人,应当对地下空间【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并—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十一条  —   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三十二条 【   ?。 平战结合的城【市地下空间平—时使用时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战?备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有—。关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管理【、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