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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2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23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兼顾人防、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构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用地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    鼓励—采,用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面建筑相协调】的原则 《。第九条    【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下交通、《电力设施、供水供气!、通信?、公:安,消防、公共》安,全,、垃圾处理、城【市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发!展战略、功》能分区?、交通体系及用地规!模和布局《; :  (二)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 —  (?。三):环境保护和人—民防空要求;   !(四)防灾减灾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  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于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二)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  !。 ,(三)地下交通建】设工程及其附着地下!交通:建设工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   ?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办理供地手续 【 ,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 (:一)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制定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权益:价款或?者出:让金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权益价款或者【出让金可以分—层计算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其负一层划【拨权益价款》按照同?地段地上划拔权【益价款的10%【收取负二层划拨权】益,价款按照同地—段地:上划拨?权益:价款的5%收取负三!层及以下免收—划拨:权益价款《;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出让底价(起始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款的《20%其具体计算标!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发规划许可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随同地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一并办理   】单建: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建设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坐落、空—间范围、水平—投影坐?标、:起止深度、总层【。。。数、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公共通道《、,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物】业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面,积,与具体位置等内容 !第十九条   【  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一并申领施工【许可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满足?地下空?间对消防安全、人】。民防空、环》境保护、防》水排涝、《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  :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四条  》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移交】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权利人应当持用地使!用权: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及竣工验《收等资料《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   未《计入:。容积率的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不予登记 【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   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建筑物”》;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注明“【人民防空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其具体位置—和面积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用途: 第二十七》条 :    结建—地,下空间建筑物应当与!地面建?筑合:并办:理初始登记》   单建地下【。空间建筑物的初始】登记应当独立登【记   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配套建筑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得办!理预售应当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销,售、:出租 第二十九【条,  :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城市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   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使用人应》当对地下空间—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并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十一条 !    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三十二条】     平—。战结合的城市地【下空间平《时使用时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战备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有:关,。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管理、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