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城乡—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 现将江》西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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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 , , 【 》 — 2:0,17年7月14日】。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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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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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容积率计算规则【。应符合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要,。求具体规则由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规!划条件不符》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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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或政府其—。他集体决策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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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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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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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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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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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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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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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 (六?)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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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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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容积率—调整采取《批前备案审》查方:式容积率《调整批?准前须经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认【定后:方可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原地块《容,积率小?于1.?5调整?后地块容《积率大于《1.: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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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地块容积率1—.,5~2.0的调整后!地块容?积率大于2.—4的:;,。
(三)原!地块:。容积率大于2.【0的:增幅大于1》0,%;
【(四)建筑总量【增加大于《3000平方—米;
(】五):调整次数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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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的【容积率调整采取【。。批后备案登记方式】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容积率《调整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前《备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容积率调整备案审】查,。申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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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积率:调整说明一份—;
《 (三)拟调整规!划设计方案成果书面!文件一?份电子文件一份【
容积【率调整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积率调整备【案报告一份;
! (二)》容积率?调整批准文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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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书》面文件一份电—子文件一《份;
(】。四)容积率》调整:。。说明一份
!第十二条 容—积率调整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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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容积率【调整的依据》和过程;
【 :(二)?容积率?调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情况其中】调整内容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说明】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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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容积?率,调,整前公示情况—以及专家、公众反】映的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容积率?调整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第十五条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调整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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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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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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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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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依《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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