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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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城乡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 现将江西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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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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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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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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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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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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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计算规则应符!。合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要:求,具体规则由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规划条件【不符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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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或政府其他【集体决?策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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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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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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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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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 (六?。)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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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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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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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容积》率调整?采取批前《备案审查方》式容积率调整批准前!。须经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认【定后:方,可,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原地》。块容积率《小于1.5调—整后地块容积—率大于1.8的【;
(二】)原地块容积率1】.,5~2?.0的调整后—地块容?积率:大,于2:.4的;
!。(,三)原地《块容积率大于2.】0的增幅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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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总量增加大于】。。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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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整】次数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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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的容积】率调整采取批后备】案登记?方,式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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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容积率调整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前备:。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容积率】调,整备案?审查申?请一份;
】 (二)容积—率调整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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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调整规划—设计方案《成果书面文件一份】电子文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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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调【整,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容积率调整备案!。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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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积率调整批》准文件一份;
!。 (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书面文件一!份电子文《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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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容【积率调整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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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容【积,率调整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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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容积率调《整的依据和过程【;
(二)!容积率调《整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情况其中调整内容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说明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三)容?积率调整前公—示情况以及专—家、公众《反映的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容积—率,调整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调整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存档备查
】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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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依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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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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