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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 ,。P,。.MsoNor【mal { —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 0p?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0【.5:p,t } .TR【S_PreA—ppe?nd H2 { 】 TEXT-—。ALIGN: l】eft?; MA《RGIN-TO【P: 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5pt;《 FONT-SI】ZE: 1》8pt; FONT!-,WEIGHT:【 bold }【。 SP?AN.10 —{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SP!。AN.1《5 {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P.》p { TEXT!-ALIG》N,: le《ft; MAR【GIN-TOP: !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B:OTTOM:— 5pt; FON!T-SIZ》E: 12pt 】} :P.M?soF?ooter》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9?pt ?} P.《MsoH《ead?er { B【ORDE《R-BO《TTO?M: wi》ndow《tex?t 1pt sol!id:;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pt; MAR【GIN: 0p【t; P《。。AD:DIN?G-LEFT: 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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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湘江水质—有重大影响的水库】、湖泊、湿》地、撇洪渠 第【三条 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对饮用》水水:源实行重点保护【    《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保护情况是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应:当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沙市湘江库—。区水:污染防治《。、重:点污染源治理等【情况       !         !       【     》   ?  :      —。      —      —        】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长沙市湘》江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长》沙市湘江流》域内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规划、公安—、财政、农》业、林?业,、水行政、》城管、旅游、住建、!。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沙市—湘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水污—染治理资金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投入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损害水—体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进行检【举   第二章 】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水?行政、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编制【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方案是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长沙市!湘江流域《内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相应标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沙市湘《江库区水环境—状况:提,出,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水?质良好和水量—稳定的重要河段【、水库、湖泊没有】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作为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体《予以保护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并在保护区】周边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宣传标志》和责任公示》牌必要时《可以设立护》栏围: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标志、《责任公?示牌以及护》栏围网?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预警系统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 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发现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指标结合区县(!市)实际《。情况进行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市级!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在符!合水环?境质量要求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条件下排污【单位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转!让,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布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其?重要环境信息未依法!公开或者公开—信息:不实的记入》相应的社会》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长沙市湘江流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长】沙市:湘江:流域涉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环境污!染高风险的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长沙市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区域《内流域?生,态的:。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组织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市)一级支流!进行断面水质水量】监测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流?域所在?的区县(市)进【行奖:罚   第三—章  陆域污—染源防治 第—二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湘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逐步淘?。汰不符合规划的产】业项目;不》得违:反规定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重金属】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化—工、造纸、制—革、电镀、印染等工!业项目?以及涉化工》、涉危险(化—学)品、涉重—金属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相应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 前款规定的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先行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不达标》的不得?引进新?项目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和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查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计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设置排污】口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排:污,口设置应当与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同【步  ? ,  禁?止在:长沙市湘江》。库区新设排污口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应当按照本市水污!染防治方案截污改造!    《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应:当为长沙市》湘江库区沿岸的排污!口设:立规:范化的标示》牌,。标明排污口的名称】、设置单位、监管部!门、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举报电》话等内容 禁止【私设排污口》(,通道:),环境保护、水行政】和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口(通道)》设置情况进行巡查不!明排污口或者—排放管线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告无人认领】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和住建》主管部门封堵或者排!除该:排放:管,线 第二十》四条 ?。城,镇新区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旧城【改造中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的地?区排污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由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地区鼓励!。排污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地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体其水源》所在的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 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应当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水质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废水》应当在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前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含有重金属的—污水; 《(二)含有毒污染】。物名录内污染—。物,的污:水; (三》),。。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四》)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五)餐—饮、: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产【生的污水《; (六)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含泥!污水 第《二,十六条 新建的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已建成但】未达到一级A标【准的由住建部—。门,、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限期改造 新建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以上标准;已建成!但未达?到一级B《标准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住建部《门等限期《改造: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应当根据《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水质保?护目标的需要配套建!。设尾:水深度?处理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方案促进再】生,水利用率逐步提【高 排污单位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八条 住建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规划对雨水!、污水?合流地区《进行分流改造的内】。容应当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城乡规划范围内新!建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建【设,雨水、污《水收:集管:网,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废水、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  第四章》。 ,水域污染源防治 第!二十九?条 在长沙市湘【江流域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港口、装卸站和【停靠:码头(?含趸船);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港《口、:。装卸:站、停靠《码头(含趸船)应】当拆除 在长—沙市湘江流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港《口(含码头)、装卸!站的应当严》格环境?。管理;港口(含【码头)、装》。卸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船舶进出长沙市湘】江,库区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长沙市湘《江库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作《业量:超过150吨—的,船,舶在长沙《市湘江库区内—从事下列活动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 》第三十二条 长【沙市湘江流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配备垃圾收集设【。施、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收集】或者处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船舶垃圾、未【经处理?达标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 长沙》市湘江流域内常年】航行的?船舶将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提前向对方》提供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 长沙市!湘江流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污染物应当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回收或—者交由港口(含【码头)、装卸站接收!处,理;:船方和接收方应当按!照规定?作好记录 》从事接收船舶污水、!垃圾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回收的?船舶污染物应—当运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长沙市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渠)、建成!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拆除 禁止在长】沙市:。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等各类水上体育【运动、旅游、—垂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其他活动 禁止】在,。长沙:市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渠)、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拆除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湘江长沙库区、本!条例第十条中明确】的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体内从事网箱养殖!、投肥?养殖 第三十四条】 长沙市湘江库区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外—可以开展旅游、【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的水域?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依,照水功能区划划【。定 开展旅游—、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污【染水体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长沙市湘江库【区的洲?滩上开展餐》饮(从洲滩外提供成!品、半成品的快【餐厅除外)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性活】动 :。对长沙市湘江—库区的洲《滩进:行开发利用》。应当:。。尽,量保持其生》。态,原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橘子洲等开放性!的洲:滩和其他人》员密集的《洲滩应当按规定配备!环卫和污水处理设】施洲滩上产》生的垃圾应当集中转!岸处:理 第三十六条【 ,长沙市湘江库—。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滩涂、湿地—、江心洲《。; (二)种植农】作物; (三)采砂!和采矿; (四)放!。牧、养殖; (五】)经:营性餐饮; —(六)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七)非法在滩涂造!船; (八》),弃置废旧《船舶:;,。 (九)《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岸线区域外装卸砂】石; (十)其他】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长沙市—湘江流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河流分段》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河流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他一、【二级支流的》漂浮物和污染水【环境的水《。。葫芦等?水生植物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组织:打捞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坝址前的—漂浮物和污染水【环境的水葫芦等水生!植,物由湘江长沙综合】枢,纽管理单《位,负责打?捞 :港口、码头》作业范围内水域的漂!浮,物和污?染水环?境的水葫芦等水生】植物由?港口、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打捞 负】有漂浮物《打捞责任的》单位可以统一—委托:专业打捞《服务机?构实施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应,。当依法由专用车【辆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源涵养?林、:湿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收或【者租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一?定范围?的土地种《。植,水源涵养林或者【建设湿地防止面【源污染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截污改造】、清淤疏浚、调【。水引:流、河?。湖连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对水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提,高水:体净化能力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标志和责《任公示?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业集聚区】未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不达标《引进新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体所在地的城镇【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组织—实施河流分》段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超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在长沙市湘江—库区沿岸《的排:污口设?立规范化的》标示牌标明排污【口的名?称,、设置单位、监管】部门、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举报【电,话等内容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将【雨水、?污水合流《地区改造《的内容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或者未【按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组织—实施漂?浮物和污染水环境的!水葫芦等水生植物打!捞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标志、责任—公示牌以及护栏【围网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责令限《期补办拒不停止【排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口不》符合国家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由市、区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含!码头)、装卸站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长?。沙市湘江库区的洲滩!上开展经营性餐【饮活动污染水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垃《圾未集中转》岸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洲滩日》常管理主体或者【开发:建设主体《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