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建委关—于印发<?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新乡—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将新乡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
:新乡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外墙保温、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施工分包发》包人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人鼓【励,发包:。人在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发布《。信息并进行》。交易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工科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办】站对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分包、转包—及规避?招标分包管理等行】为进行查《处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劳务合同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对按规定可直【接分包的工程进行核!准;(二)对按【。。规定实行招标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三)?办理分?包,合同备案并核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依法:对所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分包—要,求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分包作【业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分》包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个!人承:接劳:务作业
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需对其】承建:工程项?目中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同一工程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直接分包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九条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
?。第十条 《分包:企业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使用部分劳》务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提【倡,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招?投标: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提出拟分包】项目计划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分包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为分包企业!。具有:下列明显不适—当,行为之一的可要求总!承,包企业?予以更换总》承包企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一,)弄虚作假骗取承揽!工,程,的;:
(二)不具备与】工,程,建设项目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造价依据】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确!定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分—包,企业完成任务—所需的成本价—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第】三章 ?施工分包管理
【第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分包《企,业的业绩、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和结算分包工程】款;对违反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分包企业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服从【。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组织?协调接受《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消防和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搞好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正常施工秩序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当对专【业分包工《程类别、工程量、工!程,款及支付方式与时】间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指派本单位的人员】。担任专业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到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当:对劳务作《业,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款结算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劳务!作业承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工程概况、工程【开工:和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所【承,包的劳务《作,。业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作:业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的劳动用【工情况?实行:监督管理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分《包合同的《订,立及变更均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合同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分包合同中的!有关:合,。同条款、施工责【任等方面发生争【执应通过协商—或通过相《。关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施工:分包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招标》管理机构对》。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审核核实是否有劳】务分包约定总承包单!。位应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分包企!业并将施工分包【合,同在订立《。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领取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方《可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直接发包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合同须使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总承包?与分包企业持—分包:合同和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分包登记备—案手续?;
(?三)分包合同—备案后核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总承包企业!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二)总承!包企业组织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三)总【承包企?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
》(四)总承包企业】与,中标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分包登记备》案手续;
(五)分!包合同?备案:后核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
】。
第五章 劳务用工!管理
?第,三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行业的!劳动者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二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劳《动者
劳务分包【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务作业承】包人未?。执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所属劳动者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委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分》包工:程的;
(》二)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先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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