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新乡市住建委关【于印发?<?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新乡—。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将新乡】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新乡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外墙保温》。、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施工分—包发包人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人鼓《励发包人在》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发布信息并进行交易!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工》科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办:站对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分包—、转:包及:规避招标分包管【理等行为《进行查处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劳务《合同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对按规定!可直接分《包,的工程?进行核?。准;(二)对按【规定实行招标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三)办理分包合!同备案并《核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依法对》所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分包要求《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分包作业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分包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个人《承接劳?务作业 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需对其承建工程项】。目中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同一工程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直接分包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九条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 第十条 分包企业!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使用:部分劳务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提?倡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招投标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提出拟《分包项目计》划,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分包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为?分包企业具》有下列?明显不适当行—为之一?的可要?求总承包企业予以更!。换,总承包企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一)弄虚作假骗取】承揽工?程的; (二)【不具备与工》程建设项目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造价依?据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确—定,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分包《企业完?成任务?所需的成本》价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第三章】 施工分包管理【 第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分包企业的业绩【、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和【结算分?包工程款;》对违反?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分包企业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服从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组—。织协调接受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消,防和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搞好】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正常施工—秩序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当对专业!分包工程类别、工程!量、工程款》及支付方《式与时间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指!。派本单位的》人员:担任:专业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到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当对劳务作业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款结算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劳务作业承】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工程概》况、工程《开工和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所承包的《劳务作业《。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作业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的劳动用工情】况实行监《督管理?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分包合同的订立及!变更均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合同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分包合同—中的有关合同—。条款、施工责—任等方面发生争【执应:通过:协商或?通过相关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章 》施工分包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招标管理【机构:对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审核】核实是?否有劳务分包约【。定总承包单位—。应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分包!企业并将施工分【包合同在订立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领取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方可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直接发》包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合同须使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总承包与《分包:企业持?分包合同和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分包—登记备案《。。手续:; (三)分包合】同备案后核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总承包!企业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二,。)总:。。承包企业组织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三)总承包企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 (四)总承【包企业与中标—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分包?登,。记备案手续; (五!),。分包合同备》案后核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  : 第五章 劳务用工!管理 第三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行业的劳!动者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二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劳动者? 劳:务分包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务作业承包!人,未执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所属劳动者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委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分包工》程,的,;, (二)《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先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