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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住建委—。关,。。。于印发<?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新,乡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将新乡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 新乡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外】墙保温、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施工分—包发包人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人鼓励发包人!在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发布信息并进行交易!。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工科》。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办站对施工现场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分包、转包—及规避?招标分包管》。理等:行为进行《查处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劳务合—同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对按规定】可直接分包的工【程进行核准;(二】)对按规定实—行招标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三)办理分包—合同备案并核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依法】对所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分》包要求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分包【作业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分包!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个人承接劳务作【业 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需对其【。承建工程项目中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同》一工程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直接分!包,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九条《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 第?十条 分《包企业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使用》部,分,劳务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提倡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招投标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提出《拟分包项目计划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分包】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为分包—企业具有下列明显】不适当行为之—一的可要求》总承包企业予以【更换总承包企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一)弄虚作【假骗取承揽工—。程的;? (二)不具备与工!。。程建设项目》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造价依据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确定!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分包企业完成任务】所需的成本价—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第三—章 施工分包管理 !第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分?包企业的业》绩、: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和结算分包工!程款;对违反—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分包企业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服》从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组织协调接【受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消防和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搞好!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正常施工—秩序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当对《专业分包工》程类别、工程量、工!程款及支付方式与】时间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指派本单!位的人员担任专业】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到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当对劳务》作业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款【结,算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劳务作】业承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工,。程概况、工程开工】。和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所承包的劳务作业!。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作业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的劳动用工情况】实行监督管理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分?包合同的订立—及变:更均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合同—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分包合同中的有关!合同条款、施工责任!等方面?发生争执应》通过协商或通—过相关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施工》分包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招标管理—机构对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审核核实是否!有劳务分包约定总】承,包单位应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分包企业并将施工!。分包合同在订立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领取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方可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直接【发包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合同须【使,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总!承包:。与分包?企业持分包合—同和:。。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分?包登记备案手—续; (三)分包合!同备案后核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总承包企业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二)!总承包企业组织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三)总承包!企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 【(四)总承包—企业与中标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分包【登记备案手》续; ?。(五)分包合同备案!。。后核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五章 】劳务:用工管理 第三【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行业的劳动【者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二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劳动:者 :劳,务分包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务作业承包人未!执,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所属劳动者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委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分包》。工,程的; (二)【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先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