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2月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
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4〕125号)精神!,规范商品住房【或商住混合项目【。(,以下简称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中!,由政府提供支【持政:策,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按照规定比例!搭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业务主!管部门?
, 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规划、【地税、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监督【和政府?支持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政策扶持
— 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运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予《以免:。收,:相关税金享受—减免政策;本—办法:出台前已《经收:取的各?。项相关税费》不再退还《,由:市财政暂按6—00元/平方—米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补!助
第六条【本,。办法:出台后出让》。的土:地,市国土部—门应将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前置条】件之一,《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予以综合考虑按!配,建比例分摊的无偿移!交政府部分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先办?在商品房开发企【业名下,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成时按无偿方式进】行移:交,:土地和房产一—起过户
第【七条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并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项!目,按规定移交并验!收后,?退还:所缴纳按配建比例】分摊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土地》出让金的《,市房管局、—规划局共同》核定项?目总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及比!例,;,市国土局核定保障】性住房分摊的—用地面积《及退款?金额
第三章建!设方式和标准—第八条自20—。09年6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均应配建》保障性住房
】(一)2《01:4年:4月:1日前取《得土:地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统一?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配建标准执行】。
, (二)已经【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但?未取得土地并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和《2014年4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的商品房项目【。,,执行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配建【标准(其中:5%】产权由企业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管】。理,;5%产权归企【业,政府指》导企业管理)
】 (三)确因特【殊情况不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由:项目属地区级—政府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市政府行!文,上报,?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 第九条同一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整:。幢或整?。单元:的方式?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安:排,,不足整套部分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房项目同—步建设,其中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分《期按:比例:同步建设;单宗土】地小于50》亩的建设《项目(包括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市本级!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周边《3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的其!它商品房《项目:原则上不再实—。物,配建;单宗土地【超过:50亩的项》目原则上《实物:。配建
》第十一条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设—计标准等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相关:规定执行,》装饰:装,修,标准原则上》按照文件中的推荐标!准执行,《具体内容《以签订的《新乡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为准
】第十二条商品房项目!不能实物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同意后,《按照新政《阅,〔20?15〕7号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第四章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工作流程
— 第十三条—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市规】划部门在制订—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按总规划住》宅建筑面积10【%的标准作为—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控制指】标(其中:5%产】权由:企业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管理;5!%产权归企业,政】府指导企业管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设计标准等!按照豫建〔2012!。〕7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装—饰装修标准原—则,。上按照?文件中的推荐—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市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将【涉,及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进行公【告,: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十《五条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商品房开发—企业提交的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时,在?规划方案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位置等内容》对分期建《。设的项目《,规划方案应明确】同,步,。。建设
? 第十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配建内容,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企业【签订协议书,—。对移:交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坐落位置、【建筑总面积、套数】。、比例、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装,饰装修标准》、开竣工日》期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签订协【议书的开发企业【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新,乡市减?免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盖章后【附项目?立,项批复、挂牌出让文!件,。等相关资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 第十八》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签订的协议】书对该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内容:进行:核实:,合格后开具—新乡市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持有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凭?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享受支持!政策
《 第十九条市住【建,委对未取得通—知单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允许!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各?收费单位应明确减免!。办理具?体程序,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落实减—免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政策,为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企业【。办理减免手》。续,市,房管部?门对减?免,税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开发—企业通过《。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相关税费减免资】。格的,由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二十二条分期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在每】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实地核查项目配【建情况?,达到分《期按比例同步建【设的,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对未按!要求配建的,市【房管:局产权交易登记【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第》五章收回方式—
第二》。十三条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项目《竣工时,市规划【部门应将配》。建保障性住房规划指!。标落实情况作为规划!核实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实施的商品【房项目,不予核【实通过;市住建【委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时间到期时】,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在7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移交房屋产权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在!建的商品房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商品房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在达到交房条件【且能够享受》的相关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后,7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移交房?屋产权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房屋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协议书约定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商品房开》发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复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由商品房开发企业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移交:,并负责办理房屋产!权交易登记手续和】。土地:过户手?续
《第六章附则
【 第二十七条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后的监督—、运营和《管理,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3?0号)?执行
《 第二十八条—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用房【后的商品《房开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乡市减免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申请表
— , 《2.新乡《市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持有【。通知单?
, 】 3.保障》性,住房政府支》持政策减免项目及收!费单位明细表
!。。 , 《。 4.《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相关税金记录—备案表
—。 : ,。。。 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