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2月《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3月3!0日
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文〔》2014《。〕125号)—精神,规范商品住】。房或:。商住:混合项目(以下简称!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中,由政府提【供支持政策,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按照规定比例—。搭,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业【务主管部《。门
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规划、地税!、,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监督和政府支持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政策扶持》。
?。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运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予《以免收,相》关税金享受》减免政策《;本办法出台前已】经收取的各》项相关税《费不再退还》,由市财政暂按60!0元/平方米—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补助
》 第六条本办【法出台后出让的【。土地,市国土—部门应将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前《置条件之一,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予以综!合考虑按配建比例】分摊的无偿移交【政府部分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先—办在商品房开发企】业名下,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成时》按无偿方式进行【移交:,土地和《房,产一起过户》。。
第七》条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并!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项目,按》规,定移交并验》收后,退还所缴【纳按配建比》例分摊?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土地出让】金,的,市房管》局、规划局》共同核定项》目总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及比!例,;市国?土局核定保障性【住房分摊的用地面】积及退款金额
】 第三章建》设方式?和标准第八条自2】。009年6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均应配建保】障性:住房
(一)】2,014年4月—。1,日,前取:得,土地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统一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配建标准》执行
(—二)已经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但未取得土】地并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和2【。014年4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的商品房项【目,执行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配建—标准(其《中:5%产权由企】业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管理;5《%产权归企业—,政:。府指导企业管理)
! :(三)确因特殊情况!不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由项目属地区级【政,府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市政府《行文上?报,: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九条同一!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整幢或整单【元的方式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安:排,。,不足整套部分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房项目同步建设!,其中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分期按】比,例同步建设》;单宗土地小—于50亩的》建设项目(》包括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市本级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周边3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的其它商品房项目!原则上不《再实物配建;单宗土!地超:过50亩的》项,。目原则上实物配建
! 第十一条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设计标准等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相【关规定?。执行,装饰装修标】准原:则上按照文件中的】推荐标准《。执行,具《体内容以签订的新乡!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为》准
第十—二条商品房项—目不能实《物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同意后,按照】新政阅〔2015〕!7号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第四章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工作流】。程
:。 第十三条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市?规划部?门在制订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按总?规划住宅建筑面积】。10%的标准作为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控制指标(其中:】5%:产权由企业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管理;5%—产权归企《业,政府指导企业管!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设,。。计标准等按照—豫建〔2012〕】7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装—饰,装修标?。。准原则上按照—文件中的《推荐: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市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将》涉及: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进行公告,】。。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十,。五条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商品—房开发企《业提交的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时】,在规划方》案,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位置等内—容对分期建设的项目!,规划方案应明确】同步建设
第十!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配建内容,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企业签订协议书【,对移交《。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坐!落位置、建筑总面】。积、套?数、比例、》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装饰?装修标准、开竣工日!期,等做出?明确约定
— 第十七《条签订协议书—的开发企业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新乡《。市减免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盖章后】附项目立项批复【、挂牌?出让文?件,等相关资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签订的【协议书对该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内?容进行核实,合格后!开具新乡市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持有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凭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享受支持政策
! 第十九》条市住建委》对未取得通知单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允【许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各:收费单位应明确【减免办理具体—程序:,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落实减—免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政策,?。为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企业办理减】免手:续市房管部门对【减,免税: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开发企《业,。通过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相关税费减免资格!的,由?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分期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在每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实地《核,查项目配建情况【,达:。到,分期按比例》同,步建设的,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对未按要求配建】的,市房管局产【权交易登记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第—五章收回方式
【。 第?二十三条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项》目,竣工时,市规划部】。门应将配建保—障性住房规划指【标落实情况作为规划!核实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实施的商品房项】目,不予核实—通过;市住建委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时间【到期时?,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在7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移!交房屋产权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在建的商】品,房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商?品房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在达到》交房条件且能够【享受:的相关?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后—,7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移交!房屋产权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
】 第二十》六条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房?屋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协议?书,约定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商品?。房开发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复】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由商品房开》发企业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移交,】并负责办理房—屋产权交易登记手续!和,土地过户《。。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后的监?督、运营和管理【,,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5〕30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用房后的商!品房开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1.新乡市减免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申:请表
— 《。2.新乡市配—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持有通知单
【 —。 3.保障性住房!政,府支持?政,策减免项目及收【费单位明细表—
》。 》4.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相关税【金,记,录备案表
【 , 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