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按:本办法编《制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招标人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八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成果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当费率—发生变化时应—调整:相应费用
》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
(1)人】工工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材!料,单,价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无发布—。的的按市场价格)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已分?别包括了+8%±5!%、±10%—的风险范围
(【。2)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规》定
(?3)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5-1—0%估列
(4【),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分包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的—3%计算《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它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发改委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
(三)承诺—书;
(四》)招标文件;
(】五)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工程类别、规费!、人工单价、机械】单价的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及单位公章】和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核,实,情况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 ,招标人对核实情况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收到投诉书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复查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含±】3%)的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责成《招标人改正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经复查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查【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和】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 (二)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区县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情况将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个人信【用档案挂钩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评价考核!的依据之一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经核】实视情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批评、—。警示一次警示—累计达到三次其信】用档案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二】)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价差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记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三)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
(四)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不《解除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09〕1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
】 【 招价(! )? 第( 《 )号
【
—。
工程名称
—。
【。
建设规模
】
!招标人名称
【
?
:
,
,拟开标时间
—
】
工程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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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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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批准!的,设计概算
(万元】)
:
《
,
—招标人联系》人
《。
电【 话
】
《
—检,查,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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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 ? 年 月 — 日
】
:注一式三份》招标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