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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按—本,办法编制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招标人?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八】。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成果【。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当费率《发生变化时应调【整相应费用》 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 (1)【人工工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材料【单价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无】发布的?。的按:。。。市场:价,格)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已分:别包括了+8—%±5%、±1【0%的风险范围 】(2)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规定 】(3)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5-10】%估列? (4)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分包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的3?%计算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它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发改委【。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 (三)》承诺书;《 (四?)招标文件;— (五?)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工程类别、规费】、,人工单价《。、机械单价》。的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及单位公章和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核《。实情况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核实情况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收到投—。诉书: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复查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含!±3%)《的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责成招标人改【正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经?复查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查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和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  (二)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区《县,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 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情况将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个人信用档案挂钩】。。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评?价考核的依据之【一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经核实?视,情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批评、警示一!次警示累计》达到三?次其信?用档案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二)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价差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记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三)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 (四)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不解除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09〕1—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      —      —。    《   ?招价(  ) 第(!  )?号 ! : 工:程名称 《   【 建设规模 — ,   】 招标人名称【 《。  ? 拟开标时间 】   【 ? 工程建设地点 !   《 招标控制价 !(万元) 】  】。。资金来?源   ! 批准?的设计?概算 (万》元)   ! 招标人】。联,系人 》 ,  : 电 》  话?  》 《 :。   检《查意见     】   ?   ?      —    《    (单位盖】章)   》   ?       【   年 》 月  日》   》。 ?注一式三份招标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