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按本办法》编制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招标》人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八条 》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成果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当费:率发:生变化时应调整【相应费用
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
(1】),人工工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材料单价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无发布的的按!市场:价格)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已分别包括了+【8,%±5%、±10】%的风险《范围
(2》。)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规定
》(3)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5-1】0%估列《
(4)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分:包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的3%】计算:。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它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发改委】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
,(三)承《诺书;?
(四?。)招标?文件;
(五)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工程类别、规!费、人工单价—、机:。械单价的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及单位公—章和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核实情【况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 招标人《对核实情《况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收到投?诉书: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复【查,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含±3%)【的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责!成招标人改正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经复查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查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和: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 , (二)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区县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情?况将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个人?信用档案挂钩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评价考—核的依据之一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经核实视!情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批评!、警示一次警示【累计达到三次其信用!档案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
(:二)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价差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记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三)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
,(四)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 招标控制价—备案不解除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0!9〕1?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
—。。 《 】。 招:。价(: )? 第( )—号
—
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
招标人名】称
!
拟开标时间—
?
》
工程—建设地点
【
》
,招标控制《价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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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来源
】
批准的设计!概算
(万元—)
?
?
《
招标人联系】人
—
电 话!
,
】
检—查意见
!
?
》
】
,
(?单位盖?章):
— , ? 年 】 月 ? 日
》
《
注一式三份—招标: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