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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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按本办法编【制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招标人—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八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成】果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当费率发生变!化时:应,调整相应费用
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
(1)人》工工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材料!。单价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无发布的的—按市场价格)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已分别包《括了+8《%±5%、±1【0%的风险范围【
(2?)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规?定
(3《)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5-10%估!列,。
(4)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分,包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的3%计算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它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发改!委,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
(?三)承诺书;
(四!)招标文件;
(五!。)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工程类【别、规费、》人工单?价、:机械单价《的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及!单位公章《和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核实情【。况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核】实情况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收到投诉书【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复查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含,±3%)的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责成招《标人改正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经》复查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查?。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和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 (二)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区县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情况将【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个人信用》档案挂钩《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评价考核!。的,依据之?一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经核:实视情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批《评、警示一次警示累!计达到三次其信【用档案?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二)【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价,差,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记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三)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
(四)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 招标控制价备案!不解除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09—〕1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
: , ! 》 :招价( 《 ,) :第( ? )号
》
《
《
工程名《称,
?
《
建?。设规模
《
:
,
:
:
?。
招标人《名称
《。
【拟开:。。标时间
!
:
工》程建设地点
】
:
:
:招标控?制价
?(万元)
—
【
资金来源【。
《
批准的设!计概算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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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联系人
】。
电 】 话
!
检】查意见
—
》
】
!。(单位盖《章,)
《 《 《 : 年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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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式三份招标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