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按本】办法编制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招?标人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八条 !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成果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当费率发生变化【时应调?整相应费用
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
(《。1)人工工》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材料单《价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无发《布的的按市场价【格)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已分别!包括了+8%—±,5,。%、:±10%《的风:险范围
(2)【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规定
(3—)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5!-10%估》列
:(4:),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分包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的3%?计算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它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发改委》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
(《三)承诺书》。;
(四)》招标文件;
(五】)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工》程类别、规费、【。人工单?价、机械单价—的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及单位公章和—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核实情况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核,实情况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收到投诉》书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复查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含±3?%)的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责成招标人】改正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经复查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查【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和【。。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二)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区县】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 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情况—将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个人信用档案挂钩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评—价考核?的依据之一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经核实视【情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批!评、警示一次警示】。累计达到三次其【。信用档案《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二】)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价差【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记?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三》)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
(?四)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 招标控制价备案】不解:除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09》〕1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
: , , ? 《 ? 招【价(: )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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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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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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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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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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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
?(万元?)
》
】资金来源
】
批准的】设计概算《
(万元)
【
《
,
,
招》标人: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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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检】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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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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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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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式?三份招标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