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按—本办法编制》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招标人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八【。。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成》果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当费率发生变化【时应:调整相应费用
【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
(1)人—工工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材料单价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无发】布的的按市》场价格)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已》分别包括了+8%±!5%、?±,1,0%的?风险范围《
(2)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规?定
(3)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5-—10%估列》
(4)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分》包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的3%计算【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它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发改委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
(《三)承诺书;
(四!)招标?文,件;
(五)—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工程类别【、规费、《人工单价、》机,械单价的《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及单位公章和!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核实情况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核》实情况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收到投】诉书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复查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含±3%)的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责!成招标人改正—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经复查—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查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和,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 (二)【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区县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情况将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个人信用档案】挂钩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评价考核【的依据之一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经核实视情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批评、!警示一次警示—累计达到三次—其信用档案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二)!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价差—。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记—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
,(三)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
(四)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 ,招,标控制价备案—不解除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09〕1!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
《 — — : 招价( )【 第( )—号
《
【
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
》招标人名称
】
拟开】标时间
—
!工程建设地点
【
【
招标?控制:价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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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批准的设计概算
(!万元)
【
【。
招:标人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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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 话
—
】
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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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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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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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式三份招标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