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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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按本—办法编制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招,标人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八条 《。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成果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当费率《发生变化时》应调整?相应费用
》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
(1【。)人工工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材料单!价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无发布的的【按市场价格)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已分别包括了【+8%±5%、【±10%的》风险范?围
:(,2,),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规定】
(3?)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5-10%》估列
(4)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分包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的3%!计算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它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发改:委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
(三)—。承诺书;《
,(四)招标文件【;
(五《)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工程】类别、?规费、?人工单价、机械单】价的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及单位公章—和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核实情况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核!实情:况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收到投诉书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复查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含±3%)的—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责成招标人改正!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经复查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查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和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二】。)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区县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 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情况将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个人信》用档:案挂钩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评《价考核的依据之一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经核实视情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批【评、警示一次—警示累计达到三次其!信用档案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二【)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价差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记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三)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
(四)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不解除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09〕1—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
: !。 》 : , 招价( ) 第!( )《号
?
【
工程名称
【
:
—建设规模
—
《
—招标人名称
!
拟开【标时间
】
:
工程【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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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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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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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设计概算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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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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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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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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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单位盖章】)
— 《 , —年 : 月 日》
】注一式三份招标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