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按本办法编制—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招【标人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八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成果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当》费率发生变化时应调!整相应?费用
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
(1)人【工工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材【料单价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无发布?的的按市场价格)】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已?分别包括了+8%±!5,%、±10》%的风险范围
(2!。)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规定】
(3)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5-10%估列【
(4?)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分包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的,3%:计算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它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发?改委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
《(三)承诺书;【
(:四)招标《文,件;
(《五)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工》程类别、《规费、人工》单价、机械单—价的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及单位公章和【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核—。实情况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核实情况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收到投诉—书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复查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含±3%)的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责成招标】人改正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经复查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查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和》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 : (二)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区县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情况将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个人信用档案挂【钩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评价考—核的依据之一—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经核》。实视情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批评、警示一—。次警示累计达—。到三次其信用档案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二)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价差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记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三)】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
!(四)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计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 招标控《制,。价,备案不?解除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0—9,〕1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
? : ? 【 《。招价( ) 第(! )号《
【
,
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
?
招标人名称
】
拟!开标时间
》
—
:
工程建—设地点
—
招标】控,制价
(《万元)
《
!。
资金来源—
!批准的设计概算
】(万元)
—
】
招标人联系人
!
?
电 【。 话
!
检!。。查意见?
,
】。
: ,
!
(单—位盖章)
》。
: 《。 》 年 【月 日
】
?
注一式三份—招标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