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质《。监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导建设单【。位及:时依法办理监—。督手续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豫:。建,〔2016〕—52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   【  : 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导建:设单位及时》依法办理监督手【续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豫建〔《2016《〕5:2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 第二章 》办理程序 》  第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 河: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附件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专业审查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承担: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见证取样检【测的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2)】;,。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  1、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附件3);   】2、: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项目如》果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提供规【划局的?有关项目规划文【件和意见);  】。 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时办理—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已提交的不再重】复提交);》  :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4:)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委派书(附件5)】。;   5》、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盖【章审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费—用合同);  【 6、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施!工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6:)  ? 第五条《 ,监督机构人员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是:否,完,整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发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对不符《合要求的发放申请】材料补正(》补齐)一《次性告知《书(附?件,8):   第六》条 :。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能—的实施意见(鹤政〔!。2016〕1—5号)文件精神【监,。督机构受理》监督手续办理时对】主要:。材料:齐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实行容缺受理—   第七条 已】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计划开工前将【。施工许?可证和具体开工时间!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开【工,前举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提,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要求下发首—次进场质量监督交】底书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书?   ?第八:条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进,行监督工作交—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交底会议 【  第三章 违【。规情况处理 —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或者虽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但《。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都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后应向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上报未办理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报告书》(附件9)》  : 第十?条 对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或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后符合办理手续】。条件的可以》补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对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除本指《南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资:。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向监督【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  1、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申请书(附件】10)   2、市!。政府或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证?明   《第十二条 对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在规定时限内还应】及时向监督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对工程补办手!续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作《出的:鉴定合格《报告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结论明确且合【。格,;鉴定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的规】定处理直《至合格   2、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评价报】告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评—。价,结果应合格评价报告!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 ,3、已施工部分的质!量控制资料、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不完整的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7条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进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危险和法律风!险的:;或者违反》强制性标准并—涉及公共安全除拆】除重建之外》别无处理《办法的工程监督机构!不应为其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对于已补办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但是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第十二条—所,列资:料的;?或者未补《办施工许可》又擅自开工建设形】成,新,的违法事《实的;鉴定检测【。结,果合格或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的规定》处理合?格但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评价?不合格的;》或参建五《方,责,任主体有一方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而拒!绝作出评价的—其补办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无,效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按《照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工程:。主体已封顶或—。已完工的《工程在工程预—验收合格后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沉】降观测机构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观测:时间:应不少于3年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方可?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中应注明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工程的进度和【参建五方《责,任主体的评价结论 !  第?四章 ? 责  任   第!十六:条 未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以及已施工部【分 的工程》质量:被评价为《不合格、《或不可评价、或不可!预测:的工程参照GB5】。03002013】第5.0.8条的规!定此类?工程严禁验收— ,  第十《七条 对于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导致产生》需要有?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后果的责任】归属:的划分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第五章 》 ,附  则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指南其!他工程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  第?十九条 本指南未】。尽之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本指?。南由鹤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鹤壁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