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质监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导建设《。。。单位及时《依法办理《监督手续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豫建〔2》016〕5》2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附件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
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导建设单位及时依】法办:理监督手《续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豫建〔2016】〕52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
河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附件【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专业审查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承担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见证取样《检测的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2);
】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附?。件3)?;
《2、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项目如果】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提供规划局的有关!项目规划文件和意见!),;,
: ,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时办理【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已提交—的不再?重复提交);
【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4)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委派!书,(附件5);
【 5、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盖章审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费!用合同);
6!、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7、施工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6—),
第五》条, 监督?机构人员《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是否完整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发》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对不》符合要求的发放申】请材料补正(补齐】)一:次性告知《书(附件8)—
第六条 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能?的实施意《见,(鹤:政,〔2016〕—1,5号)文《件精:神监督机构受理监】督手续办理时对主】。要,材料齐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实行】容缺受理
》 , 第七条 已—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计划开工前将【施工许可《证和具体开工时间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开工前举【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提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要【求下发首《次进场质量监督【。交底书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书,
第八》条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进行?。监督工作交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交底会议
【第三章 违规—情况:处理
《。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或者虽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但!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都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后应向】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上报未办【理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报告—书(附件9)
】 第十条 对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或!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后符》合办理手《续,条件的可以补—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对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除本指南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资》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向—监督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申请书(附件10】)
《。2、市政府或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证明
! 第十二条》 对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在规定时限》内还应?及时:向监:督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对工程补》办手续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作—出的鉴定合》格,报告: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结论明确且》合格:;鉴定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的规定!处理直至合格
【 2、《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评价报【告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评,价,结果:应合:格评:价报告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已】施工部分的质量控制!资料、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不完:整的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7条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进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 ,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危险和法律【。风险的;或者—违反强制性标—准,并涉及公共安全【除拆除重建之外别无!处理办法《的,工程:监督机构不应为其】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对于已》补办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但是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第十二》条所列资料的;或者!未补办施工许—可,又擅自?开工建?设形成新的违法【事实的;鉴定—检测结果合》格或: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的规定处理合!格但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评!价不合格的》;或参建五方—责任主体有一方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而拒绝作出评价的】其补办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无效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按—照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工程主体已!封顶或已完工的【工程在?工程预验收》合格后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沉《降观测机《构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观】测时间应不少于【3年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方可: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中应注明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工】程的进度和参建【五方责任主体的【评价结?论,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未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以】及,已施工部分 的【工程质?量被:评价为不《合格、或不可—评价、或不可预测的!工程:参照GB503【。。00201》3第5.0.8条的!规定此类工程严禁】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导致产?生需:。要有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后!果的责任归属的【划分: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指南其—。他工:程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十九条 本指南未】尽之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
【 ,第二十条《。 本指南由鹤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鹤壁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