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质监》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 !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导建设单位—。及时依法办》理监督手续》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豫建〔201】。6〕52《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 【    《  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导建设单位及时!依法办?理监督手续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豫建〔》2016〕52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章 办理程序【  : 第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河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附件《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专业审查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承?担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见证取!样检测的《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2);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附件3);   】2、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项目如果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提供!规划局的有关项目】规划文件和意见【);:。   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时:办理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已,提,交的不再重复—提交);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4)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委派书(附!件5);  — ,5、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盖章审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费用】合同:);   6、【。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7:、施工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6)   第】五条:。 ,监督:机构人员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是—否完整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发【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对不符合《要求的发放申—请材:料补正(补齐—)一次性告知书(】附件8)   【第六条 《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能的实施意!见(鹤政〔20【16:〕15号)文件【精神监督机》。构受理监督》手,续办理时对主—。要材料齐《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实行容缺受理!   第七条 【已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计划开工前!将施工许《可证和具体》开工时间《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开工前举!。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提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要?求下发首《。。次进场?质量监督交底书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书   第八条【。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进行监督工作!。交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交底会议  【 ,第三章 违规—情况处理  —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或者—虽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但》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都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后应向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上报!未,办,理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报告书(—。附件9)  — ,第十条 对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或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后符合办—。理,手续条件的》可以补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对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除本—指南: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资!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向:监督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申请书(附!。件10) 》  2、市政府或】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证:明   《第十二?条 对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在规定《时限内还应及时向】监,。督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对工程《补办手续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作出的鉴《定合格报告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结论】明确且合格;—。鉴定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的规定处理直!至合:格  ? 2:、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评价报告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评价】结果应合格评价【报告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已施【。工部分的质量—控制资料、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不】完整:的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7条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进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危险和法律风—险,的;或?者违:反强制性标准并涉及!公共安?。全,除拆除重建》之外别无《处理办法的工程监】督,机构不应为其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对于:已,补办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但是】。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第十二条所列资!料的:;或者?未,补办施工许可—又擅自开工建设形】成新的违法》事实的;鉴定检测结!果合格或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的:规定处理合格但【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评价不合格!的;或参建五—方,。责任主体有一—方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而拒】绝作出评价的—其,补办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无效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按照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 ,第十四条 》对于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工程主体已】封顶:或已完工的工程在工!程预验收《合格后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沉降【观测机?构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观测时—间,。应不少于3年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方可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中应注明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工程《。的进度?和参建五方责任【主体的评价结论【   第四章 【 责  《任  ? 第十六条 未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以及已施》工部分 的工程【质量被评价为不【合格、或不可—评价、或不》可预测的工》程参照GB50【300201—。3第:5.0.8条—的规:定此类工程》严禁验收  — 第十?七条 对于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导致产生需】要有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后果:的责任归属的划【分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指南其他工!。程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十—九条 本指南未尽】之,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 》  第二十条— 本指?南由鹤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鹤壁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