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质监》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
: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导建设单】位及时?依法办理监督—手续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豫建〔2—016〕52—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
【 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指导】建设单位及》时依法办理》监督手?续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豫建》〔20?16:。〕52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章】 办理程序》
, 第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河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附件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专业审《查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承担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见证取《样检测的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2);
—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附件3)!;
2、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项目如果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提供》。规划:局,的有关项目规划文件!和意见);
【 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时《办理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已提交的不】再重复提交);【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4)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委派书《(附件5《);
》5、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盖章审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费用合同);!
6《、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施工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6)
【 第五条 监督【。机构人员《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是否完!整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发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对不符合要求的发】放申请材料补正(】补齐)?一次性告《知书(附件8—)
第六条【 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能,的实施意见(鹤政〔!2016〕》15:。号)文件精神监督机!。构受理监《督手续办理时对主】要材:料,齐,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实行容【缺受理?
: 第七条 已—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计划开工前将施工】许,可证和具体开工时间!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开工前举!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提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要】求下发首次进—场质量监《督交底书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书
第八—条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进行》监督工作交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交底会议
】 第三章 违【规情况处理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或者虽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但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都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后应向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上报未办【理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报告书?(,附件:9,)
第》十条 对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或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后符合办理手】续条件的可以补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第十一条—。 对: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除本指南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资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向监督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 ,1、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申请书(附件】10)
2、】市政府或《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证明?
第十二条【 对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在规定时限内还应】及时向监督》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对工程【补办手?续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作《出的鉴定合格报告】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结论明确且!合格:;鉴:定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的规定处《理直至?合格
2、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评价【报,告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评价结!果应:合格:评价报告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 ,3、已施工部—分的质?量控制资料》、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不完整的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7:条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进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危险和法律风—险的;或者违反强制!性,标准并涉《及公共安全除拆除重!建之外?别无处理办法的工程!监督机构不应为【其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对于已!补办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但是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第!十二条?所列:资料的?;或者未补办施【工,许可又擅自开工建】设形成新的》违法事实的》;,鉴定检?测结:果合格或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的规定处理》合格:但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评价不合格》的;或参《建五方?责任主体《有一方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而拒绝—作出评价的其补办】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无效—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按照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工,程主体已封顶或【已完工?的工:程在工程预验—收合格后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沉降观】测机构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观》测时间应不少于3】。年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方可【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中《应注明补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工程《。的进度和参建五【方,责任主体的评价【。结论:
第四章 】责 :。 任
第十六条! 未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以及已!施工:部分 的工程—质量被评《价,为不合格、》或不可评价、或不可!预,测的工程参照—GB503002】013?第,5.:0.8条的规—定此类工程严禁【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导致产生需【要有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后果的责任】归属的划分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 ,附 : 则
《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指南其他》工程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十九条【 本指南未》尽之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
《 第:二,十条: 本指南由鹤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鹤壁【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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