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2015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 :。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
】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安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设施建设、》维护计划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并同时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确需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第】十八条 《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应当不低于》现有供热《单位:补,贴标准
《 ,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三十四条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 第四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供热单位【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单位协助管!理但供热《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计量器》具,的,品牌、销售》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 ,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
?。 (二)》供热:单位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三:)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的供】热方式建设》热源、实施供热【的;
(四)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供热手续或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暂停供热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 (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三)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 (:四)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五,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
!。 (二)《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