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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热?条例:  :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2015》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 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安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设施建设!、维:护计划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并》同时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确—需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第十:。。八条 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应【当不低于现有供热单!位补贴标准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三十四条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供《热单:位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单位协助管理但供热!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计—量器具的品牌、【销售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 ,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   (二)供】热,单位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三!。)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的供热方式建【设热源、实》施供热的;  【 (:。四)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供热手续或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暂停—。供热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 , (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  (三)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  第五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   (二)!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