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5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
【。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 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安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设施?。建设、维护计—划,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并同时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确需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第十!八条 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
—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应?当不低于现有—供热单位补》贴标准
》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三?十四条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 第四十条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 第:四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供热单位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单位协助管—理但:供热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计—量器具的《。品,牌、销售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 ,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
(二)供热】单,位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 :。(三)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的供热方式》。建设热源、实—施供热?的;
(四)】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供热—手续或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暂《停供热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 (?。三)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 第五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 第六十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
(二【)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