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青岛市供热条例  !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5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 》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安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设施建设、》维护计?。划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并同时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确,需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 【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第十八】条, 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 ,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应当不低【于现有供热单—位补:贴,标准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  《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供热单位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单位协助《管理但供热》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计!量器:具,的品牌、《销售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  】 ,(二:)供热单位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三)!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的供热方式》建设热源、》。实施供热的;  】 (四)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供,热手续或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暂停供】热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供?热设施的; —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 , (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三)!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 (四)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 ,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五》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   —(二:)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