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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热条例【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5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  【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 】。 ,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安《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设施建!设、维护计》划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并》同时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确需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  《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  第十八条—。 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  《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 第三章 》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应当不低于—现有供热单位补【贴标准?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三十四条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  《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  —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供热?单位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单位协助管理但供】。热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计!量器:具的品?牌、:销售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 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   (二)供热】单位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 , (:三)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的供热方式建—设热源、实施供热的!;,  : (四)《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供热?手续或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暂停供热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三,)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五,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   (二】)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