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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热条例 】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5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 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  !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安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设施?建设:、维护计划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并【同时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确【需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第】十,八条 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应当?不低于现有供—热,单位补?贴,标准 ?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 ?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 第四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供热单位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单!。位协助管理但供热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计量器具的品牌【、销售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 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 ,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   (二)供【热单位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三:。),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的供热方式建设!热源、实施供—热的;?   (四)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供热】手续或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暂停供热的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供热设施的; 】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 , (三?)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五》。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   ?(二)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