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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热条例  !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5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 , ,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安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设施建设】、维护计划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并同时【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确需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第十八条 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应当!不低于现有供热单】位补贴标准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 第五章 》。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供热单》位,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单位?。协助:。管理但供热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计量器具《的品牌、销售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 》  (二)供—热单位?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三!)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的供—热方:式建设热源、实施】供热的;   (】四)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供热手》续,或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暂停供热的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三)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  (四《。),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 ,第,五,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  :第六:十,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   (《二)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