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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热条例《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5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 ,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  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安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设施建设、维护!计划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并同时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确需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  第十《八条: 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应—当不低于现》有,供热单位《补贴标准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  !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供热单位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单位协助管理!但供:热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计量《器具的品牌》、销售?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   (【二)供热单位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  (三)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的供热方式—建设热源、》实施供?热的; 《  (四)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供热手—续或: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暂停供热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  (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三)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五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  《 ,(二)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