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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热条?例 :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5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  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  :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安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设:施建设、维护计划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并同《。时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确需《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第十》八条: ,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 —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应当不!低于现有供热单位】补贴标准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 《 ,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 ,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 【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 第:四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供热单位》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单位协助管理】但供热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计量器具的】品牌、销售》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章 —。 投诉及争议处理】 , ,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 》  (?二)供热单位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三:)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的供热方式建设】热源、实《。施供热的;  【 (四)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供热手续!或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暂《停供热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供热!设施的;  —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 , ,(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三)?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五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  第六十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 附则  》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   (【二)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