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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热条例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5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安《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设】施建设、维护计划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并同时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确需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 :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第十八条 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  ?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 ,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应当《不低于现有供热单】位补:贴标准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供热?单位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单位—协助管理《但供热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计量器具的品牌【、销售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 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 —  (二)供热【单,位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三)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的供热》方式建设热源、实施!供,热的;?   (四)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供热手续】或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暂停—供热: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  (三)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  (四)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五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  】 (:。二):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