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2015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 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安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设施建设、!维护计?划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并同时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确需?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第十》八条: 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
!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应当《不低于现有供热单位!补贴标准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 ,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 第:四十条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供热单位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单位协助【管理但供《热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计量【器具的品牌、销【售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
(》二)供热《单位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 (三)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的供热方【式建设热源》、实施供热》的;
》(四:)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供热手续!或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暂《。停供热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三)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 (四)》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五—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
! (二)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