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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热》条例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5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 【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安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设施建—设、维护《计,划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并同时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确需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第十!。八条 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应当不低于现】有供:热单位补《贴,。。标准: ,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三十四》条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  第四《十条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 — ,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供热单?位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单位协助《管,。理但供热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计量器具【的,。品牌、销售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   (二)供热!单位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  :(三)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的:供热:方式建设热源、实施!供热的?;   (四)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供热!。手续或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暂停供热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供热设施的!;  ?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 (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 , (三)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  (?四)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五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   !(二)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