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 (2015年【6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5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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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承!担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
第四条— 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五条!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利用循—环水余热发》展供热;《未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的?不得新建、扩建【热源:项目
》已,建成运行的热—电联产燃《煤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改造
《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安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次年供热设》施建:。设、维护计》划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安《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并同:时告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上述要求!纳入出?让文件确需新建燃煤!锅炉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第—十八条? 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
! ,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 (二)《。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采暖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单元或者可以独!立控制的分区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期间不】计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热的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热开户并承担】热,费,。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
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
《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应当《不低于现有》供热单?位补:贴标准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供热固定【资产折旧《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并接—受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采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协议:落实天然气》气源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保障—居民生?活用:气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供热用》气供应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
: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供热:单位: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
? 供热《平均单位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适】度调整热《价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 第:五章 ? ,供热设施管理
【 第四十条 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
》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供热:。单位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单位《用户入口处》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单位用户按》照要求选型》、出资安《装,供热单位协助—管理:但供热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计量器具的】品,牌、销售《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超过—计量器具的额定计量!范,围,。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的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设施;
【 , (二)擅自—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
—。(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供热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 第五十三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
《。。。。 (二)供热单位!超出供?热范围发展用户的】;
《(三:)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的供热?方式建设热》源、实施供》热,的;
(四)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供热《手续或者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擅自暂停供热的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供!热设施的;
—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沟物或者《雨水、污水等的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的;
? (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三)设备《检修、充水试压未】按照规?定通知用户的;
】 (四)》未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第五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用户供热的单【位
: (二)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