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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200—3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0号修正》 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 第二章《  用水《定额与计划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十条 用水定额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水费的!。价格标准可》以按照?用途:分类计价《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水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低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对重点节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由省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的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水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建设】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建《设等有关部门分类】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中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产水率不得!低于:规定的?原料水?比率具体比率由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持取:水与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劣:质水在接通》中水和其他再生【水,的,地,区,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 《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大力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推动!节水:型,。农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的,》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使用微咸水、矿坑】水等劣?质水的,水》资源征收标准—应当低于优质水的标!准;使?用,。中水或者其他再生】水的:,减收污《水处理费前款规定】的有关费用的收取、!减收标准,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沿海】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鼓励:用水单?位对:。海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水费,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以:上经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将生产后—的尾水直《接排放或者产水率】低于规定的比率【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直接排【放一吨尾水或者【生产一吨饮用水10!0元的标准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作出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