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2003—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0号?修正 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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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水定额与计划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十条 用水定—额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水费的价格—标,准可以按照用—途分类计《。价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水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低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 节水措《施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对重点节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由】省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的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水《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建设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建设等有关部—门分:类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中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产水率【不得低于规定的原】料水:比率:具体比率由》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持取水与》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劣质水在接通】中水和其他再生水】。的地区,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
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大力: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推动节—水型农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的,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使用微咸水、矿坑!水等劣?质水的,水资源【征收标?准应当低于》优质水的标准;【使用:中,水或者其他》。再生水的,减—收,污水:处理费前款规定的】有关费用的》收取、减收标准,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沿》。海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鼓—励,用水单位对海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水费,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以—上,经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将生产后的—尾水直接排放或者产!水率低于规定的【比率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直【接,排放一吨尾水—或者生产一》吨饮用水100元的!标准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作出: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