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2003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0号修正 —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
:第二章 用水定额!与计划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十条 用【水定额?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水费的?价格:标准可以按》照用途分《类计价?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水,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低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对重《。点节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由省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的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水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建设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建设等《有关部门《分类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中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产水率不得》低于规定的原料水比!率具体?比率由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持取水与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劣质水在接通中!水和:其,。他再生水的地区【,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
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大力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推动节水型农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的,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使用微—咸水、矿坑水—等劣质水的,水【资源征收标》。准应:当低:于优质水的标准;】使用中水或者其【他再生?水的,减《收,污水处理费前款规定!的有关费用的收取】、减收标准,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沿海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鼓励用】水单位对海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水费,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以上经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将生产后》的尾水直接》。排放或者产水率低于!规定的比率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直接排放一吨尾!水或者生产一吨饮】用水100元的标】。准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作出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