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2003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0号》修正 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  》用水定额与计划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十条 !。用水定?额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水费?的价:。格标:准可以按照用途【分类计价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水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低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对重点节《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由?省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的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水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建设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建:设等有关部门—分类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中—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产水—率,不得:。低,于规定的原料—。水比率具体比率由】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持,取水与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劣质!水在接通中》水和其他再生水的地!区,,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 ,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大力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推动节!水型农?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的!,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使《用微咸水、矿坑【水等劣质水的,水资!源征收标准应当低】于,优质:水的标准;使用【中水或者其他再生】水的,减收污—水处理费《前款:。规,。定的有关费用—的收取、减收标准】,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沿海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鼓励用水》单位对海《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水费,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以上经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将生—产后的?尾水直接《排放或者产水率【低于规定的比率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直接排放《一吨尾?水或者?生产一吨饮用水【100元的标—。准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作出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