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2—00:3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0号修正 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 第二章 》 用:水定额与计划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十条 用水定】额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水费【的价格?标准:可以按照用途分类】计,价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水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低?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对【重点节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由,省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的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水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建设!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建设?等,有关部门分类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中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产》水率不得低于规定的!。原料水比《率具体比率由—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持!。取水与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劣质?水在接?通中水和《其他再生水的地【区,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 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大》力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推动节—水型农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的,《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使用?微咸:水、矿坑水等—劣质水的《,水资源征》收标准应当低于【。优,质水的标准;使【用中水?或者其他再》生水的?,减收?污水处理费前款【规定的有《。关费:用的收取、减收【标,准,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沿海【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鼓】励用水单《位对海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水费,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以上经》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将》生产后的尾》水直:接,排放或者《产水率低于规定的比!率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直接排放》一吨尾水或》者生产一吨饮用水1!0,0,元的:标准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作,出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