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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20:03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0号!修正: 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 第二章  —用水定额与计划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十】。。条, 用:。水定额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水费的价!。格标准?可以按?照用途分类计价【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水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低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对重点节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由省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的【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水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建设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建,设等有?关部门分类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中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产水—率不得低于规定的】原料水比率具体比率!由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持取水与《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劣质水在接通中水!和其他再《。生水的地区,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 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大力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推动节水型农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的,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使用微咸水、矿】坑水等劣质水—的,水资源征收【标准:应当低于《。优,质水的标准》;使用中水》或者其他再生水的】,减收?污水处理费前款规】。。定的有关费》用的收取、减收【标准,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沿海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鼓励用水单位—。对海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水费,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以【上经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将生产后的尾水直!。接排放或者产水率低!于规定的比率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直接《排放一?吨尾水或者生产一吨!饮用水100元【的标准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作出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