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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2003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0号修正— ,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  《用水定额与》计划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十?条 用水《定额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水费的价格标准】可以按照用途分【。类计价?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水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低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对《重点节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由省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的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水】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建设: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建设等有关》部门分类《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中【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产,。水率:不得低于规》定的原料水比—率具体比率由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持取水与》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劣质?水在接通中水和其】他再生水的地—区,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 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大力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推【动节水型农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投资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项目【的,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使用微咸水、矿】坑水等?。劣质水的《,水:资源征收《标准应当低于—优质水的标准;【使用:。中水或者其他再生】水的,减收污水处】理费:前款规定的有关【费用:的收取、减收—。标准,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沿海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鼓,。励用水?单位对海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水》费,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以:上经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将生产后的尾【。水直接排放或—者,产水率低于规定【的,比率:。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直接排放一吨—尾水或者生产一吨饮!用,水100《元的标?准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由作:出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