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26-2016 建标库

6.7  抗震构造措施

6.7.1  单层锯齿形厂房其结构特性是有跨变的排架结构,牛腿柱的受力具有铰接排架柱的特性,三角架又兼有框架的特性,单层锯齿厂房的高度均不超过30m,比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高度小于或等于30m的框架结构和铰接排架单层厂房结构在各抗震等级下构造要求是一致的,故提出本条要求。

6.7.3  为确保连接的可靠性对预埋件锚筋提出了要求。

6.7.4  基本沿用原《印染工业企业设计技术规定》FJJ103中的经验做法。

6.7.5  综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框架结构和铰接排架柱的要求提出。

6.7.6  在地震作用下,往往由于荷载、位移、强度的不均衡,而造成结构破坏。从唐山地震的震害中看,山墙承重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有较严重的破坏,故不应采用山墙承重。

6.7.7  采用不等长牛腿是为了避免或减少不平衡垂直荷载引起的柱弯矩。

6.7.8  参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11G329-1(钢筋混凝土柱单层厂房)中有关屋面板与屋面梁的连接构造要求提出本条。

6.7.9  风道大梁在牛腿柱上的支承端必须具有一定的抗拉弯剪能力,以确保风道大梁与牛腿柱形成刚性节点,保证结构的抗震能力。

6.7.10、6.7.11  为了保证各构件之间连接的强度和延性提出本条。

6.7.12  本条中所述的结构和构件的抗震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已有明确规定,故本规范不再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