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本条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根据印染行业的特殊工艺分类,明确本规范适用于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连续式和间歇式印染工厂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丝绸印染、针织印染、毛纺印染等工厂的设计及为印染工厂服务的公用工程设施和办公、生活设施的设计。
1.0.3 同时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要求的标准和法规。
1.0.5 印染工厂设计涉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故本条规定在印染工厂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等防火、计量、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及各专业相关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