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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  : 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责任:终身:制是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实施采用建【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方式!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包括【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和质《量责任承诺书 第】二章  质量责任 !   ? 第六条  责任】主,体,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及时填》报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  第七条》  :责任主体单位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终】身制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发生质量!事故以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负—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项目现场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直》接,技术责?任,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质量责任信息】管理    — 第八条  经法定!程,序确定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员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应填写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第—1部:分)向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 工程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质量责任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与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中《“工程质《量责任信息一览表”!一致:  : ,  第十条  【。分包单位、第—三方监测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相关质量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在参与工!程建设之前填报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    《第十一条 》 ,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方!责任:主体、第三方—监测: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供应等相关质量责任!单位应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和质量责任】信息变更《登记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形成完整的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一式三份一】份各:责任主体单位留存一!份与: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份与工程技术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    各》填报单位对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的真?实性负责   【 ,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仿—宋体字凹刻的石质】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竣工时—间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责任?主,体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标牌长度不应小】于1:000mm高—度不应小于800m!m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相,应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第四章  质量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质量:。事故:(问:题)调查报告和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终身!。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除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原因外工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   (二)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但尚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 工!程局部坍塌的;【    《 2. 建筑结构发!生不均匀沉降、【开裂等导致工—程结构损害影响【结构安?全,的; ?    《3.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  【   4. 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影响:使用安全问题的; !。    《5. 其它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  》  : 第:十七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投入使用《的规定使用年限内】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即使发生单位转让!。、合并与分立个人工!作调动与退休情【形的均应按公司【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终身质量】责任   》  :第十八条  企【业解散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 ,   第《十九条? , 企业设立的—。分公司?解散的由《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责任单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 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 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工—作调动、职》务变化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期限是指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期—满为: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  附件质量责任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