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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 》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 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责》任,终身制是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实施采》用建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方式?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包括: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和质量?责任承诺《书, 第二章 》 质量责任    ! 第六条 》 责任主《体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及时填报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   第七条 【 责任主体》单位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终身【制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发》生质量事故以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负【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项目现场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负直接《技,术责任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 质量责任信—息管理?     第八条 ! ,经法:。定程序确《。定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员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应填写》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第1部分《)向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 工程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质?量责任?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与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中“工程质!量责任信息》一览表?”一:致     第十条!  分包单》位、第三方监测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相关—质量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在《参与工程建设之【前,填报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方责任主体、!第三方监《测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供应《等,相,关,质量责?任单位应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和—质量责?任信息变更登—记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形成完整的》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一?。式三份?一份各责任主体单】位留:存,一份与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份与工程》。技术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    《。各填报单位》。对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仿宋体字凹刻的!石,质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竣工时《间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责任主!体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标牌长!度,不应小于《10:0,0,mm高度不应—小于800mm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相应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第四章  质!量责任追究   】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质量》事故(问题》)调查?报告和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追究责任》主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终身质量—责任  《   第十六条 】 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除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原因?外工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但尚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 工程局部—坍塌:的,;   《  2. 建筑【结构:。发生不均《匀沉降、开裂—等导致工程结构损】害影:响,结构安全的; 【    《3.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   —  4?. 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影响《使用安全问题的【;     5【. 其它《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工—程,结,构损害的   【。  第十七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投》入使:用,。的规:定使:用年限内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即使发生》单位转让、》合,并与分立个人工【作调:动与退休情形的【均应:按公:司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终身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解散?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   第《十九:条  企业》设立的分公司—解散:的由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  :责任单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  :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  :对,负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工作调【动、职务变化—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 第二十二条  】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期限是指【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期满为止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 附件质量责任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