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
第四】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
【 (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 (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 : (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 交工质量鉴定
! ?第七条? :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
! (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
】 (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
【 (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
— ?(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 ? (:。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
》 第八条 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 (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
》 (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
(四)!其他有?关资料
《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
— 第十条 》 ,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 第十《一条: 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 (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
》 (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
》 《(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
【 第十二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在对起》重、装卸、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
》 第十五—条, :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
》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
】 (一)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
(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
? (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
(—五)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 ,(一)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 (二)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
《 (三)【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 (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要求
】。第,十八条 《 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 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3)【
第三章 竣工】质量核定
】。 第二十条 —。 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
(【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
? :(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 ? (三)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
】 (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
】 (五)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 第二十一条 !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 ,(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
, (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
】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 (《四)项目试运—行报告;
— (五)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
【 :(,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
【(七)其他有关【资料
— 第二十《二条 ?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
? ?第二十三条》 :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
(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
】。。 (三)—。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 (四)抽】测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9);
! (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
— ,。 (一)《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 ?(二)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
《 (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
— , , 第二十五条 【 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
— (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
— 《(,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
【 《(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 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八【条 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水运】养护、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
—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附:件: 1.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 《。 2》., ,。 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
【 ? —3. ?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 :。 ? 4.?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
! 《 5. 》 , 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附表: 《1. 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
】 《 2. 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
— 《 3【. 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
》 , : 《4,. 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
》 【 5?.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
》 !。6. ? 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
】 7!. 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
》 — : , 8. 》 闸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
】 ?9. 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