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 , 第?三条 ?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
! ?。 第四条 》。。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依据:
(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 (》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交?工质量鉴定
— 第七条 】 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
(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建成;
! (二)施—工,单位检?验合格;
!(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 ,。 (四)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
(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单位工程预验收】合格
第】八条 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 (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
】 ,。 (二)建》设管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 (三)【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
【 (四)其他】有关资料
【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
:。 第十条— :质,监机构组织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应当?成立不?少于3?人的工程质量鉴定组!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 , 第十一《条 ?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查看工程《现场评价工程—观感质量;》
: (二)—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评价工】程实体质量;—
(—三,)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
第!十二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分为建设【期,间质:量检测?和交工质《量,检测(建设期间【工程:质,量检测应在抽查【项,目隐蔽前进行)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1至】8
》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由质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按附表1至【8中规定进行
【 第》十四条 在对【起重、装《卸、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
第十】五条 房建、港】区铁路?及,化工等工程已—经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
【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质量?鉴,定达到以下》要求的鉴《定结论为合格
【 (一—)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合:格;
》。 (?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
(!三)工程观感—质量评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
, ,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
!。。(五)设计单—位,认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一,。)混凝土强度—。、,。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 (二?)桩基完整性—和承载能力》、,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应力?和承载力等》检验有任《一项达不到设计【要求;
【 (三)《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 (四)【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B)要求【
第十【八条 《。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经返修、加固!或整理完善后—。可重新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交工】质量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质《监机构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3)
第三章 】 竣工质《量核定?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
: (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项目》的投产使用;—
(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三)航道工》程试运?。行期满1年一般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6个月运行情况正!常符合设计要求;
! (四)建】设,。单位:对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
(【五)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 第二十一条】 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
《 : (二?)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 , ,(四:)项目试运》行报告;
— (五》)交工质量鉴—定,和试运?行期质量问题处【理报告;
— : (六)沉降—。位,移观测报告》;
—(七)其他》有关资料
】 第二十二条 【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质量核定
【 , 第二》十三条 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
》 (二)【核查单位工程试运】行期质?量变化情况;
【。 ? (三)核查试【。运行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 (四)—抽测工?程沉降位移、—疏浚断面水深—等主要质量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9);
【 (五)核—定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四条 — 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核定结论为合—格
? , (一)》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 (二)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合格;
】 (三)》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
》 ,。 第二十五条 【 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核定结》论为:不合格?
(—一)交工质》量鉴定时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未经—处理或?。经过:处理但仍不》合格的;
】 (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
【 (三?)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不合格的
! 第》二十六条 —竣工质量核定合格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附件5—)
第四章》 附 》。则
》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质—。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九条 水—运,养护、技术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附件: 1.—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 2!. 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
【。 3.!。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 : ? 4. !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
《 【 5. —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表
! 附表?: 1. 重】力式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
【 《 2?. 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表
— 3.! 港口道路堆场!工程质量鉴定—表
— —4. 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鉴【定表
? — , 5. 【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表《
: 】 6. 船闸主!体工:程质量鉴定》表
》。。 — 7. 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工程质【量鉴定表
】 : 《 8. —闸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表
】 《 9. 竣工!质量核定《工程质量指标检测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