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
(2【015年7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发布 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警!预,。报、监测资料汇交与!管理、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水《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对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作出】。安排
第—七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兼【。顾、布局合》理、资源共享、防】止重复的原则编【制水文?站网建?设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一【般水文测站中—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要水文】。测站
》第十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 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文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等行政管【理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监测《数据不?能满足其特》定需求;
(】。二)符合《相,应的水文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预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为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 第十五条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和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 第十六》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不—得漏报、迟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第十七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质》、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温等水】生态要素《的监测并《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其结果作为确定区域!。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并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依》据
: 第十《九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和!分,布状况等情形的监测!并对水土流失的变化!趋势及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价《。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体系编制应急监】测预案
—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或者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海—事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一条 水文》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发布
》 (:一):水情预警由省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水情预警需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 (二?),雨情、水情》、洪水预报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和旱情信息需经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 (三)水资源公!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四章 !资料:。汇,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包《括按照?。水文技术标准获取的!原始资料和》。整编资料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和》。汇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于每年的三月底前!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将上一年度的水】文监测?资料: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户取用水】情况的监测资料应当!于,次年一月十日—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资料汇交【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水文《监,测资料
第二十!。。五条 水文机构【应当妥善管理水文监!测资料?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予】以刊印?
: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实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未,。公开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予》以,提供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
根据】工作需要水文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
《 第二十八条【 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经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期间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持水!文监测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
!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 (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二十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通航河道或者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避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 水文站网建】设所:。需土:地应当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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