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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   (20!15年7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发布 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警预报《、监测资《料汇交?与管理、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水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对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作出安排   第】七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兼顾、布局合】理、资源共享、防】止重复的原》则编制水文》站网建?设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一般水文测》站中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要水文测【站   第十—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文: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等行政管理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  :第,十二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监测数—据不能满《足,其特定需求;—   (二)符合相!应的水文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三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预!。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为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 ,第十:五条: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和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六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不得漏报【、迟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  第?十七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质、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温等水?生态要素《的监测并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其结果作为》确定区?域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并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依据  — 第:十九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和:分布状况等情—形的监测《并对水土流》失的变化趋势及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价!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依据 【  :第二十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体系【编,制,应急:监测:预案   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或者—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海事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水文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发布  》 ,(一)?水情预警《由省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水情预警】需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二)雨】情、水情、洪水预报!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和旱:情信息需经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 (三?)水资源《公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 第:四章 资《料汇交与管理 【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包括?按照水文技》术,标准获取的》原,始资料和整编—。资料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和汇编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于每年的三—月底前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将《上一:年度的水文监测【资料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户取用—水情况的监测—资料应当《于次年一月十日【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资料汇—交,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水【文监测?资料  《 第二十五条 【。水文机构应当妥善】管理水?文监测资料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予以刊—印 :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实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制度  — 第二十六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未公开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予以!提供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  ! 根据工作需要【水文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  》 第二十八条— 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经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期【间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持水文监!测工作的连续性  !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 ?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二十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 (一?)水工程;  【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通航河道或者】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避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第三十四条 】水文站网建设所【。需土地应当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