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
《 (:。2015年7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发布】。 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警预报、!监测资料汇交—与,管理、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水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工作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对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作出!安排
《。 第七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兼顾、布》局合:理、:资源:共享、防止重复的】原则编制水文站网】建设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一般《水文测?站中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要,水文测站《
: 第十?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文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等行政管《理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监》测数据不能满—足其特定《需求;
(二】)符合?相应的水文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三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预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
》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为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 第十五条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和!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六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不:得漏:报、迟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第—十七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质、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温等水生态要素【的监测并《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
— 第十八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评价其【结果作为确定—区域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并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和《分布状况等情形【的监:测并对水土流失的变!化趋势及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价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依据
《 第二十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体系编制【应急监测预案
【 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或:者,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水文机构应!当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海事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水文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发,布
? (一)《水情预警《由省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水:情,预警需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二【)雨情、水情、洪水!预报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和旱情信!息需经?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 (三)》水资源公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四章 资料汇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包括按照水文技】术标准获取的—原,始,资料和整《编资料?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和,汇,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于每年的三月—底前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将,上一年?度的水文监测资【料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户》取用水情况的—监测资料应当—于次年一《月十日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 :资料:汇交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水文监测资料
! 第二十五条【 水文机构应当【妥善管理水文—监测资?料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予以!。刊印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实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未公开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予以提供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
根据!工作需要水文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经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期间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持水文监测—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
!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二十—。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通航河道—或者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避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 第三?十,。。。四,条 水文站网—建设所需土地应当】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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